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院託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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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養老院託養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養老院託養合同

訂合同雙方:

甲方:

乙方:

一、乙方自願將被託養人委託給甲方代為託養,甲方將按照雙方達成的託養內容,並依照有關政策法規和本公寓規定對被託養人認真實行有償服務。

二、乙方須持有效證件、戶口,單位介紹以及被託養人的有效證件,戶口、單位、經濟狀況簡介等辦理入托手續,並提供一份家庭社會關係表,身體健康狀況表以及個人愛好、飲食習慣作為被託養認的個人檔案,協助甲方為被託養人提供優質的服務。

三、乙方可自由選擇甲方預先制定的服務細節和託養收費標準;乙方有權提出特殊服務,但要經過甲乙雙方的認真商定,達成新的補充協議方可有效。甲方對乙方的被託養人經審定認為被託養人已到特殊護理程度,乙方不同意特殊護理的,因護理問題出現意外甲方不承擔責任。

四、託養合同一經鑑定成立,乙方必須按時向甲方交納託養費用,以保障被託養人的正常生活和本機構正常運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不交。以後的繳費時間為本次繳費時間的前十天辦理繳費手續。甲方根據乙方的條件鑑定按季度交或按月交託養費(不包括短期和臨時託養),乙方按合同規定的收費標準預繳託養費用,以後一次類推,逾期不交者,甲方視為乙方已終止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接回託養人,乙方拒不接回的,甲方有權按臨時託養費用收取,歸時託養費用是正常託養費用的三倍,如因乙方以各種原因迴避,中斷聯絡資訊,拒交或不按規定繳費者,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乙方承擔。

五、被託養人在鑑定託養合同時要提供近期的體檢報告,有何病史,用何藥物、生活習慣等詳細的'個人資訊,以便本單位為被託養人制定出相應的服務標準,更好的為被託養人提供服務,讓被託養人生活得更幸福。乙方被託養人得病時,必須及時趕到,備好相關費用,乙方有權選擇治療方式,但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六、被託養人出現意外疾病,如因乙方原因和甲方聯絡中斷或先去聯絡造成後果的由乙方承擔。因上述原因,甲方有權選擇對被託養人的治療方式,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並在通知乙方時,乙方及時結清,如因乙方原因拖延超過五天,增加100元的附加費用,超過十天的增加200元附加費用,以此類推至乙方交清為止。

乙方必須每月和甲方進行不低於兩次的聯絡,如乙方需要變更聯絡方式的,乙方必須提前通知甲方,如因乙方的失誤,造成與甲方失去聯絡或中斷聯絡,由此造成的後果均由乙方負責,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相應保險業務,協商解決費用問題。

七、乙方為被託養人在公寓過生日或過節日舉辦大型活動,甲方根據條件提供服務,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一般性的活動由公寓承擔。

八、被託養人最短託養時間為一個月(不包括臨時託養),被託養人未滿時間一個月退院者,按一個月計算費用,託養時間未滿一個季度但超過一個月的按實際天數計算,另加收50元的手續費,居住一個季度以上的,免受手續費。

九、乙方沒有固定單位和固定收入,但被託養人需要託養的,除乙方一次性支付三個月託養費外,乙方還要提供在社群的證明和每次新到工作單位的地址,聯絡電話,以及單位的證明。

十、被託養人要請假、探親、外出需乙方給甲方來電聯絡,不得給被託養人直接聯絡,如直接跟被託養人聯絡造成被託養人情緒不穩或出現其、其它意外情況的甲方不承擔責任。如未發生意外情況的,甲方須徵收乙方不支援甲方工作風險費200元。被託養人一次請假三天以上不足一個月的,甲方按標準退給乙方伙食費,不退其他費用。被託養人因各種原因離開公寓、欠費或不交費用者,甲方視乙方自動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後果甲方不承擔責任。

十一、因市場原因,甲方需要調整收費標準,甲方通知乙方,協商調整,並記錄。

十二、乙方有權變更某項服務等級,並和甲方達成新的服務合同方可有效服務。

十三、甲方實施為被託養人服務後,因不可抗拒的衰老、病逝、自然災害和不能避免的自尋短見,造成被託養人身體、財產的損害傷亡,甲方不承擔責任。

十四、因託養行業的特殊性,甲方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有過失並造成後果的,如身體意外損傷或死亡、財產傷害的,甲方承擔50%的醫療費及法定喪葬費,50%的財產損害費,不負其它責任,違法行為除外。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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