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商品房買賣合同範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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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推薦】商品房買賣合同範文五篇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1

甲方(委託人):

乙方(受託人): 北京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市政府部門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委託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從事房屋購買代理事項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委託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購買於 市 區 房產,建築面積 平方米,權屬性質 ,原商品房銷售契約編號 。

第二條 委託代理期限

乙方自本合同訂立後的次日起 個工作日完成全部代理事項,如因甲方原因耽誤,工作日相應順延。

第三條 房產價格及付款時間、付款方式

1.該房產購買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此價格為淨房款,購買該房產甲方應交的其它相關費用詳見附件一。

2.付款日期、付款方式:

第四條甲乙雙方相互提供下列相應證件

甲方提供: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人名章。

乙方提供:經紀機構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影印件。

第五條 甲方義務

1.甲方應及時提供該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過程中所需要的相關證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影印件,並保證在辦理過戶交易手續時按時到場。

2.若甲方申請銀行按揭貸款,需及時向乙方提供貸款所需資料。

3.照本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方式及時間按時交付房款。

4.乙方通知甲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甲方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指定地點簽訂,辦理該房屋產權屬變更。

第六條 乙方義務

1.乙方確保代理事項真實合法。

2.確保賣方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期過戶,進行房屋交接。

3.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利益。

4.如需變更為甲方代理服務事項、要求和標準,須經甲方同意。

第七條 其他事項約定

1.簽署成交協議後,錢款交接地點為乙方指定地點,否則後果自負。

2.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簽署的補充協議和其它書面檔案,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該房屋辦完過戶手續,甲方收到房屋後,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期間,如因不可抗力、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等原因,該房不能辦理權屬變更,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2.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違反本合同第五、六條各項約定之一的,應支付對方該房約定出售價格的5%的違約金作為賠償。

3.如因賣方原產權證辦理不成功,導致本合同無法正常履行,乙方全部返還甲方所交款項,雙方免責,合同解除。

第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如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依法向出售房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經甲方簽字和乙方蓋章後即生效,合同文字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補充條款

甲方: 乙方: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現在住址: 地址:

身份證號碼: 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證書編號:

第 號

委託代理人: 經辦人: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簽約日期: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2

本協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房屋買賣雙方就《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盡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同簽訂前,出賣人已向買受人明示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及《合同補充協議》、《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等檔案;買受人已細讀並完全理解上述檔案的內容;並就本合同以及本補充協議與出賣人進行了充分的協商,雙方對各條款的意思表示理解一致。

第二條、為了鼓勵購買商鋪業主自主經營,出賣人特施行優惠政策,具體內容如下:

1、購買本專案商鋪的業主在使用所購商鋪經營一年後(以業主辦理營業執照時間為準)的第一個月15日獲得開發商給予的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 )創業基金獎勵。

2、《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的第三年後,業主可以將商鋪返租給開發商使用1年,屆時開發商將一次性支付買受人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 )租金。

第三條、買受人充分了解房地產市場潛在的風險,在任何情況下,出賣人有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未售房源進行價格調整,買受人不得以此為由向出賣人提出任何方式的索賠或解除本合同。

第四條、本補充協議為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正文不一致之處,以本合同約定為準。

出賣人: 買受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日期: 日期: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3

《解釋》第八、九條規定了出賣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5種情形,即出賣人在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違約責任後,買受人還可以同時要求其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一、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

1.可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僅限於該5種情形,其他違約或欺詐行為均不得適用。由於懲罰性賠償責任是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附加性賠償,目的不在於傳統損害賠償責任中的補償損失,而是一種懲罰,故只能在法律明文規定情況下適用。

2.適用的條件。(1)買賣合同已經成立,即必須是雙方已經訂立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如僅發出要約尚未承諾,雙方正處於協商過程中,則不發生懲罰性賠償責任。這時,僅發生締約過失責任。(2)合同成立後,發生5種情形,必須是已經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解除。(3)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即因存在法律上的障礙,使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例如房屋已合法過戶給他方。同時滿足上述條件才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

