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臨時工辭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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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勞動關係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依法建立起的一種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依照勞動關係認定原則進行的勞動關係認定結果直接影響者勞動的切身利益,所以勞動關係的認定對勞動者意義重大。下面為您介紹的是勞動法臨時工辭職規定,歡迎參閱。

勞動法臨時工辭職規定

勞動法臨時工辭職規定

一、勞動法對臨時工辭職做出了那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在這裡特別要提醒讀者的是,當你合同中有服務期限或保護商業祕密約定,因而有違約金的約定的話,雖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辭職,但是必須按合同違約金的規定給予賠償。

臨時工的`工資規定

(一)臨時工的工資發放要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1、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巨集觀調控。

2、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3、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抱國務院備案。

4、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1)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3)勞動生產率;

(4)就業狀況;

(5)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5、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二)臨時工的個稅交納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3、 因此,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必須是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受僱的員工。企業的臨時人員分為具有僱傭關係的臨時人員和非僱傭關係的臨時人員,企業支 付給具有僱傭關係的臨時人員的工資報酬,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有關工資、薪金稅 前扣除的規定,准予計入工資、薪金總額在稅前扣除;企業支付給非僱傭關係的臨時人員的勞務報酬,只要勞務關係真實、合理,其支付的勞務報酬,可以依據合法 有效的發票憑證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稅務機關提醒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支付給非僱傭的臨時工勞務報酬應向對方索取合法有效的發票作為憑證,否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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