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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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違約責任買賣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違約責任買賣合同

違約責任買賣合同1

一、買賣合同的特徵、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

1、買賣合同的特徵

買賣合同為:有償合同

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徵,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 買賣合同為:雙務合同

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

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係,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

買賣合同為:諾成合同

買賣合同自雙方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 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並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3、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

4、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是?

5、買賣合同違約責任條款

二、買賣合同管轄法院、買賣合同管轄地、買賣合同管轄權

1、買賣合同(即)糾紛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關於買賣合同糾紛管轄地的爭議

3、口頭約定買賣合同管轄問題認定初探

4、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

5、本案如何確定案件的管轄權

深圳律師:黃華(12年律師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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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律所:廣東蛇口律師事務所(中國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區創業路海王大廈a座14層篇二:在買賣合同中的違約金適用問題

在買賣合同中的違約金適用問題

第一、合同法規訂中沒有對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存在進行強制規定,即違約金不是買賣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

違約金可以分為兩種,即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關買賣合同的法律及條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屬法定違約金,如1993年9月2日公佈的《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釋出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釋出的《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等。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後,上述法律條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終止,該法分則第九章買賣合同中對逾期付款並沒有法定違約金的規定,故對違約金的適用只能從當事人的約定,如當事人對逾期付款沒有約定違約金,則不得適用給付違約金的法律責任,判決或調解逾期付款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第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批覆

在這裡小編覺得,最高院的批覆是對高階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

法律問題的請示所作的答覆,原《經濟合同法》及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沒有統一具體的計算標準,最高院法函[1994]10號首次對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作出統一規定,後又以法復[1996]7號、法釋[1999]8號批覆,兩次調整了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並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合同法》施行後,最高院法釋[20xx]34號批覆規定,將法釋[1999]8號批覆中規定的計算標準刪除。上述批覆,源於原法律條例中有關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舊的解釋就不能藉以為據,批覆所依據的原法律、條例現已廢止,批覆的法律基礎喪失,如仍按批覆精神,在沒有約定違約金時,參照人民銀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將與現行法律相沖突。

第三、違約金與其他違約責任的適用問題。

第四、逾期付款從應當支付價款時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 有法律問題,上法律快車/retype/zoom/01523c13f78a6529647d53c4pn=2&x=0&y=1268&ra

篇四:論買賣合同中違約對風險承擔的影響

風險承擔問題在買賣合同中佔有很重要的地位,是在合同稽核、風險評估中最重要的關注點之一。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需要按照法律對於風險承擔的規定來平衡合同雙方的損失和利益。當雙方當事人涉及違約行為時,風險負擔的原則就比較複雜,需要將違約責任納入到風險負擔的考量範圍中。違約責任與風險負擔是雖然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但二者之間卻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在一般情況下二者互不影響,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就是履約過程中損害發生後可以同時存在。下面我們就來分析一下不同違約形態下的風險負擔原則:

一、預期違約情況下的風險負擔

對於債權人方來講,預期違約的法律效果有兩種,一是債權人接受預期違約,不再為履行合同做準備也不會發生任何成本,解除合同並請求債務人賠償,因為只有在債權人接受的情況下才構成預期違約;二是不接受預期違約,合同繼續有效。債權人可以選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之後立即採取措施,要求債務人進行損害賠償,此時表明債權人接受了債務人的意思表示,預期違約成立。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510條(3)規定,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雙方當事人違約的情況,則會對風險的負擔產生根本影響,如果出賣人已經把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特定化,買受人在貨物交付之前預期違約或者以其他方式違約,出賣人可以就自己保險不覆蓋的部分在合理的商業期限內向買受人提出索賠。也就是說,雖然按照交付主義原則,在貨物交付前損毀的風險應由出賣人承擔,但如果買受人發生預期違約,此時的貨物損毀的風險轉為買受人承擔。

如果債權人選擇了第二種情況拒絕了債務人預期違約的意思表示,合同標的物的風險應該如何分擔呢?債權人的拒絕可以認為是合同繼續有效,債權人可以等到合同履行期到來之時再要求債務人進行賠償。也就是說,當債權人拒絕債務人的預期違約意思表示時,預期違約不成立,那麼風險負擔的原則仍然按照交付主義原則分配。

 二、實際違約情況下的風險負擔

實際違約相對預期違約而言,是指合同履行期到之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實際違約可分為幾種形態,如根本違約、不履行、履行瑕疵和延遲履行。

 1.根本違約情況下的風險負擔

在根本違約的情況下,風險的負擔方式應當隨債權人的救濟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第70條規定了出賣人根本違約時的風險負擔規則:“如果出賣人已根本違反合同,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不損害買受人因此種違反合同而可以採取的各種補救辦法。”也就是說,只有在出賣人根本違約時,買受人才可以採取如“宣告合同無效”的補救措施,此時風險的承擔又轉移給了出賣人。比如甲乙雙方簽訂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買受人在收到貨物驗收後,發現貨物是完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次品,此時雖然貨物已經在買受人照管之下,但買受人可以以出賣人根本違約為由拒絕接受貨物宣告合同無效。此時如果貨物發生損毀滅失,則風險應由出賣人承擔。另一種情況是出賣人根本違約時,買受人沒有選擇解除合同,而是承認合同繼續有效並要求損害賠償,修理貨物等補救措施。此時貨物正常交付,那麼按照風險負擔的一般規則,貨物在交付之後的風險應該有買受人來承擔,即便是出賣人已經根本違約,買受人所要求的賠償損失也不應該包括風險發生所導致的貨物損失部分。換句話說,買受人要求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進行賠償或者重新交付替代貨物,那麼在買受人照管下的不符合要求的貨物是否因為風險滅失與合同的根本目的沒有關係,風險則理應由買受人承擔,否則,出賣人既要承擔重新交付貨物的義務又要承擔已經交付了的貨物的風險,對於出賣人來講有失公平。

