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軟體開發的合同模板

來源:才華庫 3.07W

最新軟體開發合同1

最新軟體開發的合同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訂立下列合同條款,共同信守。

第一條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幣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定單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開發週期______天。

第四條 該軟體所實現的功能以“______軟體開發策劃”為準。

第五條 該軟體交付給甲方使用,只包括該軟體的應用程式,不包括該軟體的原始碼、可行性報告等。

第六條 付款條件

甲方付予乙方的所有款項分三次付清。 甲方在簽訂此合同時,應先付予乙方預定金。預定金數額為總價的______%。 在乙方為甲方開發出軟體後,並且把已做好的軟體(試用版)交甲方試用,同時甲方付予乙方總價的______%。 在試用期結束後______天以內(試用期為______天,開發週期不包含試用期),甲方必須把剩餘款項付予乙方,否則乙方將有權停止該專案的服務,並且乙方將不退還已付金額。 在甲方付清所有款項後,乙方在一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供該軟體的註冊碼。(該軟體即可正常使用)

第七條 甲方權利義務

作為乙方的客戶,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軟體開發所需的資料,以便乙方能更好的為甲方開發軟體。如因甲方未能提供開發所需的相關資料而造成的損失一律由甲方自行承擔。 乙方與甲方在此合同中填寫的資料為有效資料,如甲方的聯絡地址、聯絡電話等資料有變動時,須及時通知乙方予以更新(單位須加蓋公章)。 甲方僅擁有該軟體的使用權,未經乙方允許甲方不得將該軟體進行翻錄、拷貝、租借、銷售或轉讓。

第八條 乙方權利義務

為甲方提供軟體開發的服務,在簽訂此合同後按開發週期所規定的時間內將該軟體的試用版交予甲方試用。 乙方有權對甲方所提供的資料給予稽核,凡所涉及到:色情、反動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策、法律和法規的資料,乙方立即終止和甲方的合作,所造成的後果一律由甲方承擔。 乙方將完全擁有該軟體的產權和最終解釋權。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甲方向乙方提出軟體開發服務時,雙方應遵守該服務專案協議,該協議均以附件(______軟體開發策劃)和此合同共同生效。 在乙方服務期間內若甲方提出停止乙方的所作服務,乙方將不給予甲方任何償還。 若甲方違反此合同的條款規定,乙方將停止對甲方的服務,乙方將不退還甲方已付金額,並依法向甲方追究法律責任。 若乙方未能在開發週期內完成該軟體,乙方將償還甲方付予乙方該專案的定金。 由於不可抗拒力而影響乙方正常的服務和支援時,不應視作乙方違約,甲方對此表示認同。

第十條 爭議解決辦法:若雙方發生爭議,雙方在不能自行解決的情況下,就上交法院解決。

第十一條 此合同於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用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最新軟體開發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合同無效五種情形解讀: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惡意串通而訂立的合同,其構成要件是:

1、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為之。

2、當事人之間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連、勾通,使當事人之間在行為的動機、目的、行為以及行為的結果上達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實現。在實現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後,當事人約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實施該種合同行為。

3、雙方當事人串通實施的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的結果,應當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法律並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獲得利益。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謀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時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時候,法律就要進行干預。

惡意串通所訂立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條規定的一般的絕對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條的規定,將雙方當事人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個人。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為隱匿行為,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是非法的行為。

當事人實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當事人在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上,並不是違反法律的。但是這個形式並不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目的,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是通過這樣的合法形式,來掩蓋和達到其真實的非法目的。因此,對於這種隱匿行為,應當區分其外在形式與真實意圖,準確認定當事人所實施的合同行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具備下列要件:

1、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禁止的;

2、合同的'當事人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三是當事人為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採用了合法的形式對非法目的進行了掩蓋。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釋》第4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需要說明的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的合同,當事人在主觀上是故意所為,還是過失所致,均則非所問。只要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就確認該合同無效。

最新軟體開發合同3

合同編號:_________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_________

抵押權人(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號《_________銀行個人消費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甲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第二條甲方抵押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_________元,貸款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乙方將借款劃入《借款合同》規定的賬戶之日起計算,即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條甲方保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第四條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檔案交乙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權屬證明檔案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五條抵押擔保的範圍:貸款金額(大寫)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以及實現借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等)。

第六條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鑑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抵押期間內,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九條乙方認為抵押物在抵押期間需辦理財產保險的,甲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

在財產保險單上應填寫或註明乙方為被保險人,並與保險人在保險單中特別約定,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至乙方指定的賬戶。

甲方應將保險單證交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十條抵押期間內,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損害賠償金應作為保證金,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在借款人未足額清償債務之前,甲方不得動用。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第十一條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30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二條抵押期間內,抵押物造成環境汙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抵押期間內,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

第十四條抵押期間內,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於向乙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五條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第十六條抵押期間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約定義務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蹤,而其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其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拒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連續三個月不履行還款義務或有其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6.借款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式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

第十七條甲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

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乙方有權就甲方應承擔的違約金、賠償金直接從甲方存款賬

戶中的資金予以相應的扣劃。

第十八條乙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

2.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本息;

3.清償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二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各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協商或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各方仍須履行。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滿足以下條件後生效:

1.本合同“抵押物清單”中的抵押物須依法登記的已辦理登記;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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