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總七篇

來源:才華庫 1.15W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買賣合同7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總七篇

買賣合同 篇1

出賣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買受人: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

簽定時間:____年____月_____日 簽定地點:北京市

買賣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長期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就訂購 事宜,按照下列條款訂立本合同:

1、標的物名稱及價格:

2、產品質量要求、技術標準及保修期: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符合出賣人出廠標準,符合

買受人使用要求。保修期:

3、隨附必備品,配件及提供方法:

4、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全額貨款)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全額貨款)義務時,

標的物仍屬於出賣人所有。

5、驗收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買受人進行驗收。如有產品質量問題,貨到一週內買受人提出異議,出賣人負責更換。

6、產品的售後服務:

7、運輸方式及達站和費用承擔:通過汽運和鐵路運輸送貨上門,運輸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8、交付標的物方式,時間,地點:出賣人收到買受人現金或支票或電匯底單後,即安排發貨。

9、裝置的安裝和除錯:由出賣人負責對買受人的技術人員進行產品安裝和除錯培訓

10、包裝標準,包裝物的提供和回收:紙箱包裝,不回收。

11、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現款現貨,買受人按出賣人指定帳號電匯或支付支票和現金。

12、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執行期間如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 ____ 北京市 人民法院起訴。

13、本合同自 簽定之日內 起生效。

14、其他約定事項 協商解決

15、其他事宜:協商解決

本協議一式兩份,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合同章後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傳真件同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 賣 人 ______________ 買 受 人 ______________

出賣人(章): 買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______________ 電話: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

稅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號: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 簽訂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舊貨名稱、貨款 編號

舊貨名稱

規格型號

外觀特徵

單位

數量

單價(元)

總價(元)

備註

貨款總額(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寫)¥:

二、舊貨要求:贓物物品、來歷不明物品及抵押中的物品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法律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經營和特許經營的其他物品不得從事交易。

三、質量要求:雙方約定舊貨質量應符合第_______項要求。

1.舊貨應符合《舊貨品質鑑定標準》(sb/t10398),確保原有基本使用功能。

2.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要求。

四、交貨方式、時間及地點:(_________)買方自提;(_________)賣方送貨,送貨費用由_________承擔。交貨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舊貨所有權自(交付/_________)時起轉移,舊貨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所有權轉移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六、驗收標準:辨明舊貨品質,符合第三條的質量要求。

七、付款方式、時間:雙方約定以________種方式支付貨款。

1.買受人驗收後當場支付全部貨款。

2.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3

木薯種植合同書

合同編號:LZ20160101A-2

甲方:x市x利澱粉有限公司乙方:

聯絡人:歐x超身份證:

聯絡電話:18x640417(連州)1392x964(東莞)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x市x鎮墾區管理區步津村聯絡地址:

為了更好地貫徹我公司明年木薯種植計劃,增加當地農民收入,經甲乙雙方充分的友好協商,簽訂該合同.

具體合同內容如下:

種植面積及地點

1:面積畝

2:地點:

收購木薯質量標準:

1:木薯大小不限,根需乾淨,不得粘附過量泥土。

2:收購的木薯須保持新鮮,從泥土挖出超過三天的木薯不予收購。(因本廠收購的木薯是作為提取澱粉的原料,並非作為飼料用途,變軟或開始發黃,發黑的木薯本廠不予收購)

收購木薯價格標準

1:保底收購價格:600元/噸(包拉貨到廠)

2:市場變動價格:在600元/噸的前提下,按上浮升幅的50%收購。

比如:市場價現時為650元/噸,比我司保底價高出50元,則我司的收購價600+50X50%=625元/噸,如此類推.。

雙方責任:

甲方責任

l統一提供木薯種子,每畝50元。

l制定種植方案,提供種植技術指導,安排人員對各個環節進行指導。

l對乙方在合同種植期內的合格木薯產品,絕不拒收。

l如乙方種植面值超過200畝以上的,甲方提供乙方每畝50元的肥料,作為支援乙方種植,在收購乙方木薯後扣出此筆資金。

乙方責任

l為保證種植的木薯得到預期產量,乙方必須保證按時,按質,按量進行施肥,除草等農活。

l種植期內因病。蟲。鳥。獸等因素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負,另因大雨,乾旱造成40%種子未能出苗的,由甲方提供種子,乙方及時剷除,補種。

l生產的合格產品必須按時,按量交給甲方,乙方將產品銷給他人一經發現,每畝按20xx元人民幣支付給甲方作為違約賠償。

其他約定:

l種植要求:按廣西多年的木薯種植經驗,並根據連州當地的情況:

