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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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建築企業勞動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建築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建築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篇1

第一章公司簡介

1、企業介紹

2、公司機構

第二章聘用規定

1、基本政策

公司員工在被聘用及晉升方面享有均等的機會;

職位或補空缺職位時,本公司將在可能情況下首先考慮已聘用員工,然後再向外招聘;

工作表現是本公司晉升員工的最主要依據。

2、入職手續

應聘者通過公司筆試、面試、背景審查和體格檢查,並經確認合格後,可被公司聘為正式員工。

新入司員工必須填寫《公司員工登記表》一式二份並準備彩色一寸照片4張;

非深圳戶籍人員,入司七日內必須提供深圳戶籍人員擔保書;

入司之日,必須提供區醫院的健康證明,身體不合格者,不予錄用;

部門經理在新員工入司之日應就《工作說明書》與新員工面談。

公司將組織新入司員工參加新員工培訓,以使員工對公司概況有初步瞭解。

3、試用期

新員工被錄用後,一律實行試用期,試用期時間為三個月,試用期間公司將對員工的表現及其對工作的適應程度進行考核。;

試用期薪資執行公司制度標準;

試用期屆滿,經公司考核者,可轉為正式員工,考核不合格者,公司予以辭退。正式員工薪資待遇按公司工資制度執行。

4、聘用的終止

試用期間以後,公司或員工均可提出終止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至少22個工作日)提交書面通知。

若員工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公司可不必提前通知員工與其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

新員工在入司一個星期內,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書,員工應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書。

6、離職手續

凡離職者,必須先填寫離職申請書

員工離職應按公司規定移交所有屬於公司的財產,經核准離職且辦妥移交手續,方可正式離職。

未辦離職手續自行離職者,公司財產若有損失、遺失,其損失全額從薪資中扣還;如薪資不足以抵扣時,擔保人負連帶責任。

7、個人資料

員工的個人資料包括家庭住址、電話、婚姻及子女狀況及時提供給公司行政部。

8、業績考評

公司推行嚴格的績效考評制度。實行年終考核和年會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員工晉升或提薪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員工福利

1、社會保險

在公司工作三個月試用期屆滿,並經正式錄用者,公司購買社會保險。

2、津貼與補貼

第四章工作規範

1、行為準則

盡忠職守,服從領導,保守業務祕密;

愛護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制度及工作守則;

保持公司信譽,不做任何不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2、工作態度

員工應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

熱愛本職工作,對自己的工作職責負全責;

員工之間應通力合作,互相配合,不得相互拆臺或搬弄事非;

對本職工作應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待人接物態度謙和,以爭取公司同仁與客戶的合作;

3、工作紀律

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嚴格遵照執行;

4、獎勵與懲罰

5、溝通與投訴

提案制度:員工可就有關公司經營管理方面隨時提出建議,公司定於每月26日進行提案審查(具體方式見《公司提案制度》)。

接待制度:各部門負責人要針對本部門員工的思想動態時時與員工進行溝通;

人力資源部負責人隨時接待員工;

每 月 日為總經理接待日

第五章考勤制度

1、工作時間

公司員工實行每週五日四十小時工作制。週六、週日為正常工休時間。

公司作息時間為:

2、考勤辦法

公司員工一律實行早晨上班簽到制。

簽到必須本人親自執行,不得代簽。在規定時間未簽到者,視為遲到;超過31分鐘,視為曠工。遲到、曠工者分別按公司制度予以處罰。

3、請假程式和辦法

員工請假,需填寫請假申請單,經部門經理審批後提交行政人事部。如假期超過三天的,需經總經理批准,方可准假。

4、休假種類和假期待遇

病事假:

員工因病請假,需出示區、市級醫院證明,一月五天以內,扣發假日工資的50%,超過五日者,按病假時間,工資全額扣發。

員工因事請假,必須先經部門主管批准,並按公司制度扣發工資。未經批准,擅自離崗者,按曠工處理。

喪假:在公司任職一年的員工,倘若直系親屬去世,可以享有三天有薪(標準工資)喪假,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

