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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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同生效形式要件

合同生效形式要件

合同生效是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合同生效時間的一般規定,即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特別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二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如根據三資企業法訂立的合同、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記時生效。三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的,以約定為準。

兩種特殊的合同生效

附條件的合同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立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解除時生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而來的。附條件的合同,指合同當事人設定一定的條件,並將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決定效力發生或消滅的根據的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有時並不希望立即發生預期的法律後果,而有時又不希望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一直存續,而是願意在一定的事實發生時,讓合同的效力發生或終止,使合同的訂立更能滿足當事人的意願,體現合同自由。

附條件合同的條件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第一,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也就是說,條件不是現實存在的,而是屬於尚未發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可能實現也可能不實現,條件具有不確定性。

第二,條件是由當事人設定而非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自己選定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由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條款而非法定條款。

第三,條件必須是合法的。當事人不得以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實或有損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作為合同的附條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民事行為無效。

第四,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附條件合同的種類:生效條件,又稱延緩條件。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只有當某一條件成就時才生效的合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雖已成立,但其效力並不立即發生,而是處於停止狀態,直到條件成就時才生效。故有延緩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如:張某的叔叔與其約定,如果張某考上某名牌大學,叔叔就給他一筆能夠周遊世界的費用。再如,甲乙雙方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當此房前修好一條道路時,甲將房屋賣給乙。由此看出,考上某名牌大學和房前修一條馬路應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如果沒有這一條件限制,就有可能當時發生了贈與或買賣的事實,有了這一條件就延緩了贈與或買賣的事實,使合同關係處於停止狀態,一旦條件成就,張某考上該名牌大學,甲的房前修好一條馬路,則該贈與合同和買賣合同發生法律效力。解除條件,又稱消滅條件,指合同中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在所附條件成就時失去了法律效力的條件。在這種合同中,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已發生法律效力,一旦條件成就,則其效力消滅

,如所附解除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有效。例如,甲將房屋出租給乙住,約定一旦自己結婚或自己母親由外地搬來,甲應收回出租的房屋供自用。這裡,甲結婚或其母搬到此地是該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和失效的條件。此房屋租賃合同即為附條件解除的合同。

對合同約定附條件的限制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這是防止合同當事人濫用條件的規定。如在上述房屋租賃合同中,為了能夠長期租賃甲的房屋,乙多次在甲的戀愛中製造障礙,或謀 害其母使其不能與甲同住,就構成了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甲結婚或其母搬來同住“的條件尚未成就,房屋租賃合同形式上看可以繼續有效,但法律視此種情況下條件已經成就,因此,此房屋租賃合同失效。

附期限的合同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期限作為合同的附款,必須是將來事實,確定發生的事實和合法的事實,已經發生的事實,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以及不法事實,均不能被設定為期限。附期限同附條件的要求不完全一樣,條件屬於不確定狀態,而期限則屬於確定狀態,期限設定的方式,無論是周、月、或年,就是某起點日期後的若干時日,它終究一定會到來。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經一定期限屆滿時,合同生效的,為附生效

期限的合同;如養老保險合同,在投保人繳納保費一定數額,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到來時,(50歲,55歲)合同生效,此種合同即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在合同中約定,經一定期限屆滿時,合同終止的,為附終止期限的合同。例如,家庭財產保險合同,投保方投保的是一年期財產險合同,約定從某年1月1日零時起到該年12月31日24時止為保險期間,此期間為保險合同的生效期間;“一年”即為該財產保險的終止期限,期限屆滿該財產保險合同失效。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曆年、月、日計算;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天;期間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

勞動保險經費

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支付的各項勞動保險待遇費用的總稱。在中國,企業職工享受的保險待遇,全部費用由企業和國家負擔。支付的渠道有三個:

①從企業工資基金中支付,其中有病假、傷假、產假期間的工資等。 ②從企業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其中有職工醫療費、職工家屬醫療補助費以及職工工傷住院醫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等。

③從企業營業外支出支付,即從企業繳納所得稅前的'利潤中支付,其中有退休金、退職金、因工傷殘護理費、因工殘廢補助費、長期病假救濟費、職工死亡的喪葬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的撫卹費、救濟費等。以上各項費用的支出,除營業外支出的部分不計入成本外,其他都計入成本。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保險費用,從本單位的行政經費或事業經費中開支。公費醫療費用,由國家專門撥款給公費醫療管理機關統一使用

篇二:合同生效的條件

一、合同生效要件

1、合同生效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受到法律的保護,並能夠產生當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後果。

2、合同的生效,意味著合同的有效,亦即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合同的生效要件,指合同發生法律效力普遍應具備的條件。

4、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

5、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二、合同生效的條件

1、合同法第44條明確規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

3、這些條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的標準。

三、合同生效要件

1、合同生效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受到法律的保護,並能夠產生當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後果。

2、合同的生效,意味著合同的有效,亦即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合同的生效要件,指合同發生法律效力普遍應具備的條件。

4、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

5、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篇三: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即法律,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在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接受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在通常情況下,合同成立之時,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但有時,合同雖然成立,卻不立即產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其他條件成立時,合同才開始生效。

一、合同成立的時間

在國際貿易中,合同成立的時間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根據《公約》的規定,合同成立的時間為接受生效的時間,而接受生效的時間,又以接受通知到達發盤人或按交易習慣及發盤要求作出接受的行為為準。由此可見,合同成立的時間有兩個判斷標準:一是有效接受的通知到達發盤人時,合同成立;二是受盤人作出接受行為時,合同成立。此外,在實際業務中,有時雙方當事人在洽商交易時約定,合同成立的時間以訂約時合同上所寫明的日期為準,或以收到對方確認合同的日期為準。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有些合同成立的時間有特殊規定。如我國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簽字或蓋章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後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買賣雙方就各項交易條件達成協議後,並不意味著此項合同一定有效。根據各國合同法規定,一項合同,除買賣雙方就交易條件通過發盤和接受達成協議後,還需具備以下要件,才是一項有效的合同,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護。

(一)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簽約能力

簽訂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主要為自然人或法人,按各國法律的一般規定,自然人簽訂合同的行為能力,是指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才能訂立合同;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禁治產人訂立合同必須受到限制,關於法人簽訂合同的行為能力,各國法律一般認為,法人必須通過其代理人,在法人的經營範圍內簽訂合同,即越權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由此可見,在訂立合同時,注意當事人的締約能力和主體資格問題是十分重要的。

(二)合同必須有對價或約因

英美法認為,對價(Consideration)是指當事人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價。法國法

認為,約因(Cause)是指當事人簽訂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按照英美法和法國法的規定,合同只有在有對價或約因時,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合同,無對價或無約因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

(三)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

許多國家往往從廣義上解釋“合同內容必須合法”,其中包括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以及不得違反善良風俗或道德三個方面。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四)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只對少數合同才要求必須按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訂立,而對大多數合同,一般不從法律上規定應當採取的形式。我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五)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各國法律都認為,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才能成為一項有約束力的合同,否則這種合同無效。

為了使簽訂的合同能得到法律上的保護,我們必須瞭解上述合同生效的各項要件,並依法行事。此外,我們還應瞭解造成合同無效的下列幾種情況。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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