甲方建議種植間距為:70cm×80cm,則每畝最少可種1100株。

l在本公司生產期間,乙方須按甲方生產要求,按時收採木薯,不得影響本甲方生產,(比如本廠停機時間為12月31日,在12月31日之後的木薯,本公司不予收購),不

作出任何賠償。

l甲乙雙方簽訂種植合同後,如乙方未能按照簽訂合同所標示面積種植的,乙方須提前向甲方知會,以免影響甲方種植計劃。如不及時通知甲方的,乙方須賠償甲方900元/畝.(比如本公司與A君簽訂種植面積是300畝,但實際種植面積為250畝的話,乙方須提前通知甲方,否則乙方必須向甲方賠償50畝的損失。

l收購完乙方木薯後,甲方在30日內結清所有貨款。

l如乙方將木薯轉賣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亦不對本公司做出賠償的,本單位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乙方進行起訴,由甲方到當地法院提出仲裁,一切訴仲費用由乙方負責。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本合同具有法律效應,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如有補充,另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簽名:乙方簽名:

簽訂日期:年月日7

買賣合同 篇4

甲方(出讓人):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 乙方(受讓人):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地上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和樹木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於 。土地面積為平方米(折約 畝)。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 。

第二條、轉讓方式

甲方將該地塊轉讓給乙方。土地使用權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

第三條、轉讓價格

土地的轉讓價為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土地出讓金、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 萬元。

第四條、付款方式

乙方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所有土地價款。

第五條、其他約定

1.在出讓過程中,甲方僅承擔所有土地及地上建築物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土地契稅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稅等)。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第八條、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 年 月日

買賣合同 篇5

摘要: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意外風險負擔,是一個具有重要實踐價值的理論問題,《合同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有關買賣合同標的物意外風險負擔的規則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本文在介紹了買賣合同中的風險及其風險負擔的內涵的基礎上,比較詳細地闡釋了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規則,最後據此具體分析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責任負擔問題。

關鍵詞:風險;風險負擔;交付;交付主義

一、風險及其風險負擔概述

(一)風險的內涵及其引發事由

買賣合同中的風險概念不同與一般交易中的風險,它具有特定的內涵,主要是指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毀損、滅失。這也是立法和學者普遍認同的觀點。由此我們可以看出:

(1)買賣合同的風險具有不確定性,即它是否發生、發生的時間及後果都是不確定的;

(2)買賣合同的風險是由於意外情況所導致的結果,而且這種意外情況是當事人無法預見、並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也就是說,風險的發生不是基於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對風險發生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沒有實施損害行為;

(3)風險必然會造成損害,而這種損害必須是給買賣合同當事人帶來具有法律意義上的不利益。

對於風險的引發事由,即引起標的物的意外情況,一般認為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不可抗力。對於不可抗力的學理解釋,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獨立於人的行為之外,並且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現象。它是各國民法通行的抗辯事由,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颱風、洪水、海嘯等和社會原因如戰爭等。[1]我國《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我國民法對不可抗力所作的基本規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但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損失究竟應當由誰來承擔,則是違約責任制度所無法解決的問題,必須要通過風險負擔規則來解決。二是意外事件。又稱意外事故,是指非因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而偶然發生的事故。如碰撞、擱淺、汙染等。意外事件也是外在於人的意志和行為的事件。對它的理解,應注意到意外事件是不可預見的,一般應以當事人的一般智識為標準,即當事人是否在當時的環境下,通過合理的注意能夠預見到同時,意外事件是偶發的非因當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我國合同法實行嚴格責任,不承認意外事故可以成為免責的事由,但在某些情況下,合同法又針對一些特殊的合同規定了過錯責任,例如合同法第265條規定,"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確實是因為意外的火災導致建築材料被損壞,很難確定該損失是由承攬人的保管不善造成的,在此情況下,並不能根據合同法上述第265條的規定要求承攬人承擔違約責任,而只能根據風險負擔的原則來合理分配己經發生的損失。據此可見,在當事人沒有事先約定,也不可能事後來約定損失的分配,或依據違約責任制度來追究當事人的違約責任的情況下,要依據風險負擔的規則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損失。