2.不履行情況下的風險負擔

如果出賣人無正當理由拒絕交付合同標的物,表明出賣人不願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實際上已經侵害了買受人的應得利益。因此,合同簽訂的目的落空,出賣人構成根本違約。出賣人拒絕交付的標的物自始至終都在出賣人的照管之下,與買受人無關,因此在此期間發生的貨物損毀、滅失的風險應當由出賣人承擔。

如果買受人拒絕受領合同標的物,風險負擔的原則取決於買受人是否有正當的理由。假設買受人在驗收貨物時,發現貨物質量與合同描述不符,因而拒絕受領,則在這種情況下拒絕受領是因為出賣人的根本違約,風險應當由出賣人承擔。反之,假設買受人由於自身管理原因專案執行期推遲而拒絕受領,那麼買受人構成違約,在此期間發生的風險應當由買受人承擔。

3.瑕疵履行情況下的風險負擔

(1)如果出賣人交付的貨物有質量瑕疵,只有在其違反了合同實質性目的時,且買受人形式了拒收權的情況下,風險才由出賣人承擔。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2)出賣人瑕疵履行數量不符的情況可分為多於約定數量或少於約定數量。《英國貨物買賣法》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規定了部分履行的情況,如果出賣人交付了少於合同約定的貨物數量,買受人可以拒收貨物也可以接受貨物,但必須支付相應的貨款。如果出賣人交付了多於約定數量的貨物,買受人可以接受合同約定數量的貨物拒絕多餘的貨物,或者拒絕接受全部貨物。當然買受人也可以接受全部的貨物並承擔多餘部分的價款,同時,在全部貨物交付後多餘部分貨物的風險也應該由買受人承擔。但是,如果買受人拒絕接受多餘部分貨物,在發出正式通知後,如果此部分貨物發生意外滅失,風險則應該轉由出賣人承擔。步步高論文發表網,本站刊載大量經濟論文範文格式,管理職稱論文。供廣大論文答辯需要者、經濟評職稱需要者參考。

 4.延遲履行情況下的風險負擔

(1)因債權人延遲受領造成的不及時交付。在買賣合同中,債權人的受領延遲指的是買受人針對出賣人的交付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一種違約形態,它與第一種情況的過錯或者疏於配合不同。《德國民法典》第293-304條規定,在債權人因不受領貨物而負延遲責任時,風險負擔轉移給債權人。《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510條也規定,違約情事包括延遲受領,所以在買受人延遲受領的風險,原則上也應該由買受人承擔。可見在買受人受領延遲的情況下,出賣人已經完成其主要義務,各國法律普遍規定減輕出賣人的責任,出賣人對於自己的輕微責任或者對於風險造成的標的物損失不應承擔責任,那麼雖然貨物沒有實質意義上的交付,但此時的風險已經轉移給買受人承擔。

(2)因出債務人延遲交付的情況。各國法律對這一情況的規定都比較一致,《德國民法典》第286條、287條規定, 債務人應對交付延遲所產生的損害負擔賠償責任,如果延遲後交付對債權人無利益,則債權人可以拒絕受領標的物並對不履行要求損害賠償。債務人應對延遲期間的任何過失負責,包括延遲期間因發生意外而造成的給付不能,債務人也應當負擔責任。

《智利民法典》中關於標的物的滅失一章中的第1672條規定:“如特定物因債務人的過失或在債務人延遲期間滅失,債務人的義務依然存在,但債的標的發生變更;債務人負擔給付該物的價金並向債權人賠償損害的義務。然而,如債務人延遲,而作為標的物的特定物因如它處於債權人權力之下仍不免滅失的意外事件滅失,則債務人僅應賠償延遲造成的損害。但如果在意外事件之情形,如該物處於債權人的控制下即不會發生同樣的滅失,債務人應負擔給付物的價金和賠償延遲損害的義務。” 也就是說,出賣人如果延遲交付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即構成根本違約,此時出賣人應承擔延遲期間標的物的風險造成的損失。

總結來說,在雙方當事人的眾多違約形態中,我們無法明確用法律規定哪種情況下風險就一定由哪一方承擔,也不會存在某種法規適用於所有的情況,但法律應當根據當事人違約所產生的不同法律後果及損害程度來判斷風險負擔的原則。如果當事人的輕微過失不損害對方當事人的根本利益,則僅需要負擔賠償責任,風險的負擔仍然應當按照一般情況下處理;但如果違約造成了合同目的落空或者對方當事人無合同利益,則應當同時承擔風險損失和違約責任,如果當事人惡意違約,還應承擔合同相關的間接損失。因此,不論是那種違約形態,只要構成根本違約,就會對風險負擔原則造成影響。在司法實踐中,需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用現有的法律法規來彌補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參考文獻:

[1]馮大同.《國際貨物買賣法》,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1993年版

[2]史尚寬.《債法各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版

[3]惠從冰.《違約救濟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4]餘延滿.《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與風險負擔的比較法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xx年版

[5]李新天.《違約形態比較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xx年版

[6]馬特,李昊.《英美合同法導論》,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xx年版

違約責任買賣合同2

合同違約責任條款策略

蔡從雲

我們簽訂合同如果簽訂成對對方沒有任何約束的合同或者對方違約時我們沒有制裁手段,那是非常鬱悶的事。我們公司從小到幾千、大到幾百萬近千萬沒有違約責任條款的合同是相當多的,出現糾紛無法維護公司的利益;或者違約責任太籠統根本無法追究對方責任,如有個買賣合同把違約責任定為不履行退款,那麼實際上對方根本就沒責任,更沒有約束力。維權是需要成本的,對方也會權衡守約與違約成本,如果違約無成本那麼對方守約就只能看自己單方利益和心情了;合同無約束力對公司來說很多交易就顯得不確定,對公司經營存在較大風險。

所以簽訂合同必須有違約責任條款。如果約定了違約金條款,會給對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懾,促使對方儘可能的依約履行合同;如果公司具有一定的實際控制能力,公司就可以直接依違約金條款扣款、壓款,取得進一步的談判主動權。

那麼違約責任條款怎樣約定?那就是違約責任的策略問題:

1、全面:所有在合同上要求對方承擔義務方面都應該有違約責任給予保證。我們要求再多,

談判再辛苦,合同條文再美好,如果沒有違約責任保證那都是一句空話,違約責任是保證公司利益的尚方寶劍。合同簽訂時應當爭取到起草權,把違約責任具體化,那麼我們權益更容易落實到條文上。

2、具體:違約行為有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又稱部分履行;遲延履行;質量瑕疵,我們應在約定、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否則,後果自行承擔;不正確履行。所以必須針對上述每一種違約行為來制定違約條款;也可把違約責任條款可與相關的如數量條款、質量責任條款、付款條款、遲延交付責任條款一併約定。

3、明確,如果根本沒有針對對方違約約定相應反制措施,簡單一句違約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不明確,可以有多種理解,沒有可操作性的條款是很難解決問題的。違約損失賠償也是一樣,除了要證明對方違約,還需證明己方的實際損失,而實際損失恰恰不容易證明。所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十分必要。

4、方式:違約金約定是違約責任最好的表達方式,適用廣泛。約定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相對簡單明確,由於是金錢給付,適用於各類合同;同時違約金用數字表示,也可用公式表示,一般不會出現爭議。

支付違約金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在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所要做的只是按照合同規定執行,若合同約定得更加詳細,那麼執行起來就更加方便。

請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守約方在訴訟中的證明責任要小得多,守約方只需證明對方違約即可;也保證在可能發生的訴訟中,不存在舉證上的困難,其訴訟請求能夠最大限度得到法院支援,提高勝訴的機率。

違約責任買賣合同3

買 賣 合 同

賣方(甲方):

地址:

電話:

買方(乙方):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就買賣商品等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產品名稱種類、規格、數量

1、種類:

□眼鏡,包括

□現金禮券(使用方法參考禮券“使用說明”)

2、品牌:

2、規格(含現金券面值規格):

3、數量:

第二條:產品質量

甲方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或行業質量標準。

第三條:產品價格及合同總金額

1、產品價格:以產品標註的零售價格為準(現金券以券面金額為準)

2、折扣:

(1) 購買正價眼鏡折扣為折,如遇甲方產品做統一活動的,以甲方活

動折扣為準。

(2) 現金券的折扣為折。

3、合同總金額:

第四條:預付款

1、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在合同簽訂時向甲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即人民幣元整。

2、若合同順利履行完畢,則此預付款直接衝抵乙方應付貨款。

第五條:付款時間及方式

1、付款時間:2、付款方式:3、乙方支付全部貨款後,甲方向乙方出具等值收款憑證。

第六條:產品交付時間、地點及方法。

1、交付時間:

2、交付地點:3、交付方法,按下列第

(1)甲方送貨;

(2)乙方自提自運;

(3)其他:。

4、運輸方式及運費承擔:5、包裝方式:

第七條:產品驗收

1、驗收時間:2、驗收方法:3、驗收標準:4、驗收異議:

(1)乙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和質量不合規定,應在 日內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乙方怠於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 日內未通知甲方的,視為產品合乎規定。

(2)乙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或損壞的,不得提出異議。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責任

1、如甲方未能在約定時間內交付產品,或者交付的產品不符合約定的質量要求,則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 %作為違約金。

2、甲方如提前或延期交付產品,應提前通知乙方,徵得乙方同意,否則應承擔經濟責任。

3、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購買的現金禮券無法在甲方店內使用,則甲方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4、其他:二、乙方的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買賣合同4

課程描述:

採購合同出現違約情況,對整個採購活動的順利完成影響巨大。當採購合同出現質量違約時,該如何處理?當採購合同出現價格違約時,是否就非要索賠和上訴?當採購合同出現前置期違約時,最佳的處理方案是什麼?本課程將結合實際案例,為您詳細闡述處理採購合同中的違約的方法與技巧!

