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及辦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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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戶外廣告,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制定了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下面就由小編給大家講解最新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及辦事指南,希望大家喜歡。

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戶外廣告,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包括:

(一)用公共或者自有場地的建築物、空間設定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等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定、懸掛、張貼的廣告。

第三條 縣以上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指導和協調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

地級以上市(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轄區內〔縣(市)除外〕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

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轄區內戶外廣告進行登記管理。

地級以上市(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轄區內重要區域的戶外廣告,認為有必要直接進行登記管理的,可以直接進行登記管理。

第四條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釋出戶外廣告。

 第五條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經營資格。

(二)擁有相應戶外廣告媒體的所有權。

(三)廣告發布地點、形式在國家許可的範圍內,符合當地政府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的要求。

(四)戶外廣告媒體一般不得釋出各類非廣告資訊,有特殊需要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條 凡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填寫

《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檔案:

(一)營業執照。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

(三)廣告合同。

(四)場地使用協議。

(五)廣告設定地點,依法律、法規需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提交有

關部門出具的批准檔案。

(六)政府有關部門對釋出非廣告資訊的批准檔案。

第七條 戶外廣告登記申請,應當在廣告發布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

機關在證明、檔案齊備後予以受理,在七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並由登記機關建立戶外廣告

登記檔案。

第八條 戶外廣告必須按登記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等內容釋出,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條 已經批准,但需要延長時間或者變更其他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檔案和證明齊備後,登記機關應當在七日內做出准予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戶外廣告登記後,三個月內未予釋出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出登記。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十二條 各種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製作和安裝、設定,應當符合相應的技術、質量標準,不得粗製濫造。

戶外廣告應當定期維修、保養,做到整齊、安全、美觀。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使用文字、漢語擠音、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書寫規範準確。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內容應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在戶外廣告經營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任何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使其所屬經營機構壟斷,或者變相壟斷某一領域的戶外廣告經營,排斥其他經營者。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城鄉居民個人張貼各類招貼廣告,應當在縣(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專門設定的公共廣告欄內張貼,併到設定地工商行政管理所辦理簡易登記手續。

公共廣告欄的管理辦法,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未經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由登記管理

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其費用由釋出者承擔。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擅自違反登記事項釋出戶外廣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釋出廣告;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回其登記證。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回其登記證。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釋出廣告。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其他條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辦事指南:

依據《廣告法》以及《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包括為他人釋出戶外廣告的單位,以及釋出戶外廣告進行自我宣傳的單位和個人)釋出戶外廣告應所在地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一、戶外廣告登記範圍:

(一)利使用者外場所、空間、設施釋出的,以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為載體的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模型表面繪製、張貼、懸掛的廣告;

(三)在地下鐵道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地下通道,以及車站、碼頭、機場候機樓內外設定的廣告;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形式的戶外廣告。

在本單位的登記註冊地址及合法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設定的,對本單位的名稱、標識、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絡方式進行宣傳的自設性戶外廣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戶外廣告登記。地方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戶外廣告登記的基本條件:

(一)戶外廣告發布單位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主體資格;

(二)戶外廣告所推銷的商品和服務符合廣告主的經營範圍或業務範圍;

(三)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具有相應戶外廣告媒介的.使用權;

(四)廣告發布地點、形式符合當地政府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的要求;

(五)戶外廣告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六)按規定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當事人已經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辦理戶外廣告登記程式:

1、向釋出地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填寫《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2、工商廣告監管部門受理稽核;

3、辦理時限:7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

(市區戶外廣告登記由市工商機關負責,市工商機關授權縣級工商機關辦理所轄區的戶外廣告登記)

四、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

(二)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和廣告主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檔案。

(三)釋出戶外廣告的場地或者設施的使用權證明。包括場地或設施的產權證明、使用協議等。

(四)戶外廣告樣件。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檔案。

受委託釋出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與委託方簽訂的釋出戶外廣告的委託合同、委託方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檔案。

廣告形式、場所、設施等用於戶外廣告發布,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政府規定需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釋出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審批的廣告,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五、其它事項:

1、辦事時間:週一至週五工作時間;

2、辦事地點:營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廣告科423室;

3、聯絡電話:0417-96315-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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