 (二)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所謂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指買賣合同中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使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時,該毀損、滅失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的制度。換言之,它是指標的物發生意外毀損滅失後,由合同的哪一方當事人承擔該項損失以及相關不利後果的一項民事法律制度。其意義在於:若由賣方承擔標的物的風險,則如標的物已毀損、滅失,出賣方並不因此而免除交付的責任,其仍有義務交付與買賣合同約定相符的標的物或對買受人作相應的損害賠償;若風險由買方承擔,則無論標的物是毀損,還是滅失,買方均不能免除給付價金的義務,且不能要求出賣人重新交付或作損害賠償。因此,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的風險負擔對當事人利益影響甚巨。

風險負擔是合同法上的規則而不是物權法上的規則。雖然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將直接影響到標的物的所有權和其他權利能否正常的移轉,一方能否獲得該標的物的權利,也就是說,涉及物權的變動問題,而且,許多國家的法律在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方面採納了風險隨所有權移轉的規則,即誰享有所有權,就由誰承擔風險。但買賣合同風險負擔中所說的風險,指的是當事人在交易中遭受的損失。所以,風險負擔實際上涉及的是合同中的利益損失應當在當事人之間如何分配的問題。因此,應當在合同法而不是物權法中規定風險負擔的規則。物權關係與債之風險本屬兩回事,一方不能履行,對方應否為對待給付,應由債的關係決定,所有人因標的物毀損滅失而喪失物權,不得因此就決定對待給付請求權的有無。[2]

二、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規則

買賣合同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毀損、滅失,所造成的標的物的損失由誰來負擔,即是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問題。對此問題,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及認識上並不完全一致。目前世界各國在風險移轉的判斷標準上主要採納了兩種原則:一是"物主承擔風險原則"或"所有權原則",也就是說誰享有所有權,誰承擔風險。標的物的風險轉移時間應當與所有權的移轉時間一致。英國法和法國法採納了此種觀點。二是交付原則。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民事立法主張"交付轉移風險"的原則或者說"交付主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3 條(以下簡稱《合同法》):"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 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從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看,都沒有將標的物區分為動產和不動產,邏輯上講應為相同的法律意義。由此可以判斷我國立法在風險轉移的方面以"交付主義"為一般原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移轉以及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都與標的物的交付相一致。

但是應該看到,所有權轉移和風險轉移性質不同,是兩個不同的制度。因此,在根據交付主義來判斷標的物是否已"交付"並從而確定該標的物的風險是否已移轉時,不得與所有權的移轉相混淆。對此,學界對動產標的物的風險負擔爭議不大,因為對於一般動產來說所有權公示方式就是佔有,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交付、所有權轉移和佔有轉移是三位一體的。如甲將其擁有的汽車賣於乙,乙當場支付價款獲得汽車。整個交易過程中,甲給付汽車、乙取得汽車實際佔有、乙以對價取得車的所有權是一致的。爭議比較大的是對不動產和大多數特殊動標的物的風險負擔的理解。有學者認為,由於我國實行的是"登記要件主義",要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必須辦理所有權的變更登記手續,因此在交付的過程中,僅轉移標的物的佔有並不能轉移所有權。因而"交付"本身是包括"移轉所有權"的內涵的。還有學者認為,從交付主義是建立在"佔有者承擔風險"、"實際控制標準"基礎之上來看,可知交付僅指現實意義上的"轉移佔有",而不是法律層面上的"轉移所有權"。根據上述分析,在實行登記要件主義的不動產買賣中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問題尤為突出。故本文接下來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為例對不動產買賣中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問題進行探討。

可見,引發爭議的關鍵在於我國立法對"交付"的涵義並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從而導致學界對此的分歧較大。故我們有必要對我國民事立法中的"交付"進行界定。

法律上"交付"的含義中是否包括"轉移所有權"的內涵是不容忽視的。學界有的學者主張將"交付"理解含有"轉移所有權"意思的"轉移佔有"。若做如此理解,我國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無論採取交付主義還是所有權主義,其本質上並無差異,因為交付本身就包含了所有權轉移的內容。但事實上,我國《合同法》將交付與所有權轉移做了明確的區分,《合同法》第135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得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可見,交付與轉移所有權是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兩項不同義務。"交付與所有權的轉移有密切聯絡,法律如無另外規定且當事人未另外約定時,交付完成的時間即為所有權轉移的時間。不動產……交付本身並不能起到所有權轉移的效果。"[3]應該說從時間上,交付與所有權轉移可能有相同的時候,但交付並不必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因此,交付並不含有轉移所有權的意思。

此外,20xx年4月28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11條明確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立法和司法中對"交付"的理解僅僅限於轉移佔有。

