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平等主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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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合同是平等主體自然人

合同的特徵:

1. 合同是指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2. 合同是兩方以上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

3. 合同是以確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的分類:

1. 單務合同(贈與、借用合同)與雙務合同(買賣、租賃、互易、承攬等合同),根據合

同當事人雙方是否存在對待給付義務。

2. 有名合同(又稱典型合同)與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根據法律上是否直接規定

了一定合同的名稱。

3.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4. 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5. 主合同與從合同

合同的訂立的一般程式:

合同訂立的程式就是當事人相互作出意思表示並就合同內容達成一致協議的過程。依據《合同法》第13條的規定,這一過程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5條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是,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在實際生活中,商品帶有標價陳列,投標書的寄送都構成要約。

《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合同法》第19條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的。

承諾是受要約人做出的同意要約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23條規定,如果要約規定有存續期間的,承諾必須在此期間內做出;如果要約未規定存續期間,對於口頭要約,受要約人必須立即作出承諾;對於書面要約,受要約人的承諾應在合理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合同法》第27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才發生阻止承諾生效的效力。”

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合同成立的時間是由承諾實際生效的時間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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