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創業簽證五大規定

來源:才華庫 3.09W

美國國土安全域性下屬機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提議推出一項新政策,允許部分外籍創業者在美國居留長達5年。

以下是律師關於新政策為大家分析的一些要點,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1. 基本知識:根據擬議的政策,個人尋求外國企業家入境許可證(parole)需要證明:(a)從遞交申請之時開始算起,企業是過去3年以內在美國創立;(b)申請人必須至少擁有企業15%的股份,並作為企業的`核心人物積極參與企業的運營與發展;(c)企業至少獲得了345,000美元來自適格美國投資人的資本投資,獲得來自聯邦、州、或本地政府至少100,000美元的獎勵或者撥款,或能夠證明其為美國帶來重大經濟利益。DHS還有可能會每3年根據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投資額和收益額。

2. 將來的使用與成本,以及新的I-941表。DHS預計每年將會有2,940名企業家符合申請資格,並且有3,234名家庭成員(配偶和子女)通過主申請人尋求入境許可證。申請人需要向USCIS遞交外國企業家入境許可證申請表,即I-941表,和支援性檔案,以及1,200美元的申請費和生物資訊識別服務費。

3. 成功的創業經歷。DHS希望通過成功的投資創業經歷限制申請人的適格資格。申請人需要證明(a)在遞交申請前的5年內,投資一個或多個初創企業至少3個日曆年時間,且其股權或可轉換債券價值為100萬美元以上;(b)企業創造了至少5個就業崗位或企業收益為50萬美元以上,且平均每年收入增長20%以上。

由此看來,該政策可能不會對EB-5投資人帶來太多幫助,尤其是那些參與EB-5區域中心專案的投資人。EB-5直投或許可能受益,但在融資方面必須符合政策所列出的條件。

4. 申請人在發展初創企業期間,必須保持其家庭收入為聯邦貧困線的400%以上。

5. 其他除外條款。DHS可能會排除以下型別的初創企業:(a)從事證券、期貨交易合同、衍生產品發行、購買、銷售或交易的投資媒介企業;(b)唯一或主要目的是為企業家及其家庭帶來收入的發展潛力有限的小企業。另外,初創企業只能有3名企業合夥人能夠申請企業家入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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