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有哪些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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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蓋範圍擴大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廉租住房的保障物件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即城市和縣人民的政府所在地的鎮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的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據建設部測算,目前全國仍有人均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近1000萬戶,占城鎮家庭總戶數的5.5%。

截至2007年10月底,全國656個城市中,基本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辦法》規定,市、縣人民的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

《辦法》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同時提出,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採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採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該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有條件的地區,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

多渠道增加資金和房源

據瞭解,2007年全國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超過2006年之前廉租住房資金總額。但要將廉租住房覆蓋面進一步擴大,每年的資金需求量很大。為解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不足問題,《辦法》提出了五條資金來源渠道:一是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二是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三是土地出讓淨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四是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是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用地方面,《辦法》明確規定,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採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對廉租住房建設將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降低其建設成本。

對新建廉租住房,《辦法》提出,其規劃佈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並採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專案中配套建設。廉租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保障公平物盡其用

為保證廉租住房真正落實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辦法》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將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將作為廉租住房保障物件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稽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訴。

同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人民的政府每年向社會公佈一次。

廉租住房保障將實行輪候制。但對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將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而實物配租將優先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廉租住房唯一的功能是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因此,《辦法》規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如果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附: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的政府所在地的鎮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的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市、縣人民的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設(住房保障)

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縣人民的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條 市、縣人民的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第七條 採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市、縣人民的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第八條 採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積和市、縣人民的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確定。有條件的地區,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

第三章 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採取多種渠道籌措。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三)土地出讓淨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條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應當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

土地出讓淨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 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有關規定給予支援。

第十二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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