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係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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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關係起訴狀

原告:鄒xx,男,漢族,xxx年9月7日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住新建縣某鎮某村,聯絡電話:1,,,,6

被告:徐xx,女,漢族,xxxx年5月5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住萬載縣某村某茅村某組。電話:1,,,,,,,,6

訴訟請求

一、 請法院判決被告返還被告彩禮38000元及黃金飾品6000元合計44000元;

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xxx年農曆初八,原告經媒人介紹認識被告,雙方按農村傳統習俗在見面時即談結婚事宜,原告給了被告金項鍊金戒指金耳環合計6000元,嗣後一次性給被告現金38000元,一個月後按習俗舉辦了婚禮,但被告一直拖延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後被告經常無理取鬧,經常毆打原告,曾用菜刀砍原告兩次,私自將家中家電傢俱摩托車及值錢的東西都變賣,與原告父母也經常吵架,經常離家不歸。xxx年2月份,被告離家不歸至今。原告認為被告的種種行為有騙婚之嫌,致使原告為其耗費錢財且精疲力盡,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法院應予以支援”的規定,原告為此訴請法院依法判決,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此致

  萬載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由此可看,能夠訴請人民法院解除的同居關係是指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對合法婚姻當事人的`權益造成損害的“非法同居關係”。未婚男女沒有辦理婚姻登記的同居關係,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係,法律不予保護,也不予禁止,當事人不能訴請人民法院解除這種同居關係。但是,無論是前面所說的“非法同居關係”,還是未婚男女不受法律保護的“同居關係”,如果當事人因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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