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獨家經銷的合同範本

來源:才華庫 1.95W

本協議於?年?月?日簽訂,協議雙方為:(賣方名稱),系根據A 國法律正式組成並存在的公司,設於某地(賣方地址)(以下稱“賣方”)和B 國X 股份有限公司,系根據B 國法律正式組成並存在的公司,設於某地(地址),(以下稱X 商)。

外商獨家經銷的合同範本

鑑於“賣方”願意發展他在某地(生產地)和其他國家制造的、並以他的商標和專名銷售的產品的出口業務;

鑑於“賣方”願委任X 商作為他的獨家經銷商,按照本協議中的條款銷售此種產品;

為此,考慮到雙方在本協議中所作的諾言和所商定的各條款,並考慮到下面所提出的,雙方宣告已經同意的,相互之間的其他有效對價,特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定義

一、產品:本協議中所稱“產品”,係指“賣方”製造並以其商標和專名銷售的產品(產品名稱)。

二、地區:本協議中所稱“地區”,係指某地(地區名)和隨時經雙方以書面同意的其他地區。

三、商標和專名:本協議中所稱“商標”和“專名”,系分別指××(商標的全稱和專名的全稱)。

第二條經銷權

“賣方”茲給予X 商以獨家進口,並以“商標”和“專名”向“地區”內客戶銷售“產品”的權利。

第三條專營權

一、交易:“賣方”不得將“產品”售予、讓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區”內X 商以外的任何個人、行號或公司取得“產品”。

二、委任:“賣方”不得委任“地區”內X 商以外的其他個人、行號或公司作為其經銷商、代表人或代理人,以進口和銷售“產品”。

三、詢購:“賣方”收到“地區”內任何客戶有關“產品”的詢購,均應交給X 商。

四、再進口:“賣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區”內出售“產品”,並不得將“產品”賣給“賣方”知道的或有理由據信擬在“地區”內再進口或同售“產品”的第三者。

第四條價格、條件

一、價格:給予X 商的價格和條件,應隨時由“賣方”和 X商商定,此項價格和條件的確定應考慮到正常貿易慣例及經常存在的市場競爭情況,使雙方從銷售中獲得相當利潤。

二、單獨合同:在每次具體購買產品時,雙方應締結單獨合同。

三、最惠條款“賣方”宣告,本協議中各項條款是“賣方”現在給予經銷商和製造商最優惠的條款,今後如“賣方”向任何其他經銷商或製造商銷售“產品”時提供比本協議更有利於買方的條件時,“賣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X 商,並向X 商提供此項更有利的條件。

第五條“賣方”的責任

“賣方”同意在下列方面協助X 商:

一、自費供應樣品和一切可以供應的廣告資料。

二、提供現行的國內價目表,並將價目表內任何預期的變更迅速通知X 商。

三、經常提供有助於推銷“產品”的意見

第六條 X商的責任

一、為在“地區”內推銷“產品”併為客戶服務,應自費提供和保持一個有經營能力的機構,並盡一切努力爭取達到有利於“賣方”為利用“地區”內各種銷售機會而制定的銷售指標。

二、供給“賣方”有關銷售“產品”的詳細報告,以及儘可能多的有關“地區”內各種銷售機會和競爭者推銷活動的`情報。

第七條雙方關係

根據本協議所建立的“賣方”和X 商在協議有效期內的關係僅屬賣方和買方的關係。任何一方均無權對某一第三者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義簽訂合同。本協議並不產生代理權,如果任何一方以另一方的名義或以另一方代理人的名義行事,以致另一方遭受損失時,該導致損失的一方,應使受害的一方不負擔由此而發生的損失和費用。雙方並未也無意建立任何代理、合夥、合營企業或僱主和僱員的關係。

第八條“賣方”名稱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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