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來源:才華庫 3.33W

第一條 為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和軌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為乘客創造安全、文明、舒適的乘車環境,根據《南寧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凡進入軌道交通設施範圍的乘客,應當遵守本守則。本守則所稱軌道交通設施,是指軌道交通的軌道、隧道、高架、車站(含出入口、通道)、車輛、機電系統裝置及其他附屬設施,以及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而設定的相關設施。

第三條 乘客應當遵守以下票務管理規定

(一)南寧軌道交通客運票價及優惠政策按市物價局和交通運輸局批覆檔案執行。

(二)乘客持有效票(卡)進入軌道交通付費區,實行一人一票制,乘客應當使用同一張票(卡)進、出閘。

(三)乘客按序排隊購票,持有效票(卡)乘車;乘客所使用的車票,不足以支付到達車站的實際車費時,應當補交超過部分的票款。

(四)乘客每次乘車有效時限120分鐘,超過有效時限,乘客須按單程最高票價(出閘站與線網中可到達最遠站之間的單程票票價)補交票款,但因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原因導致的除外。

(五)單程票在地鐵車站發售,乘客當天在發售站進站乘車有效,出站由運營單位回收,遺失票(卡)的按照無票處理;單程票未進站使用的,可在購票當日運營時間內前往購票站辦理退票。

(六)進閘時沒有在閘機驗卡區正常感應的票(卡)(即沒有進閘記錄),持單程票的以發售站為出發站支付票款,持其他票(卡)的乘客應當向車站說明出發站名稱等情況,由車站按其所持票(卡)種類收取票款。

(七)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費攜帶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兒童,攜帶的兒童超過1名的,按超過人數購票。

(八)持單程票的乘客可憑有效票(卡)在目的地車站出閘前領取當次乘車發票,其他票(卡)的發票在購買、充值時一次性領取。

(九)逾期票(卡)或票(卡)資訊資料非經票(卡)發行人允許進行了塗改、刪除或損壞,視為無效票(卡)。

(十)軌道交通因故障或意外事件不能正常執行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受影響的乘客按照所購票(卡)原票價退還票款。

(十一)票(卡)已在閘機上驗票而乘客未進閘的,可在20分鐘內在發售站免費辦理消除記錄手續。超過20分鐘乘客未進站的,單程票作廢由運營單位予以回收,其他票(卡)按所使用票(卡)種類的最低單程票價支付票款,但因運營單位原因導致的除外。

第四條 每位乘客隨身攜帶物品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1.6米。超規物品一律不得攜帶進站乘車。

第五條 乘客應當接受、配合運營單位的安全檢查,並配合公安機關和運營單位對可疑物品的開箱(包)檢查。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危險品的乘客,運營單位有權阻止其進站或責令其出站;對強行進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禁止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汽油、煙花爆竹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進站乘車。禁止限制攜帶物品參見市公安局和市交通運輸局制定的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

第六條 乘客應當文明有序進站乘車,自覺維護車站和列車內公共秩序:

(一)乘坐自動扶梯時,緊握扶手靠右站立,不得倚靠或探出扶手欄杆;

(二)在站臺安全線內按照地面箭頭指示排隊候車,不得倚靠遮蔽門(安全門);

(三)乘車時先下後上,注意列車與站臺之間的空隙;車門或者遮蔽門(安全門)警示燈閃、鈴響時,不得強行上下車;

(四)進入車廂後,不得手扶或擠靠車門,不得爭搶座位,不得大聲喧譁;主動給老、幼、病、殘、孕和抱小孩的乘客讓座;

(五)車門開啟、關閉時,不得觸控車門、遮蔽門(安全門)。車門關閉後,未上車的乘客應當及時退到安全線外;

(六)列車抵達終點站時,乘客應當有序全部下車。

第七條 禁止下列影響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列車;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開關裝置,或者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裝置或者安全裝置等;

(三)損毀或擅自移動、遮蓋安全消防警示標誌、疏散導向標誌、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裝置;

(四)損毀和干擾機電裝置、電纜、通訊、訊號、自動售檢票系統;

(五)在軌道上放置障礙物,向城市軌道交通列車(機車)、維修工程車以及其它設施投擲物品;

(六)擅自進入行車區域、隧道、控制室、駕駛室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誌的非公共區域;

(七)攀爬或者跨越圍牆、柵欄、欄杆、閘機、機車、遮蔽門(安全門)等設施;

(八)強拉、敲打車門、遮蔽門(安全門)及閘機或者阻撓其開關,強行上下列車、進出閘機;

(九)在車站或列車的通道、出入口長期逗留或者在執行的自行扶梯、活動平臺逆向行走、使用自動扶梯運送大件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

(十)越過黃色安全線候車或倚靠遮蔽門(安全門);

(十一)使用滑板、滑輪等器械進行滑行或者實施追逐、打鬧等;

(十二)使用明火等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 禁止下列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車站、車廂內吸菸,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二)在電梯、車廂內進食;

(三)在車站、車廂內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或者擅自懸掛物品;

(四)攜帶犬隻、家禽等動物進站乘車(盲人攜帶的有識別標識的導盲犬、執行公務的警犬等國家規定的具有特殊功用的動物除外);

(五)攜帶自行車(已經摺疊的自行車除外)等交通工具進站乘車;

(六)攜帶充氣氣球、尖銳物品,易汙損、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物品以及超大行包進站乘車;

(七)在車站、車廂內擅自從事商品銷售、廣告宣傳、乞討賣藝、收撿廢舊物品,以及滯留、躺臥和踩踏座椅等;

(八)在車站、車廂內擅自進行電影、電視劇拍攝等易引起人群圍觀和集結的活動;

(九)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環境衛生和妨礙他人乘車的行為。

第九條 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兒童必須由成年人陪同進站乘車;因服用酒精、藥物或其他原因導致行為能力受到限制者,車站人員可以阻止其進站乘車或要求須由健康成年人陪護方可進站乘車。

嚴重威脅公眾健康的感染期傳染病患者、身體裸露不文明者以及其他不適宜乘坐軌道交通的人員,不得進站乘車。

第十條 乘客應當配合並服從運營單位為保障運營安全採取的限制客流措施;軌道交通遭遇突發事件或因故不能正常執行時,乘客應當聽從工作人員指揮或者根據廣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一條 乘客應當自覺、主動維護乘車秩序和運營安全,發現有違反《南寧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和本守則行為、或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情況,應當進行勸阻,並向運營單位及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二條 乘客應當自覺愛護軌道交通設施裝置。因乘客原因造成設施裝置損壞的,乘客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在軌道交通範圍內發生服務質量糾紛時,乘客可向運營單位投訴,對答覆有異議的,可向南寧市城市客運交通管理處投訴。乘客在投訴期間不得干擾軌道交通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條 運營單位有權對違反本守則的行為予以勸阻和制止,並可依據《南寧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十五條 本守則由南寧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守則自2016年6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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