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料買賣簡單版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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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石料買賣簡單版合同範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石料買賣簡單版合同範本

石料買賣簡單版合同1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砂石料概況

1、砂石料名稱 :辰溪中砂、細砂、麻陽本地碎石

2、砂石料規格 :碎石粒徑10-30mm

3、砂石料產地 :中砂、細砂產地:辰溪縣大路口;碎石產地:麻陽縣錦和鎮;白巖坪石廠

第二條 砂石料數量 砂石料數量:應以雙方現場實測再根據協商確定數量,並明確數量單位。

第三條 合同價款

1、砂石料單價:

碎石:

辰溪中砂

辰溪細砂

第四條 付款

1.付款方式:第一次運足500立方米後做為保證金,第二次運後,分批付款,保證金在本工程驗收合格後15天內付清。

2.付款時間:每次付款在確認每次運足規定數量的材料後3天內。

第五條 砂石料質量(技術)標準

1.質量標準為: 砂的粗細程度和砂的顆粒級別應符合設計和施工規範的要求,砂的含泥量及有害雜質(雲母、輕物質、有機物等)的含量必須在規範允許的範圍內;碎石的最大粒徑及顆粒級配應符合要求,強度及堅固性、含泥量及有害雜質的含量應控制在規範允許的範圍內 。

2.主要技術指標為: 碎石粒徑10-30mm

第六條 砂石料交付和運輸

1.砂石料交付方式及地點:乙方運到甲方指定地點(麻陽縣人民醫院綜合樓工程砂石料場)。

2.砂石料交付時間(期間)為:乙方必須隨時按甲方要求的時間送貨

第七條 砂石料驗收

1. 驗收標準《建築用砂》(GB/T14684-2001) 《建築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 。

2.驗收方式為: 砂石料場現場觀測 。

3.驗收時間為: 收料當時進行驗收 。

4.提出質量異議的期間為驗收完畢之日起 三 日內,如果超過該期間沒有提出質量異議,視為砂石料驗收合格。

第八條 雙方義務

1.甲方的義務

①按合同約定付款時間支付砂石料價款。

②按合同約定時間、地點接收砂石料,並及時進行驗收。

③ 安排專門人員接收、驗收砂石料。接收時,該專門人員負責安排運輸車輛進場和卸料;進行驗收後,給運料司機開具相應簽收證明或收據,不得不開和延開,並且是一車一單制。

2.乙方的義務

①按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或技術標準交付砂石料。

②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期間)交付(供應)砂石料。

③按合同約定運輸方式將砂石料運至交付地點並承擔運輸費用。

④確保足夠的供料能力

⑤在運輸過程中,可自行確定運輸路線和批次,但必須保證甲方的施工需要,不得因供料不及時造成甲方施工工期的延誤。 ⑥在甲方提出質量異議之日起二日內按甲方要求承擔砂石料的更換或退貨義務。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或技術標準交付砂石料,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若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供應量滿足甲方施工需要或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進行供料,延誤甲方工期或影響施工的,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3.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將砂石料運至交付地點,視為未交付,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當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時,違約方還應承擔守約方受到的損失。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電 話:電 話:

年 月 日

石料買賣簡單版合同2

買受方:(甲方)

出賣方:(乙方)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運輸距離、交貨時間及稅收。

買賣標的為工程用石料,數量約為萬噸(具體以買受人磅單為準),石料單價為31元/噸。交貨時間為xx年11月30日前。

出賣方提供相關票據,稅收由買受方承擔。

第二條 質量標準:天然無風化開山石,含土量不超過10%。

第三條 標的物所有權自貨物交付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於出賣人所有。

第四條 交貨方式、地點: 出賣人在買受人指定的徐圩新區石料儲備場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

第五條 結算方式、時間:石料款項結算實行每10000噸進行一次結算,結算價格按本合同確定的價格為準。

第六條 違約責任:出賣方逾期交付貨物的,按日支付萬分之五違約金給買受方,買受方逾期支付貨款,按日支付萬分之五違約金給出賣方。

第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

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連雲港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八條 本合同自雙方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合同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雙方蓋章:

買受方:

出賣方:

日期:

石料買賣簡單版合同3

買受方: (以下簡稱甲方)

出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砂石料概況

1.1 砂石料名稱 :(應填寫砂石料全稱)

1.2 砂石料規格 :(應填寫詳細的規格,不可簡化)

1.3 砂石料產地 :(應填寫詳細的產地,不可簡化)

第二條 砂石料數量

2.1本合同標的物數量及交貨時間按照(2.2或2.3)款的規定執行。

2.2甲方定量購買乙方的砂石料,具體數量及交貨時間見下表:

2.3 乙方同意按甲方的計劃向甲方銷售砂石料,乙方保證在甲方向其提交購買計劃的 日內交貨。

2.4雙方結算時如實際數量與2.2款規定的數量或甲方提交的計劃的數量不一致時,按實際的數量結算。

第三條 合同價款

砂石料單價:(根據不同規格寫單價,寫明是綜合單價還是單一單價,如果是綜合單價,就應包括砂石料費、砂石料的裝、卸、運以及所有不可預見的費用,並應說明在合同履行期間不再因國家政策及市場價格變化而調整;如果是單一費用,就指砂石料費。涉及體積和重量的換算,請參見國際換算表)