年休假與探親假:在公司任職滿一年者,在次年的年度假內,可以享受七天有薪(標準工資)年休假,年休假可作探親使用,探親旅費公司按職級支付相應比率。

婚假:在公司任職滿一年的員工,可以享受五天有薪(標準工資)婚假,婚假必須提前向主管申請並附上結婚證書影印件。

第六章工資、津貼和獎金制度

員工的工資、津貼及獎金屬保密範圍。

工資和津貼

公司於每月5日發給員工上一個月的工資和津貼,並按政府規定代扣個人所得稅、社會統籌養老保險的個人繳納部分。工資和津貼包括:工資、崗位技能津貼。

公司將根據經濟效益和員工的工作表現及績效考核結果,在每年年初調整(增加或減少)員工的工資和津貼。

公司在年度結算後,根據經濟效益和員工在一年中的表現給予獎金。

第七章員工的發展

1、在職培訓

為提高每個員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效果,公司鼓勵每個員工參加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培訓課程,並建立培訓記錄。這些記錄將作為對員工的工作能力評估的一部分。

公司在安排員工接受公司出資的培訓時,可根據勞動合同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等事項。

2、內部競聘

3、晉升機會

公司的政策和慣例是儘可能地從公司內部提拔晉升最具資格的員工,接替空缺並承擔更大的責任。

第八章附言

本手冊屬內部資料,請注意妥善儲存。

如若不慎遺失,請及時向行政部申報,補領並補交相應的工本費。

員工在離職時,請將此手冊主動交還行政部;

本手冊應根據勞動法及公司規定作正確理解,本手冊條款亦構成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對本手冊內容,如有不甚詳盡或有使員工感到疑惑之處,請隨時向行政部諮詢,以確保理解無誤。

本手冊如需修正,公司將向員工提供最新修正本,並回收舊手冊以防混淆。

建築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為規範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閆家渠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內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 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後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 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6週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 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 單位用於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0條 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並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1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2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製的勞動合同文字,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3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4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5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提出拒不整改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自治區、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徵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條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9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業祕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18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單位表示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再續的;

(2)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以上情況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21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22條勞動合同期滿醫院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期滿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3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解除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4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單位依本規定第14條和第16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依本規定第16條第(1)、(3)、(4)項等員工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12個月工資(不封頂)。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5條公司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8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26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長白班: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三班:白班8:00~16:00;中班16:00~24:00;夜班0:00~8:00

第27條公司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並保證員工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准;員工經批准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29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0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與春節假一起連休。

(2)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增加10天。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週歲以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5)探親假: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第五章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1條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於鄂爾多斯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2條公司根據工作性質實行崗位工資和噸煤效益工資+工齡工資。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制定。

第33條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34條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5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6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0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37條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38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39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0條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1條因員工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並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第42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43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公司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44條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45條 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並依法支付應由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46條公司努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47條公司對員工進行醫療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產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生產安全操作技能。

第48條公司實行安全生責任制,分管經理(或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49條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50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簽到,不得委託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負責人提交《辭職申請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一週書面通知;

(9)員工辭職由部門負責人批准,辭職獲准後,憑辦公室簽發的《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51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下井作業,必須按規定穿著工作服、戴安全帽、攜帶急救器等;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生產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於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菸頭雜物,保持公司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愛惜使用機器裝置、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汙或故意損壞公司院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係,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鬥毆、造謠生事;

(9)關心單位,維護公司形象,敢於同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10)上班時間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的除外;

(11)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洩露公司的商業祕密。

第52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要做好機械裝置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裝置可安全使用後,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生產裝置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裝置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生產裝置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生產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裝置、其他危險防止裝置,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並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裝置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裝置;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進入公司大門禁止吸菸。班前、班中嚴禁喝酒。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公司;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檔案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八章獎勵與懲罰

第53條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單位對錶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五種。

第54條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於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公司,服從安排,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55條對有下列事蹟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令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於公司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變,勇於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單位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於同壞人、壞事作鬥爭,舉報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使單位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單位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56條為維護正常的秩序,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辭退四種。

第5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警告1次,並罰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記過1次;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2)不穿礦工工作服、安全帽下井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幹私活的;

(5)浪費公司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6)未經批准,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

(7)非生產機械裝置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裝置的;

(8)下班後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9)攜帶危險物品入公司的;

(10)在禁菸區吸菸的,班前、班中喝酒的;

(11)隨意移動消防裝置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2)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8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每次記過1次,並罰款50至10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正常調動或負責人工作安排的;