發生上述5種情形後,出賣人能夠補救,合同仍可實際履行,則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比如說:(1)開發商將已經抵押的房屋出賣或在出賣後又抵押的情形下,如果開發商能夠將該抵押及時解除,則即使其確實存在惡意抵押的行為,也不應令出賣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2)訂立合同時有故意隱瞞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或提供虛假證明的行為,但其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預售合同有效,也不應令出賣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3)一房二賣情形下,未實際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而實際可以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則不能主張,即使出賣人在履行交付房屋的過程中還有其他嚴重違約行為,而致使合同被解除。比如,出賣人有嚴重逾期交房、逾期辦理產權證等行為而使合同被解除的情況。因為這種責任已經不是因為一房二賣本身造成的後果。

3.如何把握“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與返還利息、賠償損失可以同時並用,而不是隻能選擇適用。(2)並不是所有的案件一律賠償已付購房款一倍的損失,而是應由法院依據個案的不同情形在一倍以內自由裁量。(3)法院在自由裁量時應主要依出賣人的'過錯程度、情節輕重、所得利益大小、造成損失的大小、社會影響程度等來決定賠償額。這類似於刑法中量刑時考慮情節的方法。同時,還可以考慮出賣人的承受能力如何,甚至於買受人的經濟能力如何。傳統的補償性賠償責任是為了填補損失,故僅考慮行為造成的損失大小,而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意大小、情節等內容,而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主要目的在於懲罰,故裁量時考慮的內容不同。

二、懲罰性賠償之外的損失賠償

懲罰性賠償與其他損失的賠償是可以並存的,並不能因承擔了懲罰性賠償責任而免除開發商的其他賠償責任。

應區分出賣人承擔的是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責任還是締約過失責任,二者賠償損失的具體範圍是有所不同的。第八條規定的兩種情形屬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責任,第九條第(一)項屬締約過失責任,第(二)、(三)項則既可能是締約過失責任也可能是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責任。

1.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失賠償範圍。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被撤銷後,出賣人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在締約過失責任中,賠償範圍限於信賴利益。信賴利益的損失,即當事人因信賴合同的有效而履行,在訂立和履行合同中所支出的各種費用和代價,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撤銷以後,當事人所蒙受的損失。信賴利益與期待利益不同。期待利益是當事人通過合同履行所獲得的利益,主要包括履行利益及利潤收入。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的信賴利益具體包括:訂約費用即合同訂立過程中買受人支出的合理費用;履行的費用包括準備履行所支付的費用以及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為支出上述各種費用所失去的利息;合理的間接損失。所謂間接損失,是指如果締約一方能夠獲得各種機會,而在因另一方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生效履行的情況下,使這些機會喪失。如買受人因為合理信賴出賣人將依約交付房屋,而沒有考慮向另一個開發商買房,從而失去了一筆本可得到的利益。這種機會損失是否合理一般不易確定,故在買賣合同未成立時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情形下,不應當包括在信賴利益範圍內。但合同成立並實際開始履行後,如買受人已實際交付了大部分房款,此時合同才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如對受害人的機會損失一概不予保護則有失公平。尤其是如因出賣人的上述嚴重欺詐行為使合同成立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更應保護買受人的合理的機會損失。信賴利益原則上不得超出履行利益,即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買受人所獲得的信賴利益的賠償,不得超過合同有效且得到實際履行的情況下所能得到的全部利益,尤其是在考慮賠償買受人的間接損失的情況下,信賴利益超出履行利益的情形是極可能發生的。

