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合夥章程範本

來源:才華庫 3.02W

想必有不少法律界人士想要成立律師事務所吧,那麼下面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收集的律師事務所合夥章程,供大家大家閱讀與參考。

律師事務所合夥章程範本

律師事務所合夥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把本所建設成為以全面提供城市建設法律服務為主要特色的,由複合型人才組成的,具有與國際接軌雄厚實力的專業律師事務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司法部頒發的《合夥事務所管理辦法》以及××司法局《關於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的若干規定》,結合本所的實際,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所是經司法行政機關核准登記成立的合夥律師執業機構,是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而設立的法律服務中介機構。

第三條、本所的全稱是:××律師事務所

英文名稱:

註冊地址:

本所根據業務需要,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可在本市以外地區及國(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條、本所的註冊資金為、萬元。合夥人均以人民幣現金、萬元作為出資,自本所核准登記為合夥律師事務所之日起一月內一次繳清。新增合夥人的出資為人民幣、萬元,繳納時間為新增合夥人經核准登記之日起一月內。

第五條、本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經濟建設,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及社會穩定。堅持以當事人的利益為重,竭誠為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六條、本所實行由合夥人以協議方式自願組合,共同執業,共同管理,共擔風險的體制。本所財產歸合夥人所有,由合夥人共同管理、使用。合夥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七條、本所的服務宗旨:超前、務實。至誠、優質。

第八條、業務範圍:

1、接受土地出讓、受讓、轉讓、房地產開發、經營、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建築工程承包等各類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務。

2、接受從事金融、證券、期貨、投資等各類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務。

3、接受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的委託,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4、接受以建築、房地產為主的民事案件、經濟案件等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仲裁活動。

5、解答有關法律的諮詢,提供專業法律培訓

6、提供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律服務。

第九條、本所在承辦非訴訟法律事務中,實行律師主、協辦制度和過錯責任賠償制度,並以設立合夥人連帶責任風險基金和向保險公司投保相結合的辦法,確保服務質量和防範一旦發生的執業過錯賠償風險。

第十條、本所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領導、監督和管理,本所律師作為律師協會會員,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接受行業管理,依章繳納各項費用。

第十一條、本所在專業業務方面接受政府有關專業業務部門的指導和幫助、協助有關立法和研究部門關於城市建設立法的課題研究,注重理論研討,聘請有關專家擔任本所業務指導,以提高本所的專業服務水平。

第十二條、本章程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制訂並通過,對本所人員均具有約束力,全所人員均須嚴格遵守。

第二章、合夥人及其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下列人員為本所合夥人(以姓氏筆劃為序):(略)

第十四條、合夥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擔任本所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3、提請修改本所章程和合夥協議及規章制度

4、監督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和本所財務狀況。

5、依照合夥協議和本章程的規定退出合夥。

6、依照合夥協議和本章程對本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使用權及收益分配權。

7、監督各項業務的開展,防止發生過錯。

8、本章程和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十五條、合夥人應承擔以下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規定出資,並繳納執業風險責任金。

2、執行合夥人會議的決議。

3、遵守合夥協議和本章程以及規章制度。

4、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6、合夥協議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合夥人之間應簽訂合夥協議,明確合夥人的權利、義務和其他重要的合夥內容。合夥協議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合夥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及律師執業證書號碼。

2、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宗旨、業務範圍、管理方式。

3、本所開辦資金總額、合夥人出資方式、比例、及出資期限。

4、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5、合夥人對本所財產的共有方式和繼承、轉讓。

6、合夥人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以及債務承擔的方式。

7、內部風險防範機制的內容、執業風險責任金的繳納方式。

8、合夥人會議及議事規則。

9、管理機構和職責。

10、入夥、退夥及合夥人除名的條件和程式。

11、終止與清算。

12、合夥人之間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式。

13、違約責任。

14、合夥的解釋、修改。

15、合夥人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合夥協議須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後簽字,並報司法行政機關核准登記。自司法行政機關核准登記本所為合夥律師事務所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合夥人的變更

第十八條、本所按下列條件和程式吸收新的合夥人:

1、執業三年並在本所執業兩年以上的專職律師,近兩年連續每年業務收入達人民幣、萬元以上。或者在本所執業一年以上不滿兩年,累計業務收入達人民幣、、萬元以上。本所急需引進的專職律師可不受此限制。

