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評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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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強化稅源管理,降低稅收風險,減少稅款流失,制定了納稅評估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稅源管理,降低稅收風險,減少稅款流失,不斷提高稅收徵管的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結合稅收徵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運用資料資訊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納稅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稅申請,下同)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並採取進一步徵管措施的管理行為。納稅評估工作遵循強化管理、優化服務;分類實施、因地制宜;人機結合、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三條 納稅評估工作主要由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源管理部門及其稅收管理員負責,重點稅源和重大事項的納稅評估也可由上級稅務機關負責。

前款所稱基層稅務機關是指直接面向納稅人負責稅收徵收管理的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是指基層稅務機關所屬的稅務分局、稅務所或內設的稅源管理科(股)。

對彙總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的納稅評估,由其彙總合併納稅企業申報所在地稅務機關實施,對彙總合併納稅成員企業的納稅評估,由其監管的當地稅務機關實施;對合並申報繳納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企業分支機構的納稅評估,由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實施。

第四條 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原則上在納稅申報到期之後進行,評估的期限以納稅申報的稅款所屬當期為主,特殊情況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條 納稅評估主要工作內容包括:根據巨集觀稅收分析和行業稅負監控結果以及相關資料設立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綜合運用各類對比分析方法篩選評估物件;對所篩選出的異常情況進行深入分析並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對評估分析中發現的問題分別採取稅務約談、調查核實、處理處罰、提出管理建議、移交稽查部門查處等方法進行處理;維護更新稅源管理資料,為稅收巨集觀分析和行業稅負監控提供基礎資訊等。

第二章 納稅評估指標

第六條 納稅評估指標是稅務機關篩選評估物件、進行重點分析時所選用的主要指標,分為通用分析指標和特定分析指標兩大類,使用時可結合評估工作實際不斷細化和完善。

第七條 納稅評估指標的功能、計算公式及其分析使用方法參照《納稅評估通用分析指標及其使用方法》(附件1)、《納稅評估分稅種特定分析指標及其使用方法》(附件2)。

第八條 納稅評估分析時,要綜合運用各類指標,並參照評估指標預警值進行配比分析。評估指標預警值是稅務機關根據巨集觀稅收分析、行業稅負監控、納稅人生產經營和財務會計核算情況以及內外部相關資訊,運用數學方法測算出的算術、加權平均值及其合理變動範圍。測算預警值,應綜合考慮地區、規模、型別、生產經營季節、稅種等因素,考慮同行業、同規模、同類型納稅人各類相關指標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預警值更加真實、準確和具有可比性。納稅評估指標預警值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三章 納稅評估物件

第九條 納稅評估的物件為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管理的所有納稅人及其應納所有稅種。

第十條 納稅評估物件可採用計算機自動篩選、人工分析篩選和重點抽樣篩選等方法。

第十一條 篩選納稅評估物件,要依據稅收巨集觀分析、行業稅負監控結果等資料,結合各項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和稅收管理員掌握的納稅人實際情況,參照納稅人所屬行業、經濟型別、經營規模、信用等級等因素進行全面、綜合的稽核對比分析。

第十二條 綜合稽核對比分析中發現有問題或疑點的納稅人要作為重點評估分析物件;重點稅源戶、特殊行業的重點企業、稅負異常變化、長時間零稅負和負稅負申報、納稅信用等級低下、日常管理和稅務檢查中發現較多問題的納稅人要列為納稅評估的重點分析物件。

第四章 納稅評估方法

第十三條 納稅評估工作根據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相關經濟法規的規定,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管戶責任開展;對同一納稅人申報繳納的各個稅種的納稅評估要相互結合、統一進行,避免多頭重複評估。

第十四條 納稅評估的主要依據及資料來源包括:

“一戶式”儲存的納稅人各類納稅資訊資料,主要包括:納稅人稅務登記的基本情況,各項核定、認定、減免緩抵退稅審批事項的結果,納稅人申報納稅資料,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增值稅交叉稽核系統各類票證比對結果等;

稅收管理員通過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納稅人生產經營實際情況,主要包括:生產經營規模、產銷量、工藝流程、成本、費用、能耗、物耗情況等各類與稅收相關的資料資訊;

上級稅務機關釋出的巨集觀稅收分析資料,行業稅負的監控資料,各類評估指標的預警值;

本地區的主要經濟指標、產業和行業的相關指標資料,外部交換資訊,以及與納稅人申報納稅相關的其他資訊。

第十五條 納稅評估可根據所轄稅源和納稅人的不同情況採取靈活多樣的評估分析方法,主要有:

對納稅人申報納稅資料進行案頭的初步稽核比對,以確定進一步評估分析的方向和重點;

通過各項指標與相關資料的測算,設定相應的預警值,將納稅人的申報資料與預警值相比較;

將納稅人申報資料與財務會計報表資料進行比較、與同行業相關資料或類似行業同期相關資料進行橫向比較;

將納稅人申報資料與歷史同期相關資料進行縱向比較;

根據不同稅種之間的關聯性和鉤稽關係,參照相關預警值進行稅種之間的關聯性分析,分析納稅人應納相關稅種的異常變化;

