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木供貨長期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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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苗木供貨長期合同範本,一起看看怎麼寫吧。

苗木供貨長期合同範本

供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需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供、需雙方本著平等、自願、互利、共同發展的合作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以茲共同信守。

第一條 訂貨條款

1、供、需雙方共同確認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基礎價格、供貨量等。“產品價格表”中如無特別說明,則預設該價格均已含17%增值稅。 產品價格表:

2、合同中供貨量為□年度□季度□月度或 階段指導參考性計劃,需方可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供方應以需方的《採購訂單》作為供貨依據。

3、除本條所列的價格及本合同中列明應由需方承擔的費用外,供方不得向需方收取任何其他費用。如無特別約定上述價格應包括但不限於保險費用、包裝費用、運輸費用、售後服務費用等。

4、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產品市場價格降低,或需方訂貨量增加,供方價格應相應下調,實際供貨時發生價格下調的,結算價格以供貨單中註明的下調後價格為準。

第二條 質量條款

1、技術、質量要求:供方應及時與需方技術、品質等部簽訂技術、質量等相關協議,該等協議檔案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供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於)產品效能、材質、工藝及服務應以合同及所簽有關協議等檔案為準。(根據採購貨物實際情況定,非標產品或複雜、成套產品必須要簽訂技術協議)

2、供方應提供符合需方質量要求的合格產品。供方應向需方提供出廠驗收技術條件及/或出廠檢驗標準,並在每批供貨時附一份按驗收技術條件及/或出廠檢驗標準做的檢驗報告。每件產品應有檢驗合格證。

3、供方提供的產品國家規定必須達到3c認證標準的,供方必須通過並提供3c認證。

4、需方在必要時,可以到供方的生產現場進行檢查,對供方質量管理體系進行監督檢查;並可在供方庫存中抽查,在檢查中發現的不合格項,供方需承擔檢測費用,供方應在發現之日起15日內製訂改進計劃報需方,並將實施結果向需方報告。

7、產品質保期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

8、需方需要採取處理、更換時,供方要對需方給予全面的協助配合。即使貨物已超出了國家規定的“三包”期限,需方判斷是由於供方的責任造成的重大、批量質量問題,供方也應對使用者進行維修、更換、賠償。

9、對因供方貨物質量原因造成:連續出現質量問題;出現市場重大、批量質量事故;發生使用者投訴或法律訴訟;或給需方榮譽造成很壞的影響或給使用者造成重大損失時,供方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賠償經濟損失及需方的名譽損失,同時需方有權要求供方限期整改、限量供貨或終止供貨合同。

10、在質保期內,供方提供產品出現與上述質量條款不符之處,需方將扣留或部分扣留供方留臵在需方的質保金;供方在質保期內對產品承擔“三包”義務,質保期滿收取成本費用。

第三條 包裝條款

1、包裝方式(含包裝的外觀標識、包裝的分類): 、

2、供方未書面向需方要求回收的空包裝物或包裝箱,需方可選擇自行處理或要求供方處理。

3、包裝費用:由供方承擔。

4、包裝必須適合長途運輸,適於正常狀態下的儲存需要。

5、包裝箱和包裝物應完好無損,否則需方有權拒收供方的貨物。

6、供方產品包裝應嚴格做到使產品能安全運抵甲方所要求的交貨地點,保證貨物無磕碰、無鏽蝕等質量及其他瑕疵。

第四條 運輸條款

1、運輸方式:供方選擇合適的運輸方式。

2、交貨地點:

3、運輸費用:供方負責運輸並承擔費用。

4、供方未能達到協議中的裝運要求,如延遲、錯發貨、錯傳送地點,為按時履約需方可要求供方以更快捷的運輸方式將貨物運至需方指定地,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供方承擔。

5、交貨時間、數量、品種等具體要求根據需方供貨通知單執行。

6、供方應承擔產品在路途中的一切風險,直至產品交付給需方並經驗收合格為止。

7、貨物運達需方指定地點並經驗收合格前,風險由供方承擔。

第五條 交貨條款

1、每批次的供貨數量與交貨日期等由需方以書面形式(《採購訂單》)提前 日通知供方。

2、若供方有不能按時供貨的情況發生,供方必須在接到需方供貨通知單後1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需方。

