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刑事申訴書範文

來源:才華庫 8.07K

刑事申訴書如何寫?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2016刑事申訴書範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6刑事申訴書範文1

申訴人:程某某。

委託代理人:xxx。

申訴人因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強姦一案,對某某縣人民法院(xxx)宜刑少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書、某市中級人民法院(xxx9)洛少刑終字第9號刑事裁定書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xxx)宜刑少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書、某市中級人民法院(xxx9)洛少刑終字第9號刑事裁定書。

2、判決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無罪。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認定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犯強姦罪,輪姦受害人張某某,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原審缺乏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劉某某和邵某某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姦張某某,輪姦之說不能成立。具體理由如下: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劉某某、邵某某在被羈押期間,被公安辦案人員刑訊逼供,逼供情況具體確定,該採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辭證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應予排除。

三、邵某某涉嫌犯罪時不滿18週歲,提起公訴審判時不滿18週歲,開庭審判時剛剛過了18歲生日3天,審判時無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辯護人在場,違反法定程式。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式,二審疏於審查,錯誤維持。懇請貴院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公正再審,判決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無罪。

此致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程某某

  20xx年x月x日

  2016刑事申訴書範文2

申訴人:xx,女,漢族,54歲,住南充市嘉陵區華興鄉石板灘村7組,系本案當事人xx之母親,聯絡電話:xxxxxx。

申訴人李xx對xx省xx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20xx)南中法刑終字第1號刑事判決不服,現依法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xx(20xx)南中刑再終字第1號刑事判決第三項;

2、依法對本案之當事人xx重新改判。事實及理由:

原審判決認定申訴人之子xx等當場使用暴力並當場取得財物的特徵,應定搶劫罪,顯屬事實錯誤。以致於適用法律錯誤。

申訴人認為:

一、暴力脅迫與財物的取得沒有因果關係。由於我國實行罪責自負原則,一個人只對自己的危害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查明某一危害結果與某一危害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是決定行為人對該結果是否負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本案的現場有三處:一處是文峰大橋不足xx0米處,二是鳳埡山往重慶公路方向的一條小路上,三是光彩市場一門市部處。搶劫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所有人、經管者或者相關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走財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財物的行為,且暴力或脅迫必須是當場使用,才構成搶劫罪。本案前兩處現場之暴力或脅迫,三被告在主觀上並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其客觀表現為隨意毆打,尋畔滋事。第二現場尹華強脅迫胖子承認偷柴油賣了xxx0元,偷廢鐵賣了300元,後以此為動機,要胖子賠尹華強2300元。第三現場取得的財物是呂元強所有的現金,既不是董品發的財物,也不是程飛的財物,且被告也沒對呂元強實施暴力或脅迫,因此,本案所稱暴力、脅迫與財物的取得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二、xx雖然直接參加了前兩處現場的行為,而沒有直接參與第三現場取得財物的行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加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較其他被告輕得多,屬從犯。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罪或者免除處罰。”

三、原判決沒有正確區分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的界限,以致於適用法律錯誤。其區別於:

1、從威脅的內容上看,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廣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脅,也可以是揭發隱私、毀壞財物、阻止正當權利的行使,不讓對方實現某種正當要求等相威脅。搶劫罪威脅的內容只限於暴力。從本案來看,行為人是以揭發董品發、程飛偷柴油、偷廢鐵相威脅,並非暴力。

2、從威脅的方式上看,敲詐勒索罪可以是面對被害人,也可以不是面對被害人實施,即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進行威脅。搶劫罪只能是行為人當場當面向被害人直介面頭實施,少數情況下以行動實施。從本案來看,行為人面對董品發、程飛。然而,財物並不是兩受害人交出,而是由第三人呂文強拿出,在威脅方式上除口頭送到派出所威脅外,尹華強還拿手機錄音的方式進行威脅。

3、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上看,敲詐勒索罪可以是當場取得,也可以是限定在若干時日以內取得。搶劫罪只能是當場當時取得。從本案來看,非法取得的財物不是當場當時取得,而時相隔一段時間後從第三人呂元強處取得。

4、從要求取得的內容方面看,敲詐勒索罪主要是財物,可以是一些財產性利益。搶劫罪只以有是財物,而且只能是動產。從本案來看,要求取得的不是財物,而偷賣柴油、廢鐵的價款。且兩受害人拿出的手機和現金,行為人都沒有當場當時取得。加之,xx還善意地將自己的電話號碼告訴受害人。

綜上所述,原判決沒有正確區分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界限,以致於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之暴力、威脅與財物的取得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xx屬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為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3條之規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訴,懇請支援申訴人之請求事項。

此致

  xx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

  二Oxx年四月二十一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