2.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可撤銷合同買受人未選擇撤銷而出賣人違約致合同被解除,出賣人承擔的是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責任。合同解除後的責任是違約責任還是締約過失責任,尚存爭議。《解釋》第八、九條規定的出賣人在違約時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前提是出賣人已無法實際交付房屋,商品房買賣合同被解除。這裡的損害賠償責任只能是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責任。違約責任中應適用完全賠償原則,即因違約方的違約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包括積極損失和可得利益的賠償。(1)積極損失。積極損失即現有財產的減損滅失和費用的支出,它是一種現實的財產損失;可得利益是本來應該得到的利益而沒有得到。積極損失具體包括:各種訂約費用,一方對另一方作出履行後未獲得對價,因標的物交付瑕疵而要承擔的全部損失,因履行遲延造成的利息損失和其他財產損失等等。這裡的積極損失與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的信賴利益損失是不完全相同的。(2)可得利益。有觀點認為,繼續履行合同與合同解除兩種情形的違約損害賠償範圍不同,主要不同是:合同解除時不能要求違約人承擔可得利益的損失。理由如下:一是認為,由於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復到訂立前的狀態,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時才有可能產生,既然當事人選擇了合同解除,就說明當事人不願意繼續履行合同,放棄了可得利益,非違約方就不應該得到合同在完全履行情況下所應得到的利益,即不應該賠償可得利益。二是認為,合同解除後可得利益難以確定。上述觀點有一定道理,但《解釋》第八、九條規定的幾種情形正是反駁的例證。當一方違約時,實際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已成為不可能,或履行費用過高,實際履行已不必要時,對可得利益不保護是有失公平的。此時非違約方“選擇”解除合同並非出於自願,而是由於違約方的過錯不得不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完全可能不是因為繼續履行對買受人不利。如在一房二賣的情形下,因房價大幅上漲,開發商已將房屋另售他人並已合法過戶,而未取得房屋的購房人已付房款數額不大,即使加倍賠償亦不足以防止開發商因違約而獲得巨大的利益。此時,開發商獲得超過原買賣合同部分的價款,即可視為買受人的可得利益,該數額是完全可以確定的,應予以保護,否則將縱容開發商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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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4

合同編號:

房屋買賣合同

出售方:

購買方:

貴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貴州房地產買賣合同 中房置業 有限公司 制定

出賣人(甲方): 身份證號: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 居間方(丙方):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

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通過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居間介紹,由乙方受讓甲方自有房屋產權及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房地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權證號為: 。

(二)房地產座落:

(三)房地產建築面積: 平方米。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面積: 平方米。

(四)隨該房地產同時轉讓的裝置及裝飾情況見本合同附件一。

(五)甲方轉讓房地產的相關關係(包括交房、租賃、戶口等其他關係)見本合同附件四。

第二條 甲方保證該房地產權屬無爭議,在將房地產出售前,已經與其配偶及房地產權證內的權利人協商一致,若出售後配偶再提出異議的,由權利人承擔法律責任,並已如實陳述房地產權屬狀況、裝置、裝飾情況和相關關係,乙方對甲方上述轉讓的房地產具體狀況充分了解,自願買受該房地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小寫: 。(若與到

產權處和地稅局申報的過戶價格有衝突的,以本合同協定的價格為實際成交價格)。

第四條 甲乙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約定明確,乙方交付房價款後,甲方應開具收款憑證給乙方。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交房方式和交房時間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約定明確,甲方騰出該房屋並通知乙方進行驗收交接。乙方應對房屋及其裝飾、裝置情況進行查驗。查驗後甲方將房屋鑰匙交付給乙方。

第六條 甲方承諾,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接期間,凡已納入

本合同附件一的各項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應按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估值雙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甲、乙雙方確認,在 年 月 日之前,甲乙雙方共同委託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向小河區房屋管理局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若遇特殊原因延長5個工作日),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藉口推諉拖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若到期未前來辦理過戶交易手續,按定金協議上的違約條款處理。

第八條 上述房地產交易產生的相關稅費、中介服務費、水、電、燃氣、通訊費等與該房地產交易相關的其他費用的承擔和支付方式,按本合同附件三約定支付。

第九條 若乙方採取貸款方式購買該房地產,甲乙雙方有義務配合丙方為乙方辦理貸款手續,乙方須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和銀行徵信符合貸款條件,如因乙方資料不屬實或銀行徵信不符合貸款條件造成的貸款未果,乙方應使用現金補齊所差房款,繼續履行該合同。

第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訂立的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為買賣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附件條款與正文條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附件條款為準。

第十一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丙三方各執壹份,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簽字):電話:

乙方(簽字):電話:

丙方(簽章):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

置業顧問:電話:

年 月 日

附 件 一

隨房地產同時轉讓的裝置及裝飾情況

1, 甲方所售房價含:房屋維修基金、配套設施費、固定設施及裝修。

2, 以上所列裝置和裝修費用包含在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房地產轉讓價款內,

乙方不需另外支付費用,甲方不得拆除並應隨房屋交付乙方。

裝置:

裝飾:

附 件二

付款協議

1, 乙方已於20xx年1月28日支付購房定金壹萬元整給甲方。

產權過戶之日,甲乙丙三方先到銀行驗資,查證乙方購房全款是否到位,產權過戶後,乙方見過戶收件收據三方立即到銀行,乙方將購房全款含定金在內共計人民幣叄拾萬元整(¥300000.00)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2,

3, 乙方已告知甲方購買該出售房需在銀行貸款人民幣壹拾壹萬元整

(¥110000.00),產權過戶之日,乙方先將貸款部分房款墊付給甲方,甲方開具收到購房全款收條給乙方。乙方在銀行貸款後,銀行放款到甲方賬戶,甲方將該筆款項還給乙方,由於銀行是放款到甲方賬戶,為保證乙方的資金安全,過戶之日,甲方到銀行重新開設一個單卡或單折賬戶,由乙方設定密碼,乙方儲存該賬戶,銀行確定放款之日,乙方先到銀行查證該賬戶無異常情況,則丙方通知銀行放款。

4, 賣售人或其共有人只要有一方收到售房款項則視為賣售方所有權利人收

到售房款項。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5

甲方(賣方):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一、標的物

1、甲方所擁有的坐落於北京市_________號房屋,建築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其現用途為自住。

2、甲方已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號為_________。

3、甲方已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取得上述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_____。

4、甲方自願將上述房屋所有權及所屬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自願購買該房屋,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無產權糾紛和無債權債務糾紛,否則,由甲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房屋價款

買賣雙方同意按套計價,該房屋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萬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

三、付款方式

買賣雙方同意按下述_________種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乙方於辦理該房屋買賣立契過戶之日起7日內一次性支付全部購房款。

2、分期付款,乙方於簽訂本合同之日起7日內支付甲方總房款30%的購房款,剩餘購房款於辦理房屋立契過戶之日起7日內支付。

3、貸款付款,乙方於簽訂本合同之日起7日內支付甲方總房款30%的購房款,剩餘購房款由乙方向_________申請貸款支付,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_________提交貸款申請。

四、定金

乙方於簽訂本合同當日支付甲方購房定金貳萬元,作為購房擔保。乙方不購買房屋的,定金不退;反之,甲方不出售該房屋的,雙倍返還定金。乙方支付首付款時,定金折抵首付款。

五、房屋交付

甲方應於辦理房屋立契過戶之日起7日內將合同約定房屋交付乙方,房屋內裝置、設施及裝飾見合同附件。

六、乙方同意其購置房屋由原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並遵守其管理公約的規定。

七、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

1、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有關稅費。房屋評估費由雙方共同承擔。

2、甲方已交納的公共維修基金和供暖費已計入房屋總價,隨房屋轉讓一併轉讓給乙方,雙方不再另行結算。房屋交付前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網路費及有線電視訊號費由甲方承擔。房屋交付後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網路費及有線電視訊號費由乙方承擔。

3、乙方應按合同約定期日支付購房款。乙方未按約定支付購房款的,自本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期滿第二天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乙方逾期付款達60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向乙方要求逾期應付款3%的違約金。甲方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期滿第二天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4、甲方應按合同約定期日將合同約定房屋交付乙方。甲方未按約定期日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期滿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購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甲方逾期交房達60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已付購房款3%的違約金;乙方願繼續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期滿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購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附件約定條件的,視為未交付房屋。

5、甲、乙雙方於簽訂本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交易部門提出交易申請。

6、因甲方原因,致不能交易過戶的,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付購房款,並向乙方支付總房款5%的賠償金。

八、因訂立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產生的爭議,包括合同效力,違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相同效力。

十、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北京_________簽訂。

十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屋管理部門備案一份,中介公司備案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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