第四條 付款

4.1甲乙雙方在每月的日前核對砂石料的數量、計算出當期的價款,並加蓋

有效印鑑或簽字確認。

4.2付款方式雙方約定如下:。

4.3付款時間約定如下: 。

4.4 在甲方支付價款時乙方應同時提供有效發票並自行完稅,否則甲方有權在其結算款中扣除比對應稅率高2%的貨款,用於購買稅票。

4.5乙方應委託一人專門辦理結算手續,結算時應提供蓋有乙方公章的授權委託書、身份證影印件及開戶名稱與乙方名稱相同的銀行賬號。

第五條 砂石料質量(技術)標準

5.1 質量標準為: (詳細填寫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不可省略或簡化,包括塊石和毛石的質量和技術要求) 。

5.2 主要技術指標為:(包括塊石和毛石的技術指標、粒徑大小等)

第六條 砂石料交付和運輸

5.1本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按(5.2或5.3)款的規定執行。

5.2本合同由乙方負責送貨時,交貨地點為 (一般為甲方的工地,須寫明具體地名)。 貨物運抵甲方指定的交貨地點後,乙方的運送人員應聽從甲方合理的安排和指揮,甲方也應及時驗收。

貨物在運至指定的交貨地點之前,貨物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貨物在途毀損、滅失的風險由乙方承擔。

運輸工具及有關人員在運輸途中(包括返程)的一切風險均由乙方承擔。

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5.3本合同的標的物由甲方自提時,交貨地點為:(一般為乙方的倉庫,須寫明具體地名)。

乙方應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準備好貨物,並安排好裝車(船)的裝置和人員。

第七條 砂石料驗收

7.1在乙方將貨物運抵約定的交貨地點或在甲方提貨時,甲方應對貨物進行驗收,包括對貨物數量和質量兩個方面的驗收。甲方指定的驗收人員為 。

7.2 對質量的驗收方式為:(選擇全部或抽樣驗收的方法) 。

7.3在對貨物的質量進行驗收時,對貨物憑目測不能發現的質量問題,甲方應在日內書面提出,乙方對此有異議的,可申請(如某質量監督機構)檢測,如經檢測貨物不存在質量問題,檢測費用由甲方承擔,反之,由乙方承擔。

7.4對貨物數量的驗收採用以下方法進行:(建議現場單車收方,並一車一單開具收據)。

第八條 雙方義務

8.1 甲方的義務

8.1.1 按合同約定付款時間支付砂石料價款。

8.1.2 按合同約定時間、地點接收砂石料,並及時進行驗收。

8.1.3 安排專門人員接收、驗收砂石料。接收時,該專門人員負責安排運輸車輛進場和卸料;進行驗收後,按照一車一單制給運料司機開具相應簽收證明或收據,不得不開和延開。

8.1.4 其它:(如無內容,在空白處劃上線) 。

8.2 乙方的義務

8.2.1 按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或技術標準交付砂石料。

8.2.2 按雙方約定的時間(期間)交付(供應)砂石料。

8.2.3 按合同約定運輸方式將砂石料運至交付地點並承擔運輸費用。

8.2.4 確保足夠的供料能力,每天砂石料供應量不得低於 ,每月 號之前提供上月供應砂石料的發票。

8.2.5 在運輸過程中,可自行確定運輸路線和批次,但必須保證甲方的施工需要,不得因供料不及時造成甲方施工工期的延誤。

8.2.6 在甲方提出質量異議之日起 日內按甲方要求承擔砂石料的更換或退貨義務。

8.2.7若因業主計量支付原因造成貨款不能及時支付,乙方予以理解。

8.2.8 其它:(如無內容,在空白處劃上線) 。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甲方的違約責任

9.1.1不能按合同約定及時接收、驗收,應提前24小時通知乙方,否則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9.1.2不能及時提供場內通道、現場空地,應提前24小時通知乙方,否則應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誤工費。

9.2 乙方的違約責任

9.2.1 未按合同約定的數量提供標的物,應按(建議按x元/噸)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損失的,還需賠償甲方損失。

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不能免除乙方繼續履行的義務,甲方有權選擇是否需要乙方

繼續履行。

9.2.2未按質量或技術標準交付標的物,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若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9.2.3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貨,每延期一天,承擔延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合同總價的 %;在甲方催告後日內,仍不能按期供應,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若提前交貨,甲方有權拒收。

9.2.4 未按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至指定地點,視為未交付,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損失。

第十條 合同變更

10.1 甲方變更所需砂石料的品種、質量、數量、規格、運輸方式、交付地點等事項時,應提前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則,乙方仍可按照原約定供貨。

10.2甲方如因實際需要發生變化(如工程設計發生變更等),甲方可解除合同,但應在規定的交貨日期前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0.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向甲方交付砂石料時,應在情況發生之日起 日內書面通知甲方,除因甲方的原因外,乙方應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0.4雙方應對合同變更的相關事宜另行訂立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的範圍包括:(寫明不可抗力的具體事件) 。

11.2 一方如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並採取有效措施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11.3 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當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後,另一方認為合同沒有履行必要的有權解除本合同,但不能免除遲延方的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12.1 因履行本合同及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

12.2 協商不成,依法向甲方公司註冊地法院提起訴訟或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第十三條 本合同的簽訂地點為: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出賣方(甲方):(公章) 買受方(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人:地 址:地 址:

電 話:電 話:

開戶銀行:

帳 號:

年月

日開戶銀行:帳 號: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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