2、承認合夥協議並簽訂入夥協議。

3、承認本所章程。

4、按合夥協議的規定出資和繳納執業風險責任金。

5、獲得當事人信任,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

6、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團隊意識強。

由本人在每年的12月份以前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每年1月份的合夥人會議討論且獲得全體合夥人同意入夥。

第十九條、在本所存續期間,合夥人可自願退夥,但應提前三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其他合夥人。

年業務收入連續兩年不滿、萬元人民幣,由於其已不符合合夥人條件,應當視為自願退夥。但由於執業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長期病假,或者因公出國的除外。

第二十條、合夥人無正當理由,既不參加合夥人會議,又不委託其他合夥人對討論事項進行表決,累計達三次以上,或者嚴重違反本章程和合夥協議約定和義務以及本所的規章制度,構成違約退夥。

對合夥人違約退夥的認定,須有合夥人會議中除該違約合夥人之外的其他合夥人表決一致通過,作出決議。合夥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為退夥生效之日。

第二十一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當然退夥: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2、被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3、個人喪失償付本所債務能力的。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本所的本人財產的。

5、辦理完畢退休手續的。

第二十二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由合夥人會議中經除該合夥人之外的其他合夥人表決一致通過,作出決議,可以除名,強制其退夥:

1、受到停止執業的行政處罰的。

2、因執業過錯給律師事務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3、嚴重違反合夥協議和章程規定的。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合夥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為強制退夥之日。

第二十三條、合夥人因違反法律、法規,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律師執業證,應當除名,強制其退夥。律師執業證被吊銷之日,為強制退夥之日。

第二十四條、合夥人違約退夥或被除名的,其所繳納的執業風險責任金不予退還,歸事務所所有,並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所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五條、合夥人退夥或被除名時,與其他合夥人的財產分割,以該合夥人退夥時,經合夥人會議委託的審計師事務所核准的本所帳面財產為結算依據。具體分割、轉讓方法由合夥協議規定。

第二十六條、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本所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所合夥人變更,將在決定變更之日起15日內,報司法行政機關登記。

第四章、合夥人會議

第二十八條、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人組成,決定本所的重大事項,是本所的決策機構。

合夥人會議每年定期召開二次,分別於一月份、七月份召開。經本所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合夥人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合夥人會議。

合夥人會議由本所主任主持,本所主任應在召開合夥人會議的前五天將召開合夥人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二十九條、合夥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本所的總體發展規劃。

2、討論、批准本所年度工作報告

3、討論、批准收支結餘分配辦法及彌補虧損方案

4、審議、批准年度預決算報告及其他會計報表。

5、決定合夥人的吸收、退夥及財產分割和轉讓方案。

6、解釋並修改合夥協議和章程。

7、選舉本所主任,表決通過本所主任提名的副主任、主任助理和管理委員會成員的人選。決定地本所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和管理委員會成員因發生本章程第四十二條所列情形的是否免職。

8、決定本所名稱和住所的變更、分支機構的設立及本所的終止、兼併、合併等事宜。

9、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10、審議、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合夥人的表決權平等,每人一票。合夥人會議採用參加會議的合夥人(含授權委託的)過半數通過、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一致通過的方式對決議的事項分別進行表決。

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2項、第10項為過半數通過,第1項、第3項、第4項、第7項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5項、第6項、第8項、第9項為一致通過。

合夥人對錶決事項,只能採取同意或不同意兩種方式,不得棄權。

合夥人會議的內容和決議必須作書面記錄,參加會議的合夥人必須簽名。

第五章、管理機構及許可權

第三十二條、本所主任為本所的負責人,負責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和組織管理本所的日常事務,對外代表本所。

第三十三條、主任的任職條件:

1、能夠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和政策。

2、具有較強的管理經驗和組織領導能力,有勝任帶領全體合夥人和全所律師工作的信心,具有積極進取和奮發圖強精神。

3、具有奉獻精神、改革開拓精神及對律師事業的高度責任心,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作風正派。

4、從事律師職業五年以上,熟悉律師業務和專業法律事務,具有指導本所開展律師業務的能力。

第三十四條、主任由合夥人會議在合夥人中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五條、主任的職責:

1、對外代表律師事務所。

2、主持召開合夥人會議和管理委員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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