經典服務合同糾紛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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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服務合同糾紛答辯狀

  經典服務合同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xx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代理人:張xx,廣東啟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張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略),身份證(略)

答辯人就張某所訴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xxx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6x號],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張某因其居住的B棟2單元3A於xxx2年11月1x日發生嚴重的滲水、漏水而起訴答辯人,認為是答辯人失於管理造成其經濟損失,要求答辯人作出相關賠償。然而答辯人認為本案的事實情況與張某所稱並不一致,適用法律上張某也有所不當,具體理由為:

一、被答辯人張某所稱的損失是由其戶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從而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而造成的。

xxx2年11月1x日12:53 分,答辯人值班人員在小區公共區域巡視檢查中發現,張某所居住的B棟2單元3A門口發現有水漬,初步判定水源系從張某家的室內流出,答辯人的物業工作人員立即通知張某,等待張某回來查明原因,張某回家開啟門後,答辯人立即組織物業有關工作人員緊急清理室內積水,答辯人的工程人員會同張某現場檢視滲水原因,答辯人的工程人員在現場檢視時發現,水源系從房屋天花中央空調排風口流出,根據現場流出的水發現有異味,當時判斷這應是汙水管道堵塞所造成。而答辯人調閱了張某裝修申報的圖紙發現,張某將原有的陽臺改為廚房,原有廚房改成餐廳,改變了房屋原有結構,為此又私自改動汙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將空調排水接入汙水主管,將汙水排放接入雨水管道,雨水汙水管道混排是導致張某改動後現有廚房汙水倒流的主要原因。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xxx2]第11x號)第五條明確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也明確有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三)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顯然,張某在裝修過程中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xx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也違反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和《裝修手冊》的相關管理規定與要求。

二、答辯人已盡到告知和維護義務,沒有任何失職的過錯。

張某於xxxx年12月5日向答辯人提出了裝修申請,答辯人對其裝修內容審批時已就裝修明令禁止事項進行書面告知,明確告知業主嚴禁改變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實際上答辯人已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向張某盡了告知義務。並且,xxxx年5月5日張某的《裝修延期申請審批表》裡,答辯人再次提醒和書面告知了相關事項。不僅如此,答辯人還積極協助處理本次事故,當時是答辯人的值班人員在小區公共區域巡視檢查中發現張某戶內有水溢位,答辯人還在第一時間以電話形式通知業主,並全程協助業主處理戶內積水及進行事件事故調查。

因此,本案事故的過錯系張某本人所造成,答辯人不存在任何過錯,更不存在民事法律責任的前因後果聯絡,答辯人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人情關懷上都履行了協助義務。

三、依照雙方協議和相關法律法規,張某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答辯人與張某雙方簽訂的《裝修進場協議》第十二條明確約定:“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損壞他人物品和公共設施、裝置的,由責任人或業主負責賠償。”第十五條還約定:“由業主裝修改動房屋結構而造成的房屋開裂、滲漏等後果,由業主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賠償;屬於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而本案張某裝修期間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在先,導致戶內設施損失,其主要直接責任在於張某,依據上述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其責任應自負。

四、張某應立即恢復戶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汙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為。

張某戶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改動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答辯人已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物業管理服務。但出於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要求和物業管理需要,希望法院能勸誡張某立即恢復戶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汙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用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為,望法院能主持法律公平與正義。

  答辯人:xx市某業管理有限公司

  xxx年七月二十九日

  經典服務合同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胡某,男,漢族,1xxx年x月x日出生,現住在廣州市xx區xx路xx號,聯絡電話xxxxxxx。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廣州市某某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審一案,現針對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和,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沒有促成合同成立,依法不能收取費用。

本案中,本案答辯人、被答辯人以及第三方陳某某、李某某xxx1年x月x日共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在合同性質上看屬於居間合同,不是正式的買賣合同。真正的房地產買賣合同需要買、賣雙方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一製作的標準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但本案買、賣雙方並沒有簽訂正式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因此雙方之間合同並未成立。而對於xxx1年x月x日三方共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就買賣的部分內容約定,該內容充其量屬於房地產買賣的意向性約定,但絕不能視為正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被答辯人未促成《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正式簽署,依法不得收取報酬。

此外,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支付了5xxx元費用,足以彌補被答辯人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何況,被答辯人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從事居間活動花費了多少必要費用,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退還多收的居間費用。

二、《房屋買賣合同》屬於居間合同,被答辯人提供的報酬條款與《合同法》相沖突而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被答辯人只有在促成答辯人與第三人房屋買賣合同正式簽署後,才有權要求支付報酬。可是,被答辯人單方面製作的《房屋買賣合同》卻在第九條隻字未提《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簽署,僅僅簽署了本居間合同就要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違背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該條款無效。

此外,該《房屋買賣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隻字未提被答辯人促成買、賣雙方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一製作的標準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基本居間義務,卻要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甚至違約金,這種行為明顯屬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該條款無效。

至於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在其單方面提供的《服務收費確認書》上簽字表示願意接受該確認書約束,一方面該確認書屬於格式條款明顯屬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因而無效,另一方面也表明被答辯人即使是自己提出的服務義務,也遠遠沒有履行完畢,因此請求支付居間報酬甚至居間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合所述,被答辯人作為答辯人與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居間人,只有在促成答辯人與第三人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一製作的標準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才屬於履行了居間義務。被答辯人將其單方面提供的居間服務合同等同於答辯人要求籤署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居間服務合同替代商品房買賣合同,明顯違反了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因此,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此致

  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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