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合同

來源:才華庫 3.05W

合同編號:

高速公路合同

京哈高速公路四平至長春段

改擴建工程建設專案

合同名稱:京哈高速公路四平至長春段改擴建工程建設專案-監控裝置

甲方:

乙方:朝陽區超宇數碼產品經銷處

合同金額:

簽定時間: 年  月  日

簽定地點:長春至四平段

甲方:

乙方:朝陽區超宇數碼產品經銷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賣雙方就買賣交易事宜經過平等協商,確認根據下列條款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貨物清單及價格:

1.1貨物清單:詳細配置見附件。

1.2合同總金額為:¥ (人民幣:  整)。

本價格為貨物運到安裝現場未稅價。

第二條  質量與技術標準、產品包裝與嘜頭:

2.1  質量與技術標準:以符合貨物說明書的相關說明及原廠商出廠合格證明為標準。

2.2  產品包裝:

2.2.1所有合同裝置和技術檔案應按原廠商標準包裝,甲方有權不接收未按上述規定包裝的合同裝置。

2.2.2 所有合同裝置應進行堅固包裝使其適於長途空運及內陸運輸,及反覆裝卸和操作。乙方應根據貨物特點和要求採取保護措施使其免受雨水,潮溼,震盪和撞擊的損壞,以使其在正常裝卸和操作條件下貨物能夠安全無損壞地抵達安裝現場。

2.2.3 如果因為乙方在交貨前未採取適當的包裝和/或不充分的保護措施而造成貨物的損壞或丟失,乙方負責修理,更換受損或丟失的裝置或進行補充。

2.2.4乙方應對技術檔案進行適當包裝使其適於長途空運和內陸運輸並免受雨水和潮溼的侵害。

2.2.5 乙方應盡力使合同裝置和技術檔案避免受潮,並對所有貨物小心操作。

第三條 收貨人資訊:

3.1本合同項下的貨物的收貨單位全稱為:

3.2本合同項下的貨物的完整收貨地址為:

3.3 在乙方交貨過程中,甲方提出變更收貨人的,應書面通知乙方變更後的收貨人姓名、聯絡方式(通訊地址、固定聯絡電話和郵政編碼等),乙方在收到前述甲方書面通知之前有權向原收貨人交貨。收貨人對乙方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簽字、確認或承諾)無爭議地視為甲方之行為。

第四條 交貨的時間、方式、運輸和保險:

4.1  交貨時間及方式:乙方應在預付款到賬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將全部合同裝置交

貨至甲方指定地點。合同裝置清單列於附件一。

4.2  運輸方式以及運費承擔:由乙方運輸及承擔運費。

4.2.1 運費承擔方: 乙方

4.3  裝置驗收

在乙方提供的合同貨物全部到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對合同貨物進行驗收並簽署到貨驗收單(驗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貨物型號及數量是否與合同約定的一致,開箱加電是否正常等)。到貨驗收之前一切貨物質量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付款條款:

5.1 乙方的銀行資訊如下:

開戶名稱:朝陽區超宇數碼產品經銷處

開 戶 行:浦發銀行紅旗街支行

帳 號:61050154730000283

5.2 甲方與乙方之間通過以下第()種方式進行結算:

1 現金; 2 電匯; 3支票;

5.3 合同簽訂後結算30%、貨到現場後結算30%、於完工之後交付全款,即人民幣

(小寫:)元整。

5.4由於乙方提供的正式發票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責任(包括商業責任和法律責任)和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取得發票並不代表甲方貨款已付清,貨款已付清是以甲方貨款全部到

乙方指定賬戶為標準;另外,付款條款在罰責生效期間應按相應時間表順延。

第六條、驗收與異議:

6.1  甲方如指定由收貨單位(人)接收貨物,則甲方同意對收貨單位(人)的接收、拒收、

書面拒收意見等行為負責。

6.2  接收流程:

採用代辦託運方式交貨的,自貨物運達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甲方應依照雙方在本合同中的約定對貨物的品牌、規格、型號、數量、質量、技術標準進行驗收。甲方如有異議的,應自貨物運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但甲方在此期間對貨物負有免費的暫時性的保管服務。甲方除提出書面異議外,還應在提出書面異議後1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供有關技術部門的檢測報告。乙方應在接到異議及檢測報告後及時進行修理或更換,直至驗收合格。如在貨物交付後甲方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雖在約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但未在約定期限內提供上述檢測報告的,視為貨物驗收合格。甲方的異議被乙方接受且乙方同意給甲方調換或修理的,甲方應負責按乙方同意的運輸方式和費用將該貨物運至乙方指定的接收人,由此產生的.必要費用由乙方承擔。

6.3  開箱加電驗收

6.3.1合同全部裝置交付給甲方並驗收通過後,因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貨物質量下降的,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保修服務,並支付給乙方相應的費用。

6.3.2驗收標準按照貨物原廠商驗收標準驗收。

第七條、貨物的安裝、技術服務支援及保修

7.1  安裝:裝置的安裝服務在裝置清單(附件)中作為產品的一部分由甲方向乙方購買,

乙方將提供安裝服務,並由甲方驗收。

7.2  技術服務支援:乙方提供  36  個月免費技術服務支援,免費期後雙方另行協商技術支援費用。

7.3  培訓課程:雙方另行協商培訓事宜。

7.7.4  保修: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裝置的保修期除非甲乙雙方在合同中另有約定,否則按照生產廠商標準執行。

第八條、違約條款:

8.1  乙方違約責任

8.1.1  乙方逾期交貨的,每逾期十個工作日,按交付貨物金額千分之二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上限不超過本合同總價款的百分之二。上述違約金不解除乙方的交貨責任,且合同時間表保持不變。

8.1.2  乙方交付的貨物規格、型號、數量、質量、外包裝經確認不符合合同裝置清單所規定的,若甲方同意接受,則雙方可重新協商合同價款;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應根據貨物的具體情況負責補齊、包換或包修,並承擔修理、調換而支付的費用。在乙方補齊、包換或包修期間之前,甲方有權順延付給乙方相應款項,以保證整個合同的順利進行。

8.1.3  在乙方送貨和乙方代辦託運的交貨方式中,如因甲方錯誤告知到貨地點和接貨人,致使乙方無法按時送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甲方應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8.2  甲方違約責任

8.2.1  甲方按照合同條款逾期付款的,每逾期十個工作日,按交付貨物金額千分之二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上限不超過本合同總價款的百分之二。

8.2.2  甲方在交貨日期屆滿後20個工作日之後未能安排接貨,乙方有權選擇停止發貨或解

除合同,乙方採取前述措施並不免除甲方的賠償責任。如乙方單方終止合同,應返還所有已從甲方收到的價款、費用。

8.2.3  由於甲方原因造成加電驗收階段工作延期完成的,與乙方無關,並不解除雙方合同法律效力。

8.3  任何一方存在上述8.1或8.2條款所述以外的違約情形的,或者存在上述8.1或8.2條款所述違約情形,而8.1或8.2條款對其違約責任的約定不夠全面的,違約方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其他條款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所有權保留:

雙方一致同意:在甲方未支付清全部合同款之前,此合同中所有貨物的所有權歸

乙方所有。如甲方未能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付清應付給乙方之款項,乙方有權收回貨物,並不返還甲方已付款項,同時不免除乙方向甲方進一步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十條、不可抗力因素

10.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戰爭、

火災、洪水、颱風、地震、政策變化或其它人力不可抗拒之事件。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出現在貨物製造運輸、倉儲或交付過程中,出現上述不可抗力後,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

10.2  乙方因不可抗力或較大面積傳播的突發性傳染性疾病造成逾期交貨的,可不向甲方承

擔任何責任。

10.3  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並應在上述事件消除後15個工作日內提供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10.4  如因貨物製造商或供應給乙方貨物的供貨商的原因致使乙方違約,甲方同意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意一方均可向長春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合同效力及變更:

12.1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後生效。

12.2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需要變更合同,雙方需

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確認變更事項,補充協議在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公章或合同章後生效。如若雙方未就變更事項簽訂補充協議的,提出變更方仍應依本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否則視為違約。

12.3特別約定:

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後

十個工作日內支付給對方,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雙方認同合同附件將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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