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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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2月8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六十六號

《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5年12月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12月8日

  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犬類飼養、買賣以及其他經營、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對養犬實行養犬人自律、有關部門嚴格管理、社會公眾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登記、查處違規養犬行為;畜牧、衛生、工商、市容環衛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負責養犬管理工作的有關部門應當健全管理制度,推行執法責任制,實現嚴格執法、文明執法。

第五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就本居住區養犬管理的有關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本市外環線以內地區和外環線以外的城市建成區為養犬重點管理區,外環線以外的農村為養犬一般管理區。

外環線以內尚未實行城市化管理的農村養犬,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區管理。經區、縣人民政府決定,一般管理區的特定區域可以按照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

第七條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准飼養一隻小型觀賞犬;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小型觀賞犬的.品種與體高標準,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畜牧部門確定並公佈。

第八條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暫住證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獨戶居住條件。

第九條單位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危險物品存放單位、重要倉儲單位、動物表演單位以及部隊、公安、科研、醫療衛生等單位,因工作特殊需要養犬;

(二)有遠離居民區的飼養場地,有專人負責馴養管理,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三)有安全、牢固的犬籠、犬舍等飼養、管理設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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