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的作用

來源:才華庫 1.5W

無論在學習、工作或是生活中,大家都寫過證明,肯定對各類證明都很熟悉吧,證明是用以證明自己身份、經歷或某事真實性的一種憑證。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證明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離職證明的作用,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離職證明的作用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勞動則失業後,需要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領取失業保險金。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亦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離開原單位時,應當要求單位出具符合法律規定的離職證明,而用人單位有為依法離職的勞動者提供離職證明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規定:“勞動合同關係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未按《條例》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有效證明或未及時辦理退工手續,影響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失業保險金有關規定予以賠償;給勞動者造成其他實際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請求,賠償其他實際損失,但不再承擔法定失業保險金的賠償責任。”

拓展:離職證明注意事項:

1.證明格式

2.必有資訊:單位名稱(註冊全稱),離職者姓名、身份證號碼,離職者曾任職務,在職時間,證明開具日期(加蓋公章,騎年壓月)。

3.有競業限制協議且公司方面支付了補償金的,建議在離職證明裡加以說明競業限制約定。

4.頁首列印有公司logo——宣傳公司形象。可以選擇是否新增公司聯絡方式。

5.一般用a4紙列印(檔案管理標準),現實中也有些公司採取一式兩份中間分割處蓋騎縫章的方式。

6.無錯別字,不允許篡改,若填寫證明時出錯建議重新開具。

7.現在的證明一般是在留存的空白版本基礎上新增變動資訊後列印,看上去整潔,美觀,便於存檔。不建議使用便箋手寫。

注意:無論是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要給勞動者出具證明。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