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來源:才華庫 9.42K

現行的《岳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由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7年3月31日批准,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岳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岳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岳陽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管理,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促進經濟與社會文化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岳陽市都市計畫區範圍內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巡查、報告等工作。

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監督的具體工作。

市、區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作。

市、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優秀傳統文化的保護和傳承工作。

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的歷史建築修繕與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與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岳陽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其主要職責為:

(一)審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保護區規劃並督促落實;

(二)審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歷史建築的認定和調整方案;

(三)審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重要事項。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資金使用範圍包括:

(一)歷史文化名城的各類保護規劃、相關文物保護單位及歷史建築修繕方案的編制和修改;

(二)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的維修經費補助;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優秀傳統文化的資源普查、徵集、保護和傳承經費補助;

(四)用於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其他開支。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有權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建議,對破壞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進行檢舉。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體市民的保護意識;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贊助或者捐贈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

對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保護規劃,加強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落實保護規劃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保護狀況進行評估,並每兩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情況。

第二章 保護物件

第十一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物件包括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非物質文化遺產、古樹名木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物件。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保護名錄,載明保護物件的名稱、權屬、位置、型別、保護等級、歷史沿革和歷史價值等內容,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下列保護物件作為重點保護內容:

(一)歷史城區。保護範圍為以清代嶽州府城、巴陵縣城為核心,北至造船廠北側邊界,西至洞庭湖東岸,南至三角線鐵路專用線,東至三五一七工廠內鐵路專用線西側的區域,面積約一點九八平方公里。重點保護:以洞庭湖、九華山、火廟山、文廟山、白鶴山為代表的古城山水形勝,以嶽州府城、巴陵縣城的城垣形制以及“府縣雙十字”所代表的古城傳統空間結構,由岳陽樓、岳陽文廟、慈氏塔、呂仙亭構成的古城核心景觀要素,魚巷子、茶巷子、油榨嶺巷、金家嶺巷、街河口街、南嶽巷、萬壽宮巷、河巷子、上達巷、遊擊巷、上慈氏巷等十一條歷史街巷的名稱、走向、尺度及傳統風貌,城湖之間、重要公共建築與自然山體之間,街巷與樓廟塔亭之間的景觀視廊。

(二)歷史文化街區。包括洞庭南路歷史文化街區和陸城南北正街歷史文化街區。重點保護重要城市軸線、城垣形制、歷史街巷、歷史建築、文物保護單位、非物質文化遺產、重要公共建築、景觀視廊、歷史環境要素等。洞庭南路歷史文化街區範圍為西臨洞庭湖景區,東至洞庭南路東,北至魚巷子,南至鄢家衝路的區域,總面積約十五點七二公頃;陸城歷史文化街區範圍為沿陸城南正街、北正街兩側,西至老西門,南至云溪區陸城鎮中心國小南側,東至二零一省道西側路緣線的區域,總面積約十三點七公頃。

(三)歷史風貌保護區。包括洞庭北路歷史風貌保護區、翰林街歷史風貌保護區和粵漢鐵路英國專家樓歷史風貌保護區。重點保護歷史街巷、歷史建築、景觀視廊、文物保護單位及古樹名木等環境要素。洞庭北路歷史風貌保護區範圍為南起巴陵西路北側道路紅線,北至九華山西麓,東起洞庭北路西側道路紅線,西至洞庭湖岸的區域,面積為二十一點一公頃。翰林街歷史風貌保護區範圍為東起菜園坡路,西至洞庭北路,南起巴陵西路,北至文廟山的區域,面積為七點四公頃。粵漢鐵路英國專家樓歷史風貌保護區範圍為以粵漢鐵路英國專家樓為核心,南起碼頭東側道路,北至津港巷西段,西鄰碼頭,東接長江木業實業公司的區域,總面積約二點三七公頃。

(四)文物保護單位。重點保護岳陽樓、岳陽文廟、慈氏塔、岳陽教會學校、嶽州關、銅鼓山遺址、大磯頭遺址等文物保護單位。

(五)其他需要重點保護的物件。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未被確定為歷史文化街區的區域,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為歷史風貌保護區進行保護:

(一)歷史建築集中成片,具有一定規模的;

(二)空間佈局、景觀形態、建築形式等較完整地體現岳陽某一歷史時期地域文化特點的。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未被確定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築進行保護:

(一)反映岳陽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特定時代特徵和地域特色的;

(二)建築風格、結構、材料和工程技術反映地域文化、藝術特色或者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

