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書寫基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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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病了醫生給你寫的病例書其實也有規範的,下面時相比整理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請閱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規範我國醫療機構病歷書寫行為,提高病歷質量,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2002年我部印發了《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規範》)。《規範》實施7年多來,在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的共同努力下,我國醫療機構病歷質量有了很大提高。

在總結各地《規範》實施情況的基礎上,結合當前醫療機構管理和醫療質量管理面臨的新形勢和新特點,我部對《規範》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制定了《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及問題,及時報我部醫政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病歷書寫基本規範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條 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二條 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並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

第三條 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範。

第四條 病歷書寫應當使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需複寫的病歷資料可以使用藍或黑色油水的圓珠筆。計算機列印的病歷應當符合病歷儲存的要求。

第五條 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症狀、體徵、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條 病歷書寫應規範使用醫學術語,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

第七條 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保留原記錄清楚、可辨,並註明修改時間,修改人簽名。不得采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

第八條 病歷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書寫,並由相應醫務人員簽名。

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本醫療機構註冊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並簽名。

進修醫務人員由醫療機構根據其勝任本專業工作實際情況認定後書寫病歷。

第九條 病歷書寫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日期和時間,採用24小時制記錄。

第十條 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知情同意書,並及時記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係人簽署同意書。

  第二章 門(急)診病歷書寫內容及要求

第十一條 門(急)診病歷內容包括門(急)診病歷首頁(門(急)診手冊封面)、病歷記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第十二條 門(急)診病歷首頁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藥物過敏史等專案

門診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藥物過敏史等專案。

第十三條 門(急)診病歷記錄分為初診病歷記錄和複診病歷記錄。

初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陽性體徵、必要的陰性體徵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及治療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複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病史、必要的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治療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第十四條 門(急)診病歷記錄應當由接診醫師在患者就診時及時完成。

第十五條 急診留觀記錄是急診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觀察期間的記錄,重點記錄觀察期間病情變化和診療措施,記錄簡明扼要,並註明患者去向。搶救危重患者時,應當書寫搶救記錄。門(急)診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歷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執行。

  第三章 住院病歷書寫內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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