3、供方應嚴格按需方《採購訂單》中確定的時間、數量、交貨地點等向需方供應產品。供貨期是指配套產品到達指定地點的期限,是根據需方的需求所確定的,供方應嚴格遵守。

4、如果預期可能會發生供貨延遲,供方應主動通知需方。對因不可抗力而發生的延遲,供方應根據情況及時調整供貨計劃。

5、供方應將訂購的產品保質、保量、按期交到指定地點。交貨日期以需方實際收到貨物日期為準。

6、需方有權將供貨通知單中規定數量以外的貨物

退回給供方,由此產生的包裝、裝卸、運輸費用及風險等由供方自行承擔。

7、交貨附件:供方按供貨通知單向需方提供貨物時,包裝物內應同時提供供貨(裝箱)清單、產品合格證;如供應商從其他供應商採購產品配套件或元器件,要求提供其清單及合格證明,進口件還需提供進口原產地證明及/或商檢證明。

8、供方派駐及送貨人員必須遵守需方的公司管理規定。

第六條 驗收條款

1、供方產品到達需方指定地點,需方倉庫保管人員簽字接收,需方人員簽字接收不能代表需方已驗收。

2、驗收標準: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雙方確認的.標準驗收。

3、需方應在產品到貨後的合理期限內按驗收標準進行驗收,並出具書面報告,驗收結果以需方出具的書面報告為準。

4、供方產品的交貨數量,指經需方入庫前通過驗收的數量。

5、需方在裝配過程中發現產品存在質量缺陷及在售後使用過程中發現產品存在質量缺陷,應立即通知供方,供方應及時進行處理,不得以產品已經需方檢驗合格而推卸責任。

第七條 結算條款

1、 □匯票/□支票/或其他:

2、結算方式:供方憑雙方簽字確認的終驗收報告和17%全額增值稅發票(在貨到驗收合格後開具)與需方結算。

3、付款期限:

4、供方應及時向需方提供實際銀行賬戶。其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立即通知需方,未經雙方事先一致書面同意,供方不得將應收款項轉讓給任何第三方或讓任何第三方託收應收款項。

5、需方有權拒付供貨質量有缺陷和供貨數量不足部分的產品的貨款,直至有質量缺陷的配套產品得到更換和補足數量不足部分為止或得到的解決。

6、需方有權決定從貨款中扣除因產品質量缺陷而造成相關損失的索賠金額。如用此方法仍不能付清上述索賠金額,則供方須在接到索賠通知10天內付清剩餘金額。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條款

1、合作期間,供方為需方生產的需方專用產品,未經需方明確的書面授權,供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從需方得到的任何技術資料,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該產品。

2、未經需方明確的書面授權,供方不得將提供給需方的擁有專有技術的產成品轉給第三方來生產。

3、合作過程供方基於對需方供貨產品所進行的技術改造(包括專利權、專利申請優先權)為雙方共同擁有。

4、如供方違反上述條款,需方有權要求供方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數額為該產品實際結算價格的 倍,並調整供方供貨量、停止供貨或終止合同。違約金由需方財務部直接從供方貨款中扣除,貨款不足以抵扣違約金的需方有權要求供方賠償。

第九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均不能預見的、確實阻礙其履行義務的、不可避免的事件。就合同而言,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地震、流行病、嚴重火災、水災、颱風、海上事故等重大自然災害及事件。但是,對於那些可以預見的自然災害,供方應事先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影響,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事件存續期間不承擔責任,在此期間雙方都應盡最大努力將不可抗力,特別是由此而引起的延誤及不能履行所造成的後果減輕到最低程度。因不可抗力所引起的問題應通過雙方協商加以解決。

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可能的情形下應立即(不應遲於獲悉不可抗力後二天)用電話或傳真等方式通知另一方。一方遭受不可抗力,該方有義務及時通知合同另一方並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不可抗力影響存續期間不履行其合同義務,可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產品責任