(三)與重要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歷史事件或者著名歷史人物相關的;

(四)近代建築和工業遺產中能見證本市發展歷史,具有地方特色的;

(五)其他具有歷史文化意義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十五條 歷史風貌保護區和歷史建築的認定和調整,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提出方案,向社會公示,徵求公眾意見,並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徵求有關部門和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經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本市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保護區保護規劃等工作,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歷史建築保護規劃和歷史建築修繕方案等工作。

編制都市計畫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要求,保持、延續城市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單獨編制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規劃深度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依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單獨編制,規劃深度應當達到街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

歷史風貌保護區和歷史建築保護規劃,應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編制,規劃深度應當達到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保護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報批。

第十七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汙,設定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戶外廣告等。

第十八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制訂保護方案,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在核心保護範圍內進行影視攝製、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活動。

第十九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有關要求應當納入建設專案規劃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保護區內進行建設,必須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要求,並依法取得規劃、住建、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 歷史城區的保護應當堅持“整體控制,重點保護”的原則。依照保護規劃劃定保護範圍,標示古城廓遺址;嚴格保護歷史城區周邊金鶚山、趕山、月山、君山、洞庭湖、南湖等山水景觀要素,重點保護岳陽樓、洞庭湖構成的“樓湖大觀”;禁止在九華山、火廟山、文廟山、白鶴山取土等破壞山體風貌的行為;保護歷史城區“一水四山,府縣雙城”古城傳統空間結構及歷史街巷的傳統格局,保持油榨嶺巷、魚巷子等十一條歷史街巷的名稱、走向、尺度及傳統風貌;嚴格控制岳陽樓、岳陽文廟、慈氏塔等核心景觀要素建設控制地帶的建築高度、體量、形式、色彩,保護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及重要節點之間的視線通廊。

第二十一條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劃定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核心保護範圍內,除確需建造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新建、擴建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築層數不得超過兩層,簷口高度不得超過七米。建設控制地帶範圍內的建築,層數不得超過三層,簷口高度不得超過十米。

第二十二條 在歷史風貌保護區範圍內,新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在高度、體量、形式、色彩等方面與傳統歷史風貌相協調,新建、改建建築,層數不得超過四層,簷口高度不得超過十三米;新建、改建道路時,不得破壞道路原有格局和景觀特徵。

第二十三條 市、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的普查、登記、建檔及管理,編制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對具有突出價值並且未被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逐步申報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

第二十四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向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法定程式審查同意後,方可辦理規劃建設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 歷史建築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進行維護和修繕;歷史建築的修繕不得改變原有高度、體量、形式、色彩等;歷史建築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在體量、形式、色彩等與歷史建築本體相協調,其高度不得超過相鄰歷史建築。

對歷史建築進行外牆修繕裝飾、新增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國有歷史建築,其代管人為保護責任人;沒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權人為保護責任人。

非國有歷史建築,其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清的,代管人為保護責任人;無代管人的,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

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確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為保護責任人。

第二十七條 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建築,負責建築物的保養和安全防範,保持建築的原有風貌,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由所有權人負責,維護和修繕應當按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審定的保護方案實施。

第二十八條 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由其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採取措施予以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歷史建築;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儘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對歷史建築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築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及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本條規定的歷史建築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條 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物件應當設定保護標誌。保護標誌由市人民政府統一樣式,區人民政府組織設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遮擋、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誌。

第三十一條 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優秀傳統文化的普查、徵集、搶救、研究、傳播、宣傳和教育等工作,編制保護規劃,建立名錄體系。

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優秀傳統文化代表性專案的,應當保護屬於該專案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的單位予以扶持。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發掘、收集、整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珍貴資料,培養傳承人,積極組織和參與相關展示、展演活動。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林業、風景園林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古樹名木檔案,制定保護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將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組織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宣傳教育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組織編制歷史建築保護規劃和歷史建築修繕方案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組織設定保護標誌的;

(六)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對轄區內的古樹名木加強保護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式對歷史風貌保護區和歷史建築進行認定和調整的;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對需要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歷史建築按程式報批的;

(三)文物主管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履行職責的;

(四)文化主管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優秀傳統文化的保護和傳承履行職責的;

(五)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歷史建築的修繕與使用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工作的;

(六)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與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林業等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依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等規定,由城市管理等部門依法處理;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岳陽市都市計畫區範圍內岳陽縣、臨湘市人民政府,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湖南城陵磯新港區、岳陽市南湖新區管理委員會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按照區人民政府職責執行本條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