應用稅收管理員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況和積累的經驗,將納稅人申報情況與其生產經營實際情況相對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確定納稅人申報納稅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通過對納稅人生產經營結構,主要產品能耗、物耗等生產經營要素的當期資料、歷史平均資料、同行業平均資料以及其他相關經濟指標進行比較,推測納稅人實際納稅能力。

第十六條 對納稅人申報納稅資料進行稽核分析時,要包括以下重點內容:

納稅人是否按照稅法規定的程式、手續和時限履行申報納稅義務,各項納稅申報附送的各類抵扣、列支憑證是否合法、真實、完整;

納稅申報主表、附表及專案、數字之間的邏輯關係是否正確,適用的稅目、稅率及各項數字計算是否準確,申報資料與稅務機關所掌握的相關資料是否相符;

收入、費用、利潤及其他有關專案的調整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申請減免緩抵退稅,虧損結轉、獲利年度的確定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並正確履行相關手續;

與上期和同期申報納稅情況有無較大差異;

稅務機關和稅收管理員認為應進行稽核分析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對實行定期定額(定率)徵收稅款的納稅人以及未達起徵點的個體工商戶,可參照其生產經營情況,利用相關評估指標定期進行分析,以判斷定額(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經達到起徵點並恢復徵稅。

第五章 評估結果處理

第十八條 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計算和填寫錯誤、政策和程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問題,或存在的疑點問題經約談、舉證、調查核實等程式認定事實清楚,不具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無需立案查處的,可提請納稅人自行改正。需要納稅人自行補充的納稅資料,以及需要納稅人自行補正申報、補繳稅款、調整賬目的,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逐項落實。

第十九條 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需要提請納稅人進行陳述說明、補充提供舉證資料等問題,應由主管稅務機關約談納稅人。

稅務約談要經所在稅源管理部門批准並事先發出《稅務約談通知書》,提前通知納稅人。

稅務約談的物件主要是企業財務會計人員。因評估工作需要,必須約談企業其他相關人員的,應經稅源管理部門批准並通過企業財務部門進行安排。

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時接受稅務約談的,可向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經批准後延期進行。

納稅人可以委託具有執業資格的稅務代理人進行稅務約談。稅務代理人代表納稅人進行稅務約談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人委託代理合法證明。

第二十條 對評估分析和稅務約談中發現的必須到生產經營現場瞭解情況、稽核賬目憑證的.,應經所在稅源管理部門批准,由稅收管理員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對調查核實的情況,要作認真記錄。需要處理處罰的,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第二十一條 發現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要移交稅務稽查部門處理。

對稅源管理部門移交稽查部門處理的案件,稅務稽查部門要將處理結果定期向稅源管理部門反饋。

發現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移交上級稅務機關國際稅收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納稅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作出評估分析報告,提出進一步加強徵管工作的建議,並將評估工作內容、過程、證據、依據和結論等記入納稅評估工作底稿。納稅評估分析報告和納稅評估工作底稿是稅務機關內部資料,不發納稅人,不作為行政複議和訴訟依據。

第六章 評估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基層稅務機關及其稅源管理部門要根據所轄稅源的規模、管戶的數量等工作實際情況,結合自身納稅評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評估工作計劃,合理確定納稅評估工作量,對重點稅源戶,要保證每年至少重點評估分析一次。

第二十四條 基層稅務機關及其稅源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現代化資訊手段,廣泛收集和積累納稅人各類涉稅資訊,不斷提高評估工作水平;要經常對評估結果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強徵管工作的建議;要作好評估資料整理工作,本著“簡便、實用”的原則,建立納稅評估檔案,妥善保管納稅人報送的各類資料,並注重保護納稅人的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要建立健全納稅評估工作崗位責任制、崗位輪換制、評估複查制和責任追究制等各項制度,加強對納稅評估工作的日常檢查與考核;要加強對從事納稅評估工作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納稅評估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評估能力。

第二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的徵管部門負責納稅評估工作的組織協調工作,制定納稅評估工作業務規程,建立健全納稅評估規章制度和反饋機制,指導基層稅務機關開展納稅評估工作,明確納稅評估工作職責分工並定期對評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和交流;

各級稅務機關的計劃統計部門負責對稅收完成情況、稅收與經濟的對應規律、總體稅源和稅負的增減變化等情況進行定期的巨集觀分析,為基層稅務機關開展納稅評估提供依據和指導;

各級稅務機關的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各稅種、國際稅收、出口退稅管理部門以及縣級稅務機關的綜合業務部門)負責進行行業稅負監控、建立各稅種的納稅評估指標體系、測算指標預警值、制定分稅種的具體評估方法,為基層稅務機關開展納稅評估工作提供依據和指導。

第二十六條 從事納稅評估的工作人員,在納稅評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或為有涉嫌稅收違法行為的納稅人通風報信致使其逃避查處的,或瞞報評估真實結果、應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納稅評估結果失真、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加強納稅評估工作的協作,提高相關資料資訊的共享程度,簡化評估工作程式,提高評估工作實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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