解決方案: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雖然各企業在處理採購合同中的違約時,都會有一些差異,但萬變不離其宗。

採購合同中的違約,主要包括這幾個方面內容:

一是質量違約;

二是價格違約;

三是前置期和數量違約;

四是服務違約。

在處理採購合同中的質量違約時,要處理好常規品違約和定製品違約情況。

其中,對於常規質量違約,主要有這兩種情況:

一是產品不符合標準,這裡的標準可以是國際標準、國內標準、行業標準、或者雙方約定的公司標準。但不管哪種標準,合同中必須明確標出同時附帶違約的處理方法及意見,比如退貨、換貨等,同時要規定在此期間延誤定單損失的懲罰額度。

二是產品合格率低於合同規定下限,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要求供方補貨或者以扣除質保金的方式解決。

而對於訂製品質量違約,則有這幾種處理方式:

其一,產品與圖紙不符,如果產品徹底無法修改、使用,應要求退貨並索賠損失;如果經過修改能夠使用,那麼修改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應由供方承擔,或者以其他形式作為補償,比如扣除質保金、供方換貨、補貨等。

其二,所供產品與要求的引數不符,如果顏色不對、花色不對,必須要求供方換貨並進行賠償;若是尺寸不符,如果牽涉出材率問題,可以通過補貨形式解決。

其三,所供產品技術規格不符,如公差過大、用料純度或者標號

不對、或者生產工藝不正確,此種情況如果訂單不允許改動或者公差無法修葺,必須要求對方退貨,並支付賠償金。

其四,產品功能與效能規格不符,比如功能達不到要求、操作過於複雜不人性化,公司無法接受,此時必須終止合同,宣告採購失敗。

處理採購合同中的價格違約。

首先要找到違約的原因,違約原因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合同中沒有價格調整協議;二是有了價格調整協議,但價格變化超出了協議範圍。

其次,根據原因採取對應處理辦法。在簽署採購合同時,應附上價格調整協議,價格調整協議一定要規定合同生效的價格變化幅度最大限度,防止價格變化過大。如果合同執行過程中價格有變,我們應該在價格協議的基礎上與供方交涉,盡最大努力說服對方履行合同。如果價格變化超過最大幅度,供需雙方都可以終止合同或者就價格問題重新簽署合同。

處理採購合同中的前置期和數量違約時,要考慮三種情況: 一是前置期滯後違約;

二是前置期提前違約;

三是前置期不穩定違約。

對處理採購合同中的服務違約方面,服務違約一般存在這幾種情況:物流服務違約、培訓服務違約、裝置維護服務違約。

為避免出現物流服務違約,如運輸方式選擇不正確、包裝方式簡單不足以保護運輸物品、交貨地點不明確或不準確、物流公司選擇不恰當致使貨物丟失等,我門要在採購合同中寫明運輸方式、包裝要求、物流公司要求,並採用貨到付款方式。

對於培訓服務違約,如果是前期培訓不足,我們除了積極爭取銷售方提供服務外,可以採取扣除裝置質保金的方式作為違約懲罰。如果是後期培訓不及時或者根本沒有培訓,在合同簽訂時要寫入產品生命週期內培訓事宜,明確培訓費用。如培訓不及時應向該公司領導投訴,或者協商由供方承擔請第三方培訓的費用。

對於裝置維護服務違約,如裝置維護人員工作效率低下、費用過高、維護中斷等。

首先應與供方進行溝通,如果供方為銷售代理或分銷商,那麼向總經銷商投訴;

其次,如果有購買新裝置擴建的加護(無問題),以此為條件進行談判,降低後期費用,並明確寫入合同;

再次,根據合同交由有關仲裁部門仲裁或者訴訟,但一般不是情節十分惡劣的情況下,不建議使用此種方式。

最後,將這幾部分的思維導圖串在一起,就形成了“處理採購合同中的違約”的完整流程技巧。

或許文字的話大家並不是很清楚,我們可以看下面的思維導圖,能讓你更加形象的理解和明白該如何處理採購合同中的違約。

違約責任買賣合同5

一、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1)有違約行為;

(2)有損害事實;

(3)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無免責事由。

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於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何為不可抗力呢?

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的要件為:(1)不能預見,即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生、何時何地發生、發生的情況如何。對此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加以判斷;(2)不能避免,即無論當事人採取什麼措施,或即使盡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發生;(3)不能克服,即以當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條件無法戰勝這種客觀力量;(4)客觀情況,即外在於當事人的行為的客觀現象(包括第三人的行為)。

三、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標的的2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四、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又稱保證金。

定金的數額原則上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但擔保法對其最高限額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過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意圖顯然是限制給付數額過大的定金 ,將定金的懲罰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內。

違約責任買賣合同6

近日,經辦一起關於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合同約定甲方提供貨物,乙方按時支付貨款(合同未約定逾期支付貨款的違約責任),甲方供貨且安裝驗收完畢後,乙方卻遲遲不支付相應貨款。後甲方訴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貨款,並同時向甲方支付逾期未支付貨款產生的違約金(從約定支付貨款期次日起,至法院判決履行期屆滿截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