1、因供方產品質量瑕疵或缺陷,造成第三方(包括需方產品的終端使用者)人身、財產損失,由供方償付需方因此造成的合理的實際損失。對產品缺陷,供方應進行整改,否則需方可單方解除合同。供方不因需方對其產品檢驗合格而免除其所應承擔的產品責任。

2、需方發現供方所發配套產品與產品定購計劃要求數量不足時,需方應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供方。供方有權來需方核查,如情況屬實,供方應在需方通知的限定時間內予以補足,其費用及損失由供方承擔。

3、需方發現供方所發貨物與產品訂購計劃要求品種不符時,需方應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供方。如情況屬實,供方應在需方通知的限定時間內免費更換錯發的貨物,因錯發貨物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及損失由供方承擔。

4、供方應承擔逾期供貨的責任(不可抗力除外)賠償逾期供貨而造成需方直接和間接損失。

5、需方應積極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供方的過錯,從而減少損失。供方應補償由此而發生的費用。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供方連續 個月不能及時供貨,則需方可單方解除合同,需方損失由供方承擔。

2、由於供應商責任造成生產現場停產的實際損失由供方承擔;

3、由於產品不合格的賠償:不合格產品價值+關聯損失+鑑定費用

說明:

不合格產品價值:按合同價計算

關聯損失:指由於該件不合格造成其他部件損壞、人員的傷亡等損失,具體數額根據實際發生計算。

本條所稱損失,同時包括給需方的終端使用者造成損失而發生的索賠。

鑑定費用:指用於證明該產品狀態、明確責任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檢驗試驗、人員差旅費用,按實際發生計算。

對由於供方產品不合格造成的停產,賠償金額按上述兩種演算法中較大金額計算。

2、供方交貨的產品有質量瑕疵時,需方有權選擇退、換貨或通知供方以一定比例折價接收。因不合格產品造成的損失,按合同有關產品不合格賠償條款處理。

3、供方交貨少於需方供貨通知單所規定的數量及品種或未按供貨通知單要求時間供貨時,需方有權要求按供貨通知單所規定的數量品種供貨或補齊,供方須及時供貨或補齊。未及時補齊部分產品處理辦法:按未供貨或未補齊部分供貨金額的 %給需方以補償。

4、交貨時及在需方生產線上、倉庫、售後服務中發現供方產品有質量瑕疵,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後24 小時到達需方或終端使用者現場進行修理或更換, 否則需方可自行修理或更換,因此產生的費用由供方承擔,同時供方賠償需方上述實際費用的 %。保用期內,供方免費給予需方或終端使用者修理或更換,負有包修包換義務;保用期外,供方給予需方的終端使用者提供優惠價格。供需雙方資源共享,供方同意需方及其使用者使用其服務網路。

5、因供方上述違約行為造成需方停產或其他損失,供方賠償需方損失同時,在供方停止供貨期間,需方有權另選供應商。

6、當供方出現違約行為,需方進行索賠時,需方將索賠清單及計算依據書面提交給供方,自需方提供之日起7日內供方不提出書面異議,視為無異議,需方將從供方貨款中扣除。

7、若需方在供方違約時沒有依據上述條款對供方進行索賠處臵,並不因此而免除供方的法律責任。

8、由供方提出不履行合同,停止供貨服務的,應至少提前一個月通知需方。剩餘貨款,需方在 個月後支付給供方。

9、如單方終止合同或超過需方供貨通知單 天以上的未供貨量,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停止供貨前當月供貨額的 %,作為違約金。

第十二條 其它

1、合同經供需雙方蓋章後即生效。

2、因合同所引起的爭議和糾紛,雙方應通過談判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

3、合同變更須雙方以書面形式確認。

4、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5、合同一式六份,供需雙方各持三份。

6、本合同項下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附件1《採購訂單》 附件2。

7、供需雙方應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產品質量的持續改進,達到合作共贏的目的。

(此頁簽署頁)

供方(蓋章):    需方(蓋章):

有權代表簽字:   有權代表簽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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