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職業病防治管理辦法

來源:才華庫 9.74K

第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企業法人是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盤點職業病防治管理辦法

第二條 企業應成立以主管領導為主任的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設定職業病防治專業管理機構。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由生產、計劃、財務、從事職業病防治、安全、環保等部門和工會參加,負責企業內部重大健康管理問題的決策,組織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職業病防治機構應配備專職主管工作的處長,設定職業衛生管理科,負責貫徹國家和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組織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實施;基層單位應配備專兼職的職業衛生人員;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三級管理網路。

第三條 企業原則上應建立職業病防治技術支援機構,設立職業病防治所,並取得相應資質。對於不具備設定職業病防治機構的企業,應與有資質的職業病防治機構建立協作關係。

第四條 企業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職業衛生檔案、職工健康監護檔案、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以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第五條 企業建立HSE管理體系,應完善職業健康管理要求,健康審計是HSE管理體系稽核和評審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 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專案應當開展職業病危害評價,並依法申報審批。

第七條 建設專案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並與主體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八條 企業必須根據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與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為職工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職業病防護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國家和當地沒有標準的,由企業提出報告和建議標準報集團公司審查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 職業病防護裝置、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應當進

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效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完好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條 企業應當醒目位置設定職業病防治公告欄,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第十一條 企業應定期對職業病危害進行風險評估,完善和建立職業病危害控制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預案應進行鍼對性演練,一旦發生危害職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實施救援。

第十二條 生產、使用和引進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具備毒性鑑定資料,並進行申報及登記。

第十三條 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企業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十四條 專業職防機構負責定期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資料和評價結果應存入檔案,並定期向職工公佈。

第十五條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達不到標準和要求的,應當採取限期治理措施,對於不治理或治理仍然達不到標準和要求的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第十六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規定實行資訊化、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應依據《職工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凡有職業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第十八條 對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應按規定進行登記、治療、複查等管理,建立職業病檔案,並定期對資料進行分析,提出建議。

第十九條 遵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和相關的法律、法規,企業應制定放射防護管理規章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建立並完善放射工作衛生許可檔案和管理檔案。定期對本企業的放射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環境監測和評價,並實行職業性健康監護。

第二十條 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必須配置防護、警示標識和報警裝置。作業人員須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

員應佩戴個人劑量計,按規定週期進行監測、評價,建立檔案,妥善儲存。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分層次組織本單位職工開展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將其從事的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並記錄在案。

第二十二條 職工的權利

職工享有以下保護權利:

(一)接受職工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性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療、康復服務;

(三)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由企業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五)可以拒絕違章指揮,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對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職業的義務

(一)遵守各種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學習並掌握職業衛生知識;

(三)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裝置和個人衛生防護用品;

(四)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時報告。

第二十四條 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評價費用列入專案前期工作費用,職業病防護設施以及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所需費用應納入工程預算。

第二十五條 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工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二十六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集團公司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斷鑑定費用、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企業承擔。

第二十八條 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應給予崗位律貼。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