(2)未執行單位各項管理制度的;

(3)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影響單位工作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4)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單位利益受損的;

(5)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6)將單位內部的檔案、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閱讀的;

(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9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辭退:

(1)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日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3)盜竊、貪汙、侵佔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4)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洩露公司商業祕密,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5)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0條員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對員工的罰款,每次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建築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範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單位所有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工作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錄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擇優錄用、任人唯賢的原則。

第6條 員工應聘單位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6週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

第7條 員工應聘單位職位時,必須是未與其他單位保持勞動關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員工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就業失業證、職業技能證書、工作年限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明材料,員工應保證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任何虛假資訊一經查實,單位保留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第8條 單位在正式錄用員工前,根據需要可以要求應聘員工接受健康檢查。

員工被錄用後,由單位為員工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第9條 單位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代辦暫住證、工資卡等事項的,在代辦完成後應及時歸還員工的證件。

第10條 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確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1 1條 單位對員工進行職業教育和培訓,幫助員工提高職業道德素養和技能水平。單位將職工教育經費的70%用於一線職工崗位培訓。

單位鼓勵員工參加職業技能鑑定。

對實施就業准入的崗位,實行先培訓後上崗,員工只有取得相應工種的職業資格證書以後才能上崗。

第12條 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可要求員工簽訂員工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

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3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工作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4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

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員工在勞動合同上簽字,視為己閱讀並同意勞動合同內容。

第15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6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17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日通知單位。

知悉單位商業祕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本條前二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18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經相關負責人批准後,憑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19條 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20條 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員工,發給員工勞動合同續訂意向書,員工應及時將意見反饋給單位;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21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員工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前辦理好工作交接,交還相關資料、檔案與物品;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失業登記手續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2條 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單位根據季節和工作特點安排員工作息時間。

員工用餐時間不包括在工作時間內。

第23條 單位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最長不超過3小時,並保證員工每週至少休息1天。

第24條 員工加班加點一般由單位安排,也可由本人申請單位同意。

嚴禁未經批准擅自進入工作場所逗留。

第25條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的,單位可以安排員工補休。

第26條 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第27條 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年休假一般由單位統一給予安排;員工需要單獨安排休假的,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並在單位認為工作許可的前提下給予安排。員工對單位跨年度休假安排無異議的,視為同意。

第28條 員工經批准可享受婚假、喪假、產假,可請病假、事假。

第五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29條 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低於杭州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0條 單位根據崗位不同分別實行計件工資制、計時工資制、年薪制,具體由合同約定或者協商確定。

第31條 單位實行與單位發展和經濟效益增長相適應的工資增長機制,逐步提高員工工資收入。

第32條 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本人工資作為計算基數,並按國家規定的相應倍數計算。

第33條 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工資;工資每月25日前發放,遇節假日順延。

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單位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員工工資。

單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工資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後支付。

單位因生產經營問題,經員工本人、員工大會或者員工代表大會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資。

第34條 單位直接發給員工工資的,單位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員工領取工資時在工資清單上簽名確認。

單位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的,向員工提供工資清單,員工在5日內未提出異議即視同在工資清單上簽名確認。

實行保密工資的,允許查詢本人工資情況。

第35條 因員工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並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依單位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對員工進行懲罰的扣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扣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員工當年被扣款數額不超過全年獎金。

第3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瞻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單位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單位處罰的扣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單位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在單位吃住產生的伙食費、水電費;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37條 單位在招用員工之月起,為員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員工應當自覺參加各類社會保險並提供相關證件、資料。

第38條 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員工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39條 單位向全體員工公佈全年度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第六章 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40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籤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己的情況下,應及早通過電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41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工作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工作證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單位合情合理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時間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譁等,原則上不會客,不打私人電話,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下班之後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6)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菸頭雜物,保持單位環境衛生清潔;

(7)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單位機器裝置、工具、物料,不得拿走或故意損壞單位任何財物;

(8)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電、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9)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係,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鬥毆、造謠生事;

(10)關心單位,維護單位形象,敢於同有損單位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第42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做好機器裝置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裝置可安全使用後,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裝置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裝置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裝置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將情況向上級報告;

(5)非機城裝置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裝置;