在現代工商業迅速發展的經濟社會,商品的流通頻率、數量、範圍越來越大,隨之來來的在這些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糾紛也隨時增加,其中較為常見的就是買賣合同中關於逾期支付貨款糾紛。賣方按時交付符合要求的貨物,而買房卻遲遲不支付對應貨款,導致實務中訴訟案件頻發。

根據買賣合同糾紛實務案例,大致可分為兩大類:一種是合同有明確約定逾期支付貨款的違約責任;另一種是沒有合同或者合同未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一、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處理情形。

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原則上按照約定的處理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了違約責任(約定一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或者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買方沒有按照付款期限付款的,應當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但根據1999年出臺的合同法在沒有區分商事合同、民事合同的基礎上確定了違約金調整機制,即所謂的“損失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逾期付款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如沒有約定,債權人應提供對方逾期付款給自已造成損失的證據,含利息損失、追款費用等;同時《合同法司法解釋二》關於違約責任的司法解釋,對違約金的主張進行了明確的解釋,在實務案件中需參照執行。根據上述司法解釋,不論當事人

如何約定違約金,還是要以實際損失為依據計算違約金。

二、買賣雙方無書面合同但有證據證明交付貨物,或雖有買賣合同但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及或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處理情形。

實踐中,沒有書面買賣合同,或者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是當事人懶惰或沒有法律意識的體現。但世界上所有的國家都不會因此認為傻是一種罪,所以當事人即便沒有約定違約責任,也有法律來兜底,我國《合同法》

第七章就專門規定了合同的違約責任。其中第107條規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112至114條也規定了承擔其他違約責任後的損失賠償問題,該條款即是買方逾期付款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依據。這些規定也僅僅是理論,並沒有明確具體該如何主張違約金數額,在實際操作中並不能完全適用於所有案例。

但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就有了明確的依據。該解釋第24條第4款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結合《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第20條及21條,以及中國人民銀行20xx年12月10日公佈的銀髮[20xx]251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根據上述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買方逾期付款在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情況下應賠償給賣方的損失計算公式為:未付款本金 x 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x (1+30%—50%)。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出臺之前,由於法律沒有對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時限作出明確的規定,導致司法實務中理解不一,作出的裁判各不相同,既不利於公平界定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也有違法律的統一和權威,由此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可小視。該司法解釋出臺,合理地界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時限,明確了主張違約金的法律依據。既有利於公平界定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又有利於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既有利於準確計算違約金的數額,又有利於敦促義務人自覺履行裁判義務,在實務案例中有著較為重要的作用。

違約責任買賣合同7

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在合同糾紛中,逾期付款是常見的違約形式。逾期付款除繼續履行付款義務外,債務人還應當承擔什麼違約責任,《合同法》實施後,由於最高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的批覆與合同法規定不一致,出現了逾期付款違約責任適用上的混亂。

一、《合同法》實施前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的規定

合同法實施前逾期付款違約責任有兩種形式,即支付違約金與賠償金。

㈠逾期付款違約金規定的演變

逾期付款違約金,指有義務付款一方當事人逾期付款而應承擔的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這一概念首次出現在1984年1月23日釋出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6條第4項規定中,其適用範圍限於有明文規定的違約條款中,其計算標準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因中國人民銀行在不同時期對延期付款的利率規定不同,致使法院在認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時也要不斷調整。1994年最高法院以法函(1994)10號覆函黑龍江省高階法院,逾期付款違約金按每日萬之三計算。1996年最高法院以法函(1996)7號覆函黑龍江省高階法院,逾期付款違約金按每日萬之五計算。此時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尚未以法定概念的形式適用於一般案件。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以銀髮(1996)156號文規定自同年5月1日起逾期貸款利率調整為4‰。地方法院欲調整標準而沒有法律依據,如繼續延用最高法院(1996)7號批覆規定的標準又與事實相左。在此情形下廣東省高階法院於1998年請示,最高法院以法釋(1999)8號《批覆》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計算”。該批覆的適用範圍是“合同”案件,嚴格界定就是經濟合同案件。這樣就使“逾期付款違約金”這一概念及其相關規定從原來僅適用於工礦產品購銷、農副產品購銷等有限的合同擴大到所有的經濟合同。

該《批覆》改變了以前的逾期付款的含義。以前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是法定違約金,不存在約定情況。而該批覆卻規定沒有約定的,可以參照人民銀行標準。即該批覆承認約定違約金的存在,也就是說該批覆設立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制度是: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依法定。總起來說就是任何人只要有付款違約情況,就必須支付違約金,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計算。

㈡逾期付款違約金與賠償金的關係。

賠償金是違約一方由於給對方造成了經濟損失所給予的賠償。逾期付款違約金與賠償金的適用關係是:1、逾期付款違約金能補償經濟損失的,就不再支付賠償金,逾期付款違約金與賠償金是包含關係。2、經濟損失超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賠償金用於補償逾期付款違約金不足的部分,賠償金與逾期付款違約金是補償關係,可以同時並用。

二、《合同法》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責任

㈠取消了法定違約金

《合同法》在違約金制度上採用了當事人“約定主義”而摒棄了此前的“法定主義”,即當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只能依約定請求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則不得主張違約金。《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按照相反解釋,即當事人可以不約定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當一方違約時就可以不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由此可見,當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另一方能否主張違約金的關鍵在於判斷當事人是否約定違約金,如果有約定就可主張支付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則不能請求違約金,而只能請求其他方式的違約責任。

