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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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關於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關於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文1

上訴人(原審被告):xx市xxx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董事長

住址:xx市xx保稅區xx路xx大廈西樓一層

聯絡方式: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某,女,20歲、漢族,xx市人。

住址:xx市金花坪1號。

上訴人因曹xx訴我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資陽區人民法院(xxx)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資陽區人民法院(xxx)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二、上訴費及其他訴訟費用等由被上訴人曹xx承擔。

上訴理由:

資陽區人民法院以被上訴人曹xx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且合同履行地應為xx市資陽區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是完全錯誤的!資陽區人民法院偏聽偏信,完全不顧證據的是否真實、充分,完全不顧案件的客觀事實,完全不顧仲裁協議的存在,其裁定明顯違背了我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且,程式也存在明顯的問題!

具體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如下:

一、因原債權人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故,該《債權轉讓協議》對我司沒有約束力,被上訴人曹xx非買賣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或第三人,無訴訟主體資格,一審法院應駁回其起訴。

所謂“當事人適格”,也稱為正當當事人或者合格的當事人,是指對於特定的訴訟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是看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而原審原告曹xx與買賣合同糾紛沒有任何利害關係,我司與曹xx也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她根本就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由此規定可知:合同成立後,債權人應及時地(合理期限)將債權轉讓的事實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因為債權轉讓涉及到債務人的實體權利,在沒有履行法定的書面通知義務的情況下,該轉讓協議對債務人沒有任何效力。

資陽區人民法院在送達駁回我司管轄權異議的民事裁定書時,才送達了《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和《投遞結果清單》的影印件,這就是證明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已經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所有證據。仔細審查上兩份所謂的證據,從中根本無法看出上訴人已經簽收該郵件,首先,在收件人簽名欄中沒有我司員工的簽字;其次,投遞結果顯示是肖紅代收,而我司根本沒有肖紅這個人(我司已提供了勞動局列印的社保費交納清單,該清單顯示我司沒有此人。其實,證明肖紅是我司員工是原審原告的責任);最後,上述兩個證據本身都無任何證明效力,也沒有加蓋具有證明效力的單位公章,不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故,上述證據不能證明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已經履行通知義務,其與原審原告的債權轉讓協議對我司沒有任何效力,資陽區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審原告無理無據的起訴。

二、資陽區人民法院以原合同雙方未約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應為xx市資陽區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是完全錯誤的,因為雙方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是xx市xx保稅區。

xxx年11月29日,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即與本案原告曹xx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債權人)經過充分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籤訂了《採購協議》,該協議第2。7條(見第一頁)明確約定了交貨地點:甲方(即上訴人)訂單上指定地點。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所發訂單上都明確約定了交貨地為:xx市xx保稅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生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在《採購協議》、採購訂單中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交貨地是xx市xx保稅區。無論是合同履行地還是被告住所地都在xx,而不是xx!

最高人民法院xxx年9月12日釋出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除錯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該司法解釋還明確規定:在本解釋之前釋出的規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以本解釋為準)。該規定更明確了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xx市,原審法院無權管轄。

另外,我司是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發生買賣合同關係,即便是債權轉讓成立並生效,但是,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並未喪失,雙方原來的約定仍然有效!原債權人把債權轉讓給xx資陽的曹xx,那麼就由資陽的法院管轄,如果把債權轉讓給香港、臺灣、美國、伊拉克的自然人或公司等,那麼,上述國家或地方的法院就擁有管轄權了嗎?這顯然違背了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宗旨,也不符合情理!

三、買賣合同雙方簽訂的《採購協議》中有明確的仲裁協議,約定了買賣合同中發生的一切爭議均由xx仲裁委員會裁決,協議明確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而原審法院竟仍認為其有權管轄,實在令人無法理解,此等明顯的司法錯誤實在少見!

xxx年11月29日,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即與本案原告曹xx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債權人)簽訂的《採購協議》中包含有仲裁條款、品質合約、售後服務協議、採購訂單樣本等。該《採購協議》第9·1條明確約定:“有關此協議的爭議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雙方同意由xx仲裁委員會依其仲裁程式、規則進行仲裁。該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這說明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應由xx仲裁委員會管轄。

因為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仲裁條款,明確排除了法院的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宣告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由此可見,買賣合同的雙方自願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為仲裁,該約定真實、明確、合法,當屬有效!所以,該案不應由法院管轄,原審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原審原告的起訴。

四、原審法院在司法程式上存在諸多問題,有些屬於明顯的程式違法,顯示公平,具體如下:

第一、原審法院連法定的15天答辯期都不給,這屬於明顯地程式違法!上訴人在xxx年1月24日收到原審法院郵寄送達的開庭傳票,而開庭日期確定開庭日期卻定在2月7日(我司相關負責人於xxx年1月24日才收到法律文書,從1月25日算起到2月7日開庭才14天),為何定的如此倉促?實在令人費解!

