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說合同法基本原則之間的關係

來源:才華庫 2.71W

1.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法的首要原則,是合同法的精髓,決定著其他基本原則的內容,是其他原則的基礎或前提。

說說合同法基本原則之間的關係

只有合同自由,才能保障當事人自由意志的效力在交易中的實現,從而使當事人覺得合同的神聖,貫徹合同神聖的原則;只有在合同自由原則下,在現代社會才需要對合同自由原則予以必要的限制,如利用強制締約限制訂約自由、利用格式條款限制合同自由、利用強行性規範限制合同自由等,使合同自由從形式自由趨向實質自由,更好地實現合同正義;只有合同自由,才能充分滿足當事人的最佳利益需求,從而鼓勵和促成交易,才能保障當事人在自由的前提下以效益為標準來衡量其合同行為的合理性,才能保證貫徹合同效益原則。

2.合同神聖原則是貫徹實現合同法其他原則的重要保證。

合同神聖原則實際上是要求當事人不得以任何的個人事由否定依法訂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違約必將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只有貫徹了合同神聖原則,才能都但並非指凡合同就是神聖的。因此,一方面,法律可以根據維護要求的合同才是必須信守的,才具有法律約束力;另一方面,法律可以根據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保護第三人利益的需要,規定合同無效的事由,同時,法律也允許因某些特別情事而不能履行合同時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所以,在合同神聖原則的保障下,才談得上合同自由,才能實現合同正義,從而得到合同效益。

3.合同正義原則是合同法其他原則追求的價值目標。

正義與自由均是法律追求的價值目標,因此,合同正義原則與合同自由原則都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同時兩者又是有聯絡的。一方面,合同正義原則是以合同自由原則為前題或基礎的,沒有合同自由也就談不上合同正義,不論是合同當事人給付與對待給付的等值性的判斷還是合同負擔與風險的合理分配的判斷,都要先以當事人自主自願地約定為標準,在一般情形下,只有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才以客觀的正義標準作出判斷。從這一意義上說,合同正義原則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補充。另一方面,合同自由原則又是以實現合同正義為目的的,合同自由不能違背合同正義的要求,若當事人僅以自由的`形式而使他人不能自由地訂約或者維繫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等值或負擔與風險的合理分配,則應以正義原則否定合同的效力,如免責條款無效的規則就是以合同正義原則限制合同自由原則的表現。從這一意義來說,合同正義原則又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

在合同正義的前提下,才能使合同神聖不可違,才能使當事人獲得合同效益。

4.合同效益原則是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的直接目的,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則的目的,合同無效益,其他原則都是一紙空文。

當事人基於自己利益需要而自願交易,才需要合同自由;合同能夠使當事人獲得利益,當事人才會覺得合同神聖,否則,他是不會履行或者不會完全履行的,在合同法理論上有“有效違約”說,當履約的成本超過各方所獲利益時,違約比履約更有效益的,應當鼓勵違約;合同如果沒有效益,從一定意義上講,一般也沒有正義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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