㈡逾期付款違約金與賠償金的關係

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視為對損害賠償金的預先確定,因此違約金與賠償金之間是互為包含的關係,換言之,違約金可以涵蓋賠償金,反之賠償金也可以涵蓋違約金。二者的適用關係是:1、原則上不併存;2、就高不就低;3、優先適用違約金責任條款。

三、違約金適用的衝突

《合同法》施行後,在時間效力上,最高院法釋[20xx]34號批覆,將法釋[1999]8號批覆中規定的計算標準刪除。法釋[20xx]34號批覆實質上是法釋[1999]8號批覆的批覆。《<批覆>的批覆》是在《合同法》生效後對違約金所作的進一步解釋,但其中的內容並不符合《合同法》中的違約金制度,實質上是對《批覆》的複製。由於《批覆》沒有被廢止,《批覆》與《合同法》的效力並存。逾期付款違約金規定出現了“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依法定”和“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不主張違約金”

的局面,引起了法律適用上的衝突

四、違約金適用衝突的解決

根據法發(1999)15號文第14條第2款“援引司法解釋作為判決或裁定的依據;應當先引用適用的法律條款,再引用適用的司法解釋條款”。也就是說法院在判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判決文書時應首先引用應適用違約金的法律條文,再引用該批覆作為依據,而《批覆》賴以存在的《經濟合同法》已經廢止,故不應再適用該批覆。

《合同法》取消法定違約金後,當事人在合同中既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又未約定應承擔逾期付款損失,或者對逾期付款違約金、賠償金約定不明的,當事人的逾期付款違約責任只能由賠償損失這一方式來實現。

五、逾期付款損失的確定

逾期付款損失有利息損失和其他損失兩種。

㈠利息損失的確定

1.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計算標準

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是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還是存款利率作為計算標準,存在著爭議。筆者認為應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作為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計算標準。理由是:其一,雖然貸款利息、存款利息都是本金的孳息,但在日常生活中經營者不會以存款作為投資方式使用資金。其二,通常情況下,經營者的資金來源於自己的積累和貸款,而貸款支付的是貸款利息。其三,讓逾期付款違約者支付存款利息損失,就會出現違約者逾期付款的代價小於從銀行貸款的代價,違約者反而獲利,容易造成違約者樂於違約,也違反了任何人不能從自己的錯誤行為中獲利的法律原則。其四,《經濟合同法》廢止前法定違約金的計算標準規定的也是貸款利率而不是存款利率。其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1999年6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銀髮(1999)192號)第六條規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機構(不含農村信用社)逾期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三(折年率

為10.8%)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折年率為7.56%)。

20xx年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xx]251號)第三條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中國人民銀行的這兩個通知明確了以下問題:①1999年6月10日~20xx年1月1日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標準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②20xx年1月1日以後的罰息利率也就是逾期貸款利率修改為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是多少,不能確定。

如何確定20xx年1月1日以後的逾期貸款利率?

筆者認為,為便於操作性,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50%作為逾期付款損失的計算標準。具體而言,截止起訴之日,逾期付款一年以內的,按照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50%;逾期付款一至三年的,按照三年期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50%。

2.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計算起止時間

⑴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起算日的確定

①雙方約定有付款日期的,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日的次日為賠償損失的起算日。約定分期付款的,按約定分別確定賠償損失的起算日。

②雙方未約定付款日期的,自債務人收到付款通知、付款發票等債權人請求付款之日的次日作為賠償損失的起算日。

③雙方未約定付款日期,債權人在訴前也未主張過債權的(包括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的),以一審法院收到起訴狀之日為賠償損失的起算日。

⑵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終止日的確定

①判決一次性立即給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終止日為判決生效之日。

②判決有一定履行期限的(包括分期履行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終止日為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

有學者主張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終止日確定為起訴之日。認為原告在起訴時,把違約金數額只計算到起訴之日,本著不訴不理的原則,法院當然只能根據其訴訟請求來確定損失終止日。筆者認

為,原告計算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至起訴之日,多數情況是為了明確訴訟標的額。由於原告無法確定案件審結的具體時間,其對利息損失的確定只能計算至起訴之日。當然,也存在原告權利意識不強或主觀上疏忽的情況;有的則是寄希望法院能在短期內審結並迅速執行而不過分計較。但不管是哪種情況,只要不是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沒有明確表示放棄審理期間利息損失的,就應當予以計算,不能片面認為原告方已放棄了權利。

有學者主張對裁判確定或生效之日至文書指定履行期日這一時段的利息損失不予考慮,認為這是法律確認或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給予義務人的履行寬限期。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欠妥。一是給義務人履行的寬限期,應只限於時間上的權利,而不能延伸到資金利益上。二是資金損失是客觀存在的,不由義務人承擔,就歸權利人承擔,而將責任分配給無過錯的權利人是不合理的。三是《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二條寬限期的規定,《合同法》未再沿用,失去了法律基礎。

3.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的舉證責任

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應當免除債權人對該主張的舉證責任。

㈡逾期付款其他損失的確定

債權人認為在銀行貸款利息損失之外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根據證據證明的事實確定逾期付款其他損失,如追款費用等。

