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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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勞動法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關於勞動法合同

關於勞動法合同1

按照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企業與職工勞動關係的消滅,主要有兩種基本形式:勞動合同關係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終止和解除是有區別的,適用不同的條件。合同終止既適用於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於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相對來講,合同終止的外延應比合同解除來得大一些。但是,勞動合同關係不同於其他民事合同關係,因勞動者勞務行為的不可逆轉性,其終止和解除的法律後果是相同的。現行勞動法在第三章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中,沒有明確將勞動合同的'解除納入勞動合同終止的範圍,而是將二者並列。對此,應視為是立法上的缺陷。勞動法由於沒有對合同終止的條件作明確限制,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存在爭議。如有的企業將企業破產作為合同終止的條件,一旦企業破產,勞動者就不能取得經濟補償金;有的企業未將企業破產作為合同終止的條件,其企業一旦破產,則認為應適用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 項的規定,屬於勞動合同關係解除,勞動者依法可以取得經濟補償金。可見,勞動合同關係解除與終止的不合理劃分,造成了勞動者迥然不同的結果。

筆者認為,有必要理清合同解除與終止這一關係,將勞動合同關係解除納入終止範圍,即勞動合同關係解除就是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以減少不必要的勞動爭議合同糾紛,同時,也有利於在破產案件審理中,對職工的勞動合同關係消滅作準確界定與處理。對於勞動合同期限尚未屆滿,因企業破產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由清算組與職工協商提前終止雙方的合同關係,不管是否協商一致,都應作為提前終止合同關係。

筆者建議,勞動法應儘快修改職工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條件,不能不管合同終止的情由,一概規定不能取得經濟補償金,而應對合同終止的情形進行細化,凡是由於客觀原因致使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職工應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關於勞動法合同2

得出給予勞動者補償的情形大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1.由於用人單位自身原因導致妁經濟補償

這種情形可分為二個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故意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在落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足額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報酬時,用人單位還應對勞動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二是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或因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或是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等,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若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觀原因完全在勞動者一方,並且屬於勞動者故意的主觀故意行為,如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須給予經濟補償。

2.由於勞動者自身非主觀原因導致的經濟補償

如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儘管這類原因不屬於勞動者的主觀原因導致的.,用人單位也應當給予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

3.由於客觀原因導致的經濟補償

即《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雖然是客觀原因造成的,由於勞動者是弱者,用人單位也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4,勞動合同期滿時的經濟補償

凡屬國有企業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二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用人單位應落實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規定。除此之外,以勞動合同約定為準,若勞動合同無約定,勞動者不能獲得經濟補償。對於那些一會兒是國企,一會兒是合資性質的企業,應在企業改制時,按規定及時給予勞動者身份、經濟上補償。

關於勞動法合同3

甲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第一條本合同為______________期限勞動合同。

二、工作內容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第三條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規定的技術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八小時工時制度。第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第六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四、勞動報酬第七條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第八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無需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並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第十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五、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第十二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第一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六、違約責任

1.在合同期內,甲方除《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乙方除《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離職,否則應支付違約金500元。

2.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除遇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後果和責任大小,給對方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額按有關規定或實際情況確定。乙方應遵守如下規定:乙方應每天按正常上班時間到甲方報到。

七、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第十三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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