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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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於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的情況的'通知,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修改第三十九條
各市場參與人:
為完善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計價方式,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本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16年修訂)》(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將《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債券回購交易實行"一次成交、兩次結算"。
債券回購交易初次結算的結算價格為100元。回購到期二次結算的結算價格為購回價,購回價等於每百元資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其計算公式為:
購回價=100元+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實際佔款天數/365(天)
實際佔款天數,是指當次回購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實際天數,按自然日計算,以天為單位。”
二、對於本通知施行前已達成的債券回購交易,其到期購回價仍按原公式計算,即“購回價=100元+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回購天數/365(天)。回購天數,是指《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所述債券回購品種對應的回購期限”。
三、本通知自2017年5月22日起施行。本所釋出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16年修訂)》(深證會[2016]140號)及《關於實施<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16年修訂)>第六條、第三十二條有關事項的通知》(深證會[2016]188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7年4月14日
附:《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16年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