綜上,我國在標的物的風險移轉的判斷方面將交付原則確立為一般原則,採納了將標的物風險負擔與標的物所有權歸屬相脫離,從而使標的物的風險負擔的移轉與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相分離的分配策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責任負擔問題

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責任問題,根據本文第二部分論述的'交付主義原則,具體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非因可歸責於合同當事人的原因如地震而毀損、滅失的房屋,如買賣的房屋已經交付,依據"佔有者承擔風險"和"實際控制標準"的理念,應認定實際佔有者享有更大的利益,理應享有更大的風險。無論買受人即業主是否取得所有權,即是否進行過戶登記取得房產所有權證書,應當由業主自己承擔房屋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如果在辦理登記後而未交付使用時,買受人己經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而仍讓出賣人佔有標的物而怠於行使所有權人的佔有時,可以推定為買受人具有佔有改定的意圖,即雙方當事人形成佔有改定關係。因為買受人既然知道其已經是房屋的所有人,而且也知道出賣人是房屋的現實的佔有人,他在移轉所有權以後完全應當要求出賣人交付房屋,據此可以認為買受人的意圖是讓出賣人繼續佔有房屋己代替交付。因此,應當由買受人所有權人承擔風險,這可以看作是交付主義的例外,也可以看成是當事人之間產生了兩次交付。如果房地產的權屬證書已經取得,即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均已過戶登記,但所有權和使用權在貸款銀行手中抵押的,則所有權仍然在房屋所有權人即業主手中,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客體意外滅失,應當由所有權即業主負擔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有人認為,房屋已經沒有了,業主已經承擔了意外滅失風險責任,還要按月交納月供嗎?如果還要交付月供是否有違於公平責任?我認為,房屋雖然已經滅失,業主喪失了房屋的所有權,但其向銀行的付款義務並沒有消滅,因為業主還享有土地使用權,業主還可以在土地上建造新的住房,還可以取得所有權,因此,除非國家免除部分債務,否則業主應當繼續清償貸款債務。[4]

二是在建工程的風險負擔問題。若在建工程意外滅失,按照買賣合同標的物意外滅失風險負擔規則,應當由在建工程的所有人承擔風險責任,即開發商自己負責損失。若開發商與買受人已經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收取了房款,開發商因不可抗力致在建工程意外滅失,無法按期交付房屋的,在建築商方面,存在的問題是無法按期竣工所要承擔的合同責任問題,則應當按照《民法通則》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則,由於不可抗力而無法按期履行合同,可以不可抗力原因而免除違約責任。而在買受人方面,由於房屋毀損、滅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依據我國《合同法》第94條第4款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返還已交付房款。

參考文獻:

[1]王利明等.民法學[M].法律出版社.20xx(第二版),763.

[2]黃茂榮.買賣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439.

[3]江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114.

[4]楊立新,汶川大地震應急民法思考[J].

買賣合同 篇6

需方(甲方): 中澤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供方(乙方): 山西巨集志祥貿易有限公司

需方因工程需要向供方購買黃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訂立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服務範圍:中澤苑工地現場所缺回填土。

二、交提貨方式及地點:供方送貨到工地,並負責卸車到甲方指定地點。

三、產品質量要求:乙方按照國家頒佈的質量驗收規範要求為甲方提供合格的黃土,黃土送到工地按保管員開具的入庫單驗收為準。

四、供貨單價(包含稅金、運費、裝卸費):黃土 8元/m3(虛方)

五、付款方式:經雙方約定,材料全部進場後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

六、 雙方責任:

甲方責任:

1、甲方應提前三天提出每次訂貨計劃,並及時通知乙方,以保證正常施工。

2、甲方材料員認真驗收貨物,對不合格貨物乙方應無條件進行退貨或更換,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3、甲方材料員負責對送達工地的貨物進行保管。

乙方責任:

1、乙方負責給甲方提供黃土並運送到甲方指定地點。

2、乙方必須保證工程進度,及時向甲方供應所需黃土。

3、如遇甲方有特殊需要,乙方須保證按時供貨,不得影響甲方正常施工。

4、乙方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與甲方無關。

七、其他

1、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或者違約時,按有關法律規定

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工程完工後,付清所有工程款項後本協議自行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伍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方執肆份,乙方執壹份。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需 方(蓋章):

供 方(蓋章):

負責人:

負責人: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7

買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賣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

本買賣合同由買方和賣方共同簽訂,買方同意買入和賣方同意售出以下商品,並遵照以下條款和條件執行。

1、商品名稱、數量、型號和價格:

1.1 商品名稱: 電梯;

1.2 商品數量、型號和單價:共 部電梯,具體型號與單價見附件一《 居住小區電梯統計表》;

1.3 合同總價:共 部電梯,總價為b (大寫:人民幣 元整)(含進口關稅和中國國內增值稅)。此價格不含安裝、維修費。

2、商品規格:

2.1 詳細規格見附件二《電梯參考規格表》,如《電梯參考規格表》與買方認定的電梯施工圖不一致時,以買方認定的施工圖為準;

2.2 如經買方同意電梯規格變更,費用和交貨期另議。

3、製造者和部件原產國家:

3.1 本合同所指的全部電梯的製造商為 。

3.2電梯主要進口部件產地見附件三《電梯進口部件清單》。

4、包裝:

4.1賣方提供的全部貨物,均應採用國家或專業標準保護措施進行包裝。電梯裝置均由木箱包裝,使用長途公路或鐵路運輸,並有良好的防溼、防潮、防震、防腐蝕的能力,電梯裝置的導軌為可以妥善保護的軟包裝,若由於包裝不妥引起的貨物鏽蝕、損壞和損失均由賣方承擔。

4.2在每個包裝箱表面,應印明有關訂貨合同號、裝箱號、商品名稱、體積、毛重、淨重和勿倒放、小心輕放、避免潮溼的字樣。若單個的木箱重量為2噸或2噸以上,在箱面上須標明重心和起重點,以便裝卸和搬運。

5、電梯裝置的交貨、貨物保管:

5.1 交貨方式以及地點:賣方將本合同項下裝置運到買方指定地點交貨,交貨地點: 。電梯裝置的運輸、裝卸等費用,均由賣方負責。

5.2 交貨期限:

2.1 本合同項下 部電梯的交貨,為分期交貨。

2.2本合同簽訂之後,賣方根據買方建築圖製作電梯施工圖、裝潢式樣圖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交付買方,買方應在收到該電梯施工圖、裝潢式樣圖後____日內予以書面確認或提出書面異議;賣方在收到買方書面確認通知後 最遲在 個月內將全部運到買方指定地點交貨( 部電梯因屬分期交貨,具體交貨、安裝期限與數量待買方、賣方在賣方提交電梯施工圖、裝潢式樣圖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形成《 住宅小區電梯分期交付進度表》以便執行)。

2.3 若買方需要延遲收貨,應提前 天通知賣方,但延期不得超過 天。

5.3貨物保管:買方和賣方共同對運抵的所有貨物進行拆箱驗收後,由賣方自行負責保管直至貨物安裝驗收完畢。貨物保管期間,貨物的滅失、受損等後果均由賣方負擔。買方在賣方通知交付前,將協助賣方尋求合適的貨物堆放場地。

5.4本合同項下所有裝置運輸途中、保管期間、安裝階段的保險事宜由賣方負責。

6、電梯裝置的貨到驗收、安裝、安裝驗收:

6.1 貨到驗收:在本合同第

2.2款規定的交貨時間內,在每一期裝置到達交付地點後 個工作日內,買方和賣方共同對運抵的所有貨物進行拆箱驗收(數量、規格)。賣方必須保證貨物與裝箱清單數目、規格一致,若發現貨物與裝箱清單數目、規格不符合時,應由賣方無條件補齊或調換;在交貨日期以後發現貨物與裝箱清單數目、規格不一致的,也不能排除賣方對此的保證責任。

6.2 賣方應提供進口部件的相關海關證明檔案。

6.3安裝:貨物經開箱驗收合格後,由賣方指定的有資質的、合格安裝人員依據本合同附件五《電梯裝置安裝合同書》進行安裝。賣方應派出技術人員負責監督安裝、除錯。

6.4安裝驗收:在電梯安裝完畢後____日內必須報請官方驗收。賣方應按照裝置安裝地電梯質檢部門的有關規定,對安裝除錯完畢的電梯裝置進行報檢,買方應積極配合賣方。若安裝驗收沒有通過的,賣方有義務在該結論被出具之日起____日內完成整改並報請第二次官方驗收。若因賣方原因導致安裝驗收沒有通過而給買方造成交房延誤等責任的,由此產生的買方損失由賣方承擔。

6.5有關開工申報,電梯質檢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所進行的與電梯有關的檢驗、驗收手續及費用均由賣方承擔。

6.6電梯產品未經驗收合格併發放準運證之前,買方不可擅自使用,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買方負責。同時,電梯安裝驗收通過、交付買方並不排除賣方對電梯及其部件的質量、規格等潛在缺陷的全面保證責任。