第二、在上訴人一再要求下,原審法院至今未向上訴人送達原審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的影印件,而原審法院的辦案人員從xx趕到xx,凍結了上訴人的銀行帳號和帳號內的所有資金,他們在xx至少停留三天以上,在明確知道上訴人詳細地址的情況下卻不向上訴人依法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及證據影印件,也不履行告知義務,實在不妥!也嚴重影響了上訴人正常業務的開展,也影響了上訴人的聲譽!

第三、買賣合同糾紛實際發生的貨款金額約31萬元人民幣,再加上原審原告提出的所謂的實現債權的'費用6萬元,也不過約37。00萬人民幣,為何原審法院卻裁定凍結上訴人46。00萬元人民幣的財產?法律依據何在?道理何在?

第四、本案涉案金額較大(46。00萬元),又是歷時兩年多的買賣合同糾紛,其中牽涉管轄權、貨款金額的核對、質量認證和鑑定、數量、交貨期限等多方面的問題,還牽涉債權轉讓等複雜的法律關係,一審法院卻選擇適用簡易程式,這顯然是不合適的!

請貴院考慮上訴人正當合理的請求,依法撤銷資陽區人民法院(xxx)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以彰顯法律之公正,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特此向貴院提出上訴,請予慎重考慮!

此致

  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X年X月XX日

  關於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文2

上訴人:xx,男,漢族,xxx年4月14日出生,住xx省xx市xx鎮xx第一工業區,閃亮汽車維修店員工

委託代理人:龍xx 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絡電話:xxxxxx

被上訴人:劉xx,女,漢族,xxx年7月23日出生,住xx省xx縣xx鎮xx客運小區3棟5樓,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xxx)祁法民初字第48號民事裁定,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xx省xx縣人民法院(xxx)祁法民初字第48號民事裁定,並依法裁定將本案依法移送至xx省xx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上訴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現xx縣人民法院(xxx)祁法民初字第48號民事裁定,以虛擬的理由駁回上訴人對本案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對該裁定不服,提出上訴,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一、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自xxx年以來一直居住、生活在xx省xx市常平鎮; xx縣人民法院(xxx)祁法民初字第48號民事裁定中認為被告只是臨時居住在xx省xx市常平鎮是錯誤的,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屬於巧言令色胡編亂造之餘的強詞奪理。

二、被上訴人的《起訴狀》已然明文記載上訴人一直居住在xx省xx市常平鎮,xx省xx縣依法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其受理行為本身屬於違法行為上級法院依法理應及時予以糾正。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結婚之後的共同生活也一直是在xx省xx市常平鎮。

上訴人一直居住在xx省xx市常平鎮,這一客觀事實,上訴人清清楚楚,其明知上訴人一直居住在xx省xx市常平鎮,卻違法到xx縣人民法院起訴的行為表明其起訴行為隱藏著某些不正當的想法和考慮,特此提醒上級法院密切關注違法行為背後的那些貓膩······

三、xx縣人民法院明知其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卻,胡編亂造不實事由——所謂婚姻登記地管轄和錯誤事由——上訴人因務工離開戶籍地超過一年,因此可以實行原告居住地管轄;進而強行製作(xxx)祁法民初字第48號民事裁定,試圖違法管轄本案,實屬嚴重超出法定許可權,企圖違法審理本案——對此,毋庸贅言,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尤其讓人忍俊不禁的是,其所羅列的事由明顯前後矛盾,一方面說,上訴人因務工離開戶籍地超過一年,因此可以實行原告居住地管轄;另一方面又說,上訴人在xx省xx市常平鎮居住一年以上卻仍然只是”臨時居住地“而不是”經常居住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明文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xx縣人民法院(xxx)祁法民初字第48號民事裁定將”經常居住地“偷換成為”臨時居住地“,進而胡亂解釋相關法條,企圖矇混過關,這種偷天換日、偷樑換柱、暗度陳倉的卑劣手段出現在一個堂堂的人民法院,實在是悲劇( ⊙ o ⊙ )!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式明顯違法,故上訴人依法向你院提起上訴,誠望裁如所請。

此致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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