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國際合同樣本

來源:才華庫 1.73W

本合同由買賣雙方商訂,賣方同意買方為賣方在波蘭的分銷商。在合同項下,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買賣下述商品

FOB國際合同樣本

第一條:品名

規格

數量

單價美元/每臺

第二條:合同數量/合同總值

第三條:原產國別的製造商

第四條:裝運港

第五條:目的港

第六條:裝運港

中國廣東省廣州黃埔港。

第七條:包裝

所供貨物包裝按賣方現有包裝標準提供。

第八條:嘜頭

買方按賣方的LOGO嘜頭進行銷售。

第九條:保險

由買方投保。

第十條:付款條件

10.1 賣方收到買方訂單定金(總貨值的50%)後開始進行生產。訂單生產完成後賣方通知買方支付餘款,買方餘款到賣方帳戶後賣方開始發貨交運。

10.1.1買方在收到備貨電傳通知後或貨運期前50天,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其金額為合同總值的50 % 計 中國銀行 行收到下列單證經稽核核對無誤後承付信用證款項(如果分運,應按分運比例承付。) (是否合適?)

10.1.2全套可以裝船提單海運提單外加兩套副本、注塑“運費代收”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已通知到貨口岸 對外貿易運輸合同。 ???

10.1.3 商業發票一式五份、註明合同號、信用證號和嘜頭。????

10.1.4 已裝要有單一式四份,註明每包裝物數量,毛重和淨重。????

第十一條

11.1 賣方應在裝運期前

數量、發票金額、件數、毛重、尺碼及備貨日期、以便買方訂艙 。

11.2 買方必須在預計船抵達裝運港日期前10天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和裝運港船方代理,以便賣方安排裝船。如果需要更改載貨船隻、提前或推後船期,買方或船方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果貨船未能在買方通知的.抵達日期內到達裝運港,從應抵達日期的第2天起,在裝運港所發生的一切倉儲費和保險費由買方承擔。

11.3 在貨物越過船舷脫離釣鉤前,一切風險及費用由賣方承擔,在貨物越過船舷脫離釣鉤後,一切風險及費用由買方承擔。(與第九條保險的關係?)

11.4 賣方在貨物全部裝運完畢後48小時內,以電子郵件通知買方合同號、貨物品名、數量、毛重、發票金額、載貨船名和啟運日期。(是否是通知這些內容?)

第十二條:

12.1 賣方保證貨物是按賣方企業標準生產並符合CE認證和ROHS認證要求的。在貨物正確安裝、正常操作情況下,賣方對合同貨物的正常使用給予X / X臺產品做為買方售後使用,賣方不再對合同貨物進行售後維修。

第十三條:驗收

13.1 賣方必須在交貨前全面準確的檢驗貨物的質量、規格和數量、並簽發合格證附在箱內,賣方應將記載檢驗細節和結果的書面報告附在質量證明書內。(查詢目前我們是如何做的?)

第十四條:不可抗力

14.1 簽約雙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無法履約、履約期限則應按不可抗力影響履約的期限相應延長。

14.2 受阻力應在不可抗力發生或終止時儘快電告另一方、並在事故發生後15天內將有關當局出具的事故證明書掛號航空郵寄給另一方。

14.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續超過120天,另一方有權用電子郵件和掛號航空郵寄書面通知受阻方終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五條:仲裁

15.1本合同使用中文和英文簽署,對合同內容有歧義的部分,以中文解釋為準。

15.2雙方對執行合同時發生的一切爭執均應通過友好的協商解決、如果不能解決、則可訴諸仲裁。

15.3仲裁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式進行仲裁、也可提交雙方同意的第三國仲裁機構。

15.4仲裁機構的裁決具有最終效力,雙方必須遵守執行。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機構另有裁定。

15.5仲裁期間雙方須繼續執行合同中除爭議部分之外的條款。

第十六條:延期和罰款

16.1如果賣方不能按合同規定及時交貨、除不可抗力者外,若賣方同意支付延期罰款、買方應同意延期交貨。罰款通知在議付行付款時扣除,但罰款總額不能超過延期貨物總值的5%。罰率按每星期0.5%計算。????

16.2如果買方不能按合同規定及時付款,除不可抗力者外,同樣需支付同16.1條款中相對應的延期罰款。

第十七條:附加條款(如上述條款與下列附加條款不一致時,以附加條款為準)

本合同由雙方於 年月日用 中文及英文簽署,中文/英文原本各一式 兩份,買賣雙方各執 壹 份。

本合同簽署後立即生效。

買方合同: 賣方合同:

蓋章簽名:

日期:

蓋章簽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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