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借貸行為與投資行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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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貸行為

合同法中借貸行為與投資行為的區別

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投資是指一定的經濟主體為了獲取預期不確定的收益或社會效益而將現期的一定資財(有形或無形)轉化為資本的過程。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係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係,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係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由借款雙方約定,可有償亦可無償。約定有償的,必須在事先的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

、投資行為

投資是指一定的經濟主體為了獲取預期不確定的收益或社會效益而將現期的一定資財(有形或無形)轉化為資本的過程。其基本特徵是:

(1)投資是一定主體的經濟行為。投資主體即投資者必須具有資金或資財來源和投資決策權的投資活動主體,它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國家;

(2)投資的目的是保證投資迴流,實現增值,以獲取收益或社會效益。實現投資的增值性迴流,是投資的預期目的,就投資自身而言,實現投資的經濟效益,是投資行為的出發點,投資如果不能帶來經濟效益,投資便缺乏生命力;

(3)投資所獲取的效益是未來時期的預期效益,而且是不確知的。故投資具有風險性;

(4)投資必須花費現期的一定的資財或智力成果,其來源包括投資者自己的所有、收入以及通過各種途徑的融資或借貸、借款等;

(5)投資所形成的資本有多種形態,如真實資本與金融資本,其表現形式為有形的實物或無形的權證。

三、投資與借貸的區別

投資與借貸雖都是一定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但其在性質、來源、運用及目的等方面又有著本質的區別,具體表現在:

(1)借貸是一種債,投資雖也有協議,但不是債,而僅僅是對自己所有物權利的處分;借貸可擔保、可轉移,而投資一般不可,但可轉讓;

(2)借貸是一般所有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而投資僅是佔用權發生了一定的變化,但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權、使用權、使用權和處分權;

(3)投資的目的是為了獲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而借貸的目的則可能是多種的,雖大多數的借貸也是為了經濟的目的,但有的借貸是無償的;

(4)投資所可能獲取的效益是未來的、不確定的,而借貸如果是有償的,則應該是確定的;

(5)投資的來源可以是自有,如自身的收益等,也可以是借貸資金;借貸一般是有支配權的所有物;

(6)投資形成的形態有多種,一般為真實資本或金融資本;而借貸則為所有物的'所有權的轉移,對出借者來說是所有物的暫時消滅;

(7)投資收回的是效益,而投資本身一般是不能收回的(聯營除外),"抽逃出資"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嚴重的則構成犯罪;借貸則是可以而且是應該收回的。

投資承擔有虧損的風險,而借貸則可通過擔保、債務轉移等來減少風險,投資則不可。

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幾種表現形式

(1)雖名為投資,但所有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不能行使對該物的使用權如管理、經營權,有的甚至連知情權也沒有,則無論取得收益否,應視為借貸;

(2)雖名為投資,但"投資協議"中或實際上並未參與經營或管理,而且對收益有明確的約定,則實為借貸;

(3)雖名為投資,在自己的帳目處理上只有所有物所有權的轉移,被投資方卻沒有資本金形成的,則應為借貸;

(4)"投資協議"中規定了投資收回的期限,而且還有擔保的,則應視為借貸;(5)投資者一般享有對投資專案的收益、表決和知情權等權利,而借貸一般不享有此權利。

五、共同投資合同範本

第一條 共同投資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各方共同出資並由甲方以其名義受讓_________股權,並作為發起人參與_________(暫定名,以下簡稱“股份公司”)的發起設立事宜,達成如下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二條 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共同出資人的出資總額(以下簡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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