(6)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並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7)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8)對消防裝置、衛生裝置及其他危險防止裝置,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菸,吸菸要在指定場所,並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單位;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檔案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43條 員工如發生工傷或者其他事故,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告知單位並協助單位辦理好相關手續。

第44條 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單位祕密的義務。在對外交往和合作中,須特別注意不洩露單位祕密,更不準出賣單位祕密。

第45條 單位商業祕密是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員工知悉,能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單位採取保密措施的事項。單位商業祕密包括下列祕密事項:

(1)單位經營發展決策中的祕密事項;

(2)人事決策中的祕密事項;

(3)專有技術;

(4)招標專案的標底、合作條件、貿易條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戶和合作渠道;

(6)管理訣竅;

(7)董事會確定應當保守的單位其他祕密事項。

第46條 接觸單位祕密的員工,未經批准不準向他人洩露。非接觸單位祕密的員工,不準打聽單位祕密。

記載有單位祕密事項的工作筆記,持有人必須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必須立即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47條 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祕密檔案、資料、檔案和其他文書、音像資料,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48條 未經單位同意,員工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單位同類的營業。

第七章獎勵與懲罰

第49條 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單位對錶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頒發一次性獎金五種。

第50條 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於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單位,服從安排,成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51條 對有下列業績之一的員工,除給予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一次性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害,勇於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單位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於同壞人、壞事作鬥爭,舉報有損單位利益的行為,使單位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單位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52條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單位對違規違紀、

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扣款、警告、記過、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53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每次扣款5至50元,並可以警告1次;每警告2次視為記過1次;

(1)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故曠工或雖打卡卻未正常上班的;

(3)無正當理由多次遲到或早退〈每次3分鐘以上)的;

(4)不戴工作證或不穿工作服進入工作區的;

(5)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6)消極怠工,上班幹私活的;

(7)工作時間,與別人閒聊、打鬧嬉戲、大聲喧譁的;

(8)工作時間打瞌睡的;

(9)工作時間在網上聊天、炒股、玩遊戲的;

(10)工作時間未經同意會客,或多次打私人電話的;

(11 )對客戶的態度較惡劣的;

(12)下班後不按規定關電、水、氣及關窗、鎖門的;

(13)浪費單位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14)非裝置操作者,隨意操作裝置的;

(15)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工作區參觀的;

(16)違反單位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7)隨意移動消防裝置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8)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單位的;

(19)在禁菸區吸菸的;

(20)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汙染環境衛生的;

(21)在宿舍留宿外人的;

(22)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4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每次扣款50至100元,並可以記過1次:

(1)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單位正常調動或部門負責人的工作安排的;

(2) 工作期間擅離崗位,給正常生產造成較大影響的;

(3)瀏覽不良網站,導致病毒感染,給正常工作造成較大影響的;

(4)在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5)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的;

(6)違反勞動紀律和工作守則,給單位造成2000元以上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7)將單位內部的重要檔案、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閱讀的;

(8)對抗上司及其他管理人員的批評教育,造成較壞影響的;

(9)無理或鬧,打架鬥毆,影響單位生產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10)無事生非,挑撥離間,人為製造員工之間、員工與管理人員之間矛盾的;

(11)擅自撕毀或者塗改單位張貼的各類公告資訊和通知的;

(12)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油爐的;

(13)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5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視為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 1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5日的;

(2)違反勞動紀律、操作規程,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3)違反單位保密制度,洩露單位商業祕密,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汙、侵佔或者故意損壞單位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與本單位管理人員及員工發生衝突被治安拘留的;

(6) 1年內被記過2次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經員工大會或者員工代表大會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

第56條 員工違紀違規,認識態度較好,並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理;動機不良,認識態度惡劣,可以加重處理。

第57條 員工違規違紀對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懲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58條 對違紀違規員工的處理,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根據本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提出意見,報相關部門及領導稽核或者備案,作出處理時一般應昕取員工本人申辯意見,處理決定須告知員工。

工會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單位提出建議。

第八章 附 則

第59條 本用工管理制度未盡事宜或者依法修訂時,將通過公告的形式補充或者更新。

第60條 本用工管理制度所表示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61條 本單位向每位員工發放員工手冊,,員工簽收或上牆公佈視作己向員工公京。

第62條 本用工管理制度解釋權歸單位人力資源部。

第63條 本制度經屆次員工代表大會或員工大會討論通過,並於釋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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