6.7電梯經驗收合格併發放準運證後,買賣雙方辦理電梯移交手續。電梯保修期從電梯移交給買方之日起算。

7、本合同總價款的支付方式:

7.1 本合同簽訂後____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的 %作為定金,即b (大寫:人民幣 元整)。

8、技術檔案:

每臺電梯應具備以下整套技術檔案並經妥善包裝隨貨物一同發運,若有任何檔案遺失,賣方須在15天內將這些資料郵寄給買方:

8.1裝箱清單;

8.2一整套操作和維修手冊(包括電路圖);

8.3品質證書。

9、質量保證:

9.1 賣方保證其提供的貨物是在本合同簽署以後開始專門製造的、全新的、未使用過的,是用一流工藝和最佳材料製成的。賣方保證所出售的商品在賣方安裝、使用者正常使用和賣方的維護下,有令人滿意的效能和使用效果,且符合本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

9.2 賣方保證賣方提供的電梯均按 電梯技術規範(見附件四)、中國的電梯製造及安裝安全規範的國家標準、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標準(包括賣方的單方承諾)設計製造。設計壽命為________年。

9.3電梯保修期自電梯經驗收合格、移交給買方之日起 個月(起始日按照電梯移交批次計算)。在電梯保修期內,賣方將對除由於買方使用不當或人為損壞之外的原因引起的任何損壞部件負責維修、更換。經賣方維修、更換以後還是不能符合質量標準以及安全執行需要的,賣方還應當作出賠償。

9.4 如雙方對質量問題的認定有爭議,由裝置安裝地技術監督局或質量監督站等電梯質檢權威機構檢驗並裁定。

9.5電梯保修期滿後,賣方仍對所供電梯具有永久維修服務的責任,具體約定見本合同附件六《永久維修服務承諾書》。

9.6電梯保修期滿後,賣方保證仍對所供電梯持續提供維修必需的備品、備件。

本合同附件七《備品、備件清單及費用》中的報價在電梯保修期結束後________年內有效。

10、違約責任:

10.1 買方因其過錯若沒有按照本合同第

7.1款第

7.5款之規定支付合同價款,則交貨期限相應推遲。同時,買方因其過錯若沒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延期支付任何一筆合同價款,均應每延期____日按應付而未付的款項金額的39;千分之五向賣方支付違約金。

10.2 賣方因其過錯若未能在本合同以及其附件約定的期限內交付貨物或交付的貨物經拆箱驗收後發現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則應每延期____日按延期交貨貨物價款總額的千分之五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同時,買方對下一期的付款期限可以相應推遲。

10.3 若因賣方(包括賣方指定的安裝方)原因導致貨物無法通過安裝驗收或者安裝驗收拖延的,則應每延期____日按延期通過驗收貨物價款總額的千分之五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10.4若因賣方未能及時安裝、除錯、維修、調換而造成買方工期延誤或對買方造成其它損失的,則賣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

10.5在保修期內,賣方在收到買方通知的合理期限內未能提供維修、調換服務的,買方有權委託第三方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賣方承擔,直接從賣方的質量保證金中扣除。

10.6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若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或者合同法律的約定單方面解除合同,均應按照本合同價款總額的百分之五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給另一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10.7不可抗力:凡因發生地震、颱風、暴雨、火災等其它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時,則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15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提供不可抗力的證明事件的證明。因遭遇不可抗力而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一方,可免除違約責任,但該方仍有責任採取必要措施以儘可能履行自己的義務。

1、附加條款:

1.1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1.2賣方負責良好的安裝、售後服務。

1.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對於雙方具備同等的效力。賣方、買方的任何書面單方義務承諾,一經對方接受,也構成合同的有效部分。

1.4本合同及附件生效後,合同的任何修改均必須得到雙方的確認。

1.5未經買方同意,賣方不得對本合同的義務進行全部、部分的分包或將本合同權利、義務的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

1.6合同爭議的解決:如雙方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可向電梯安裝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費用及勝訴方為此而支出的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1.7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1.8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買方 份,賣方 份,各合同文字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

附件

一:《 居住小區電梯統計表》;

附件

二:《電梯參考規格表》;

附件

三:《電梯進口部件清單》;

附件

四:《 電梯技術規範》;

附件

五:《電梯裝置安裝合同書》;

附件

六:《永久維修服務承諾書》;

附件

七:《備品、備件清單及費用》。

買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賣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簽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署地點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