違約責任買賣合同8

銷售合同通用條款

通用條款編號:用條款。本通用條款適用於通用條款生效之後的所有的買賣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本通用條款有效期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有效期為一年。該通用條款到期時,如買賣雙方有後續交易,且對條款中內容完全接受,則該通用條款有效期順延一年;如一方對條款提出修改或異議,經雙方同意,可修改本通用條款,修改後的通用條款有效期順延一年。

第一條 銷售合同總價

銷售合同總價若為人民幣為計價單位的,則為已包含進口關稅和增值稅的總價;若為美元的,則為未包含關稅及增值稅的總價(cip上海外高橋保稅區),買方自行負責產品的所有報關完稅手續及相應的費用,如買方委託賣方辦理有關手續的,買方應當另外支付賣方相應的服務費,具體費用雙方可另行協商約定。

第二條 產品的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

貨物的所有權和毀損風險自產品臵於合同約定的交貨點之日起轉移至買方。

第三條 產品的交付

1.包裝:賣方提供****產品的標準包裝。

2 賣方負責將貨物運送至銷售合同約定的交付地點並交予收貨人;如買方變更交付地點或收貨人的,應當在收到賣方出具的《產品備齊待運通知》之前,以書面方式通知賣方,否則由此產生的責任由買方承擔。同時,如買方變更交付地點及收貨人導致賣方多支出的運費及其他費用的,這些費用均由買方予以承擔。

第四條 產品質量保證及驗收驗貨期

1.銷售合同項下產品的規格、技術標準參照之前已經提供的有關*****的《產品手冊》。

2.賣方對產品提供終生有限保證,其中產品的非電氣部件終身無材料和工藝瑕疵;所有安裝於產品內或產品上的電氣部件,自購買日起十二個月內無材料和工藝瑕疵;對買家的補償僅限於替換及安裝因材料或工藝瑕疵而失效的部件,其中安裝僅適用於非地面車輛應用;買方指定選用的所有其他製造商產品適用該製造商的保證;其他有關保證資訊可查閱****網站。除****承諾的保證以外,任何其他產品的保證都不適用於****的產品。

3 質量保證的除外情形:

(1) 未按產品的技術要求或是《產品手冊》的`要求進行安裝、操作、使用、保養及檢修的;

(2) 買方人員或第三方人員故意的破壞或是疏忽導致的損壞;

(3) 產品正常的損耗;

(4) 未經許可的改裝而造成的損壞;

(5) 不可抗力導致的損壞;

(6) 其他與製造商及賣方無關的情形。

4 買方在收到賣方產品時,應當當場對產品的數量、重量及外包裝進行清點、檢驗,並在相應的貨運回單上予以明確記載;買方應當在收到賣方產品後的3日內,及時對產品進行檢驗,如認為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或《產品手冊》中的相關標準,應當在收到產品後的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買方未在上述驗貨期內,對產品數量、規格、質量等提出書面異議的,將視為產品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

5.雙方同意,如買方對產品質量有異議的,將交由產品的製造商****公司,按照《產品手冊》的有關標準進行檢測,異議的提起、產品的檢測等流程見本合同附件《產品退檢流程》。製造商對產品的檢驗結果對買賣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可基於檢驗結果就是否退換貨進行協商。

第五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超出買賣雙方控制範圍、無法預見、無法避免或無法克服、使得本通用條款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這類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颱風、洪水、火災、戰爭、罷工、政府行為、法律規定或其適用的變化,或者其他任何無法預見、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包括在國際商務實踐中通常被認定為不可抗力的事件。

2. 發生不可抗力,買賣雙方應立即進行磋商,尋求一項公正的解決方案,並且要盡一切合理的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影響降至最小。3.在所有不可抗力的情形下,賣方對交貨遲延、未交貨或者產品質量等均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 違約條款

1. 銷售合同簽訂後至賣方實際交付前,如買方退貨的(包括部分退貨)或是買方收貨後不是由於賣方質量原因,買方退貨的,賣方有權收取退貨產品貨款的30%作為違約金;在報價單中標有“*”的是為買方特別定製產品,賣方將收取該產品的全部貨款作為違約金。

2買方延遲支付貨款的,還應當向賣方支付延遲付款的違約金,支付標準為按年利率10%收取,即延遲天數/365x未付貨款金額×10%。如買方延遲支付的(包括未全額支付定金的),交貨期順延;延遲支付超過30天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

3基於銷售合同約定的交貨日期,由於買方的原因導致賣方無法按期送貨的,或是買方未按約定日期提的,賣方將向買方收取未交貨物價值的0.2%/天的倉儲費用。因買方的原因超過約定的交貨期30天后,賣方可單方面取消訂單。

4 如確實為製造商和賣方產品的質量或交付原因,造成買方損失的,賣方的責任僅限於按照****保修條款對於產品進行退換。除以上賠償外,****不接受任何其他關於產品情況或者產品使用方面的陳述,無論明示或者暗示,保證及責任條款,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和********均不承擔買方或者第三方的任何直接和間接的損失,也不承擔任何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 智慧財產權及保密

1.對於買方所購買的產品以及產品所涉及的所有檔案,包括但不限於圖紙、技術標準、產品說明等,製造商均保留所有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對於一切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權利人都將通過有關途徑進行索賠。

2 對本通用條款和適用於本通用條款的所有的銷售合同,買賣雙方均具有保密義務,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進行披露。

第八條 買方承諾及保證

1 .本合同產品的生產商系********公司,故產品的銷售必須完全符合****商務部有關產品出口銷售的規定,具體注意事項見本合同的附件《出口控制通知》。買方承諾,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已經對此些規定有了完全地、充分地瞭解,買方簽署本合同的行為是表示對此些規定的接受,同時願意承擔因違反此些規定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2. ****公司有著嚴格的反商業賄賂規定,買方保證,將與賣方共同遵守相關規定,具體內容見本合同的附件《誠信承諾書》。

第九條 通用條款及銷售合同的生效及送達

1. 本通用條款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通用條款正本壹式貳份,由買賣雙方各執壹份。

2. 本通用條款中記載的買賣雙方地址為今後雙方寄送與本通用條款包括與之相關銷售合同的收件地址,一方如需變更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則將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後果。如果銷售合同中的檔案傳送地址與通用條款不一致,以銷售合同為準。

3. 本通用條款以及依據本通用條款簽訂的銷售合同的內容以中文為準。如果中文和英文不一致,應以中文為準。

4. 依據本通用條款簽訂的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銷售合同正本壹式貳份,由買賣雙方各執壹份。

第十條 通用賠償

買方應保護,賠償,並保證賣方及其附屬公司和各自的管理人員,董事,僱員,代理人,受僱人,分包商,經銷商免受任何性質由於以下兩種情況引起的索賠,要求,訴訟,判決,負債,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及損失。

(一) 買方違反任何本協議項下的任何陳述,擔保,公約或義務;和(二)由於買方的行為或遺漏引起的第三方索賠

引起的

第十一條 準據法及管轄

本通用條款的解釋、效力及履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雙方如有爭訟,任何一方均可向賣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補充協議

本通用條款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另以書面形式訂立補充協議。

合同附件:

1.產品退檢流程 2.出口控制通知 3.誠信承諾書

附件一

產品退檢流程

1.****產品可提供終身有限質量保證。

2. ****產品的使用應遵守****公司的安裝及使用說明。若客戶在產品使用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先聯絡****銷售工程師協

助解決。

3.若客戶需要將****產品退回****工廠進行檢測,請聯絡****銷售工程師,由他們負責協調產品退檢流程。申請產品退

檢必須遵守以下幾點: a.產品沒有遭受到人為破壞。

b.客戶必須提供真實、必要的產品使用情況。

c.若產品曾接觸過非惰性介質,必須提供該介質英文版的msds或產品安全資料

d.使用過的產品必須經過清洗,提供英文的清洗說明,保證退檢產品內外無汙物、無殘留介質。

4.****工廠在接收到必要檔案和退檢產品後1至2個月後, 出具退檢報告,由銷售工程師將報告轉發給客戶,按報告

的結果處理問題。

5.經****工廠檢測,無工藝或材料缺陷的產品,****不予修理或替換。

附件二

出口控制宣告

此通用條款項下中所有銷售合同中的產品,技術或者軟體都是按照****的出口法規提供。嚴禁違背****法律對此合同中所有產品,技術或者軟體進行出口,再出口,銷售,再銷售,轉讓或者轉移的操作。此外,買方有獨立的義務遵守****的出口法規和所屬國的進出口法規。

違約責任買賣合同9

司法實務中,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空前活躍,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中遲延辦證違約責任案件也大量增加。因這類案件具有普遍性、群發性的特點,人民法院在審理時較為慎重。

一、辦證的義務分擔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辦證應當由買受人提出申請,並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予以協助。

買受人的申請,指預售商品房的買受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現售商品房的買受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持登記申請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依據《房屋登記辦法》規定,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實務中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新建房屋初始登記批覆、新建門牌號碼審批表、經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銷售專用發票、準住通知單、公共部位維修基金收據、契稅收據、買受人身份證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協助主要指辦理完畢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還包括依照規定或約定履行通知、提供必要證明檔案等。

依《物權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合法建造房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對該所有權進行出售處分時,需要先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依據《房屋登記辦法》規定,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一般指建設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一般是指規劃許可證)、房屋已竣工的證明(一般指住宅工程使用許可證或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房屋測繪報告(一般包括房產要素調查測量成果、房產圖測繪資料、房產面積測算成果)、其他必要材料(一般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交款收據)。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房地產開發企業並無義務為買受人辦理完畢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並向買受人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書。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5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義務”之規定,出賣人應當交付房屋並保證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協助義務,應一直持續到買受人辦理完畢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為止。

二、遲延辦證違約責任有關疑難問題的認定與處理

1、“由於出賣人的原因”的認定

辦證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向買受人提供的必要證明檔案一般包括: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新建房屋初始登記批覆、新建門牌號碼審批表、經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銷售專用發票、準住通知單。因此司法實踐中認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應審查出賣人是否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間向買受人或房屋登記機構提供前述檔案。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此為法定期間。而現行通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第15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_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此為約定期間。若房地產開發企業沒有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間向買受人或房屋登記機構提供前述檔案,則可以認定為“由於出賣人的原因”。

房地產開發企業沒有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間向買受人提供前述檔案,