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訪信的格式要求 上訪信怎麼寫

來源:才華庫 3.01W

“上訪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統稱信訪人),依據《信訪條例》的規定,以書面信件的形式,向各相關行政機關和信訪工作機構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行為。

上訪信的格式要求:

一、開頭

頂格寫上收信機關的名稱,應瞭解掌握收信機關的行政職能,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行政上訪信機關提出。信訪人即使向最高層級的機關提出,有關機關也要按照《信訪條例》的規定,轉送或交辦給依法有權處理的機關。不要一信多投或投寄給不屬於該機關行政職權內處理範圍。如果確定不了行政機關,可投寄給信訪工作機構。介紹一下信訪人自己的自然情況,如:姓名、工作單位、職務、住址等等。如果是聯名信需署上兩名信訪人代表的姓名、所在單位、詳細地址及所代表的人數。

二、正文

按照《信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就是為了證明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信訪人生產生活中存在困難和問題,從而獲得信訪救助。為了便於行政機關證實信訪人提出的事項應該獲得信訪救助,信訪人要如實提供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因此,信訪人對信訪事項的陳述必須客觀的表達其本來面目,是怎麼回事就怎麼寫,原原本本,不加任何藝術處理或修辭,更不能根據自己的想法“隨意推測” 、著意描繪;是什麼程度就講什麼程度,不能添油加醋,故弄玄虛,更不能隨意虛構,危言聳聽。這是因為,不真實提供材料和反映情況是會殃及信訪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其次,對信訪權力的實現造成障礙,導致辦理機關在審查和辦理環節遭遇本不應有的障礙,增加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成本,最終損害的還是信訪人的利益。信訪人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按照信訪事項的發生時間先後順序,寫清信訪事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人物、事件的具體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損害的具體利益等等。這些內容應當儘量寫的詳細一些,要把關鍵的最想反映的事實敘述清楚,力求言簡意賅。

三、結尾

寫信訪人的訴求,即要求解決什麼問題,本人聯絡電話和郵政編碼。這樣便於收信機關和受理機關與寫信人溝通聯絡。如果是聯名信,要由每位信訪人親自簽名。只標明人數的多人聯名信,要寫上兩名代表的姓名、所在單位、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和郵編,而且必須由本人親自簽名,方是有效署名信件。本人簽名,表示自己對上訪信的內容承擔法律責任。需要通過與信一起遞交的有關信訪事項的證實材料或照片等,要在信的結尾寫上所附相關證實材料的名稱和份數,所附證實材料最好是影印件,原件要自己儲存好,待受理機關調查取證時提供。上訪信寫好後要用郵局統一印製的有效信封郵寄,封皮填寫要按格式要求填準郵政編碼,寫清郵寄單位或收信人姓名、信訪人工作單位或家庭住址。

上訪信的格式範例:

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政府信訪辦:

一、上訪標的:

關於讓喇發[20**]4號,喇嘛甸鎮委員會、鎮政府印發《喇嘛甸鎮村(居、管)級組織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通知中第五條之規定視為無效條款,存在侵權違法行為,應立即撤銷。

二、條款規定內容:

村(居、管)民委會公章統一實施鎮代管,由鎮經管中心負責監管,專門購置保險櫃保管公章…

三、撤銷通知中第五條款依據:依據20**年7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20**年6月21日民政部、公安部關於規範村民委員會印章制發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依據國辦發[20**]52號檔案之規定。

四、檔案精神:

印章所有權為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印章,是村級公共權力的象徵,在辦理公共事物和公益事業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規範村民委員會組織建設的重要作用。村民委員會印章要有專人保管,保管人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提名,並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後決定。防治亂用印章,一般情況下,印章使用的審批人與印章保管人不得為同一人。村民委員會主任一般不宜接管印章。村民委員會要加強對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嚴格遵守印章管理規定和印章使用審批程式,又要方便群眾生產和生活。正常合理使用不得拒絕使用印章,也不得藉機吃、拿、卡、要,增加農民負擔。

五、百姓的心聲:

巨集偉村耕種面積**萬多畝。現瞎6個自然屯,總戶數5000多戶。總人口13000人。這些百姓面對生、老、病、死、婚喪嫁娶,子女就學、就業、衣食住行、柴米油鹽、醬醋茶等繁瑣事物,隨時都要辦理。雖說地處偏僻,遠離市區,交通不便,好在距村委會還不算遠,辦事也算方便。可惜,好景不長嘍!自從聽到政府要收回天天都需要辦理諸多大事小情都離不開的公章,真如五雷轟頂,瞬間天昏地轉,六神無主的感覺。要去鎮上蓋章,太不方便了,單程15公里開外,只能打的去,至少要花費60往返打的費,要浪費幾個小時的寶貴時間。萬一印章保管人員因出差、旅遊、宴請、開會、陪宴等就更鬧心了,只怕吃救心丸都來不及了。

六、要求停止侵權行為:

鎮政府管理村委會公章是行政不作為的表現,也是侵權行為,更是違法行為。國家憲法明確規定,地方法規、決策與國家法律發生衝突時必須服從上級、國家憲法。通過山東省某鎮23個村的公章交鎮上統一保管相同案例證明,鎮政府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規定,這是高度集中的村級行政化管理體制的迴歸,不是什麼創新。且是違反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鎮政府應對村委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援和幫助,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我們百姓懇請鎮領導大人開恩,停止侵權行為吧!儘快撤銷此決定吧!百姓的心可是肉長的呀!實在是傷不起呀!

地方官員,稱為百姓“父母”,百姓面前無小事,能幫就得幫,千萬別添堵。為官一任,造福一方,帶領村民致富奔小康,才是好“父母”。

七、百姓看點:

村委會公章,是權力的象徵,日常工作、生活都離不開他。由於用人不當、管理不力,時有被不法分子利用的現象發生,給國家、集體、百姓造成嚴重的影響和經濟損失。為保證公章安全使用,由鎮政府統一保管,也算是良苦用心吧。如果鎮政府、縣政府、市政府、國有企事業等單位,發生因公章事件,公章又由誰來保管呢?國家總不會成立“公章管理部”吧?目前,國內呈現形形色色的各類案件,都是金錢惹的禍,能為此就改變貨幣交換制度嗎?能因為酒駕肇事就停止酒類生產嗎?能因為持刀殺人就禁止生產、銷售菜刀、組建菜刀管理部門嗎?能一日三餐去領取、用後交還嗎?不能,絕不可能,這只是無知的表現,只是文盲加法盲的素質,還是放棄濫用職權吧,物歸原主的好。

  上訪人:大慶市讓胡路區喇嘛甸鎮巨集偉村全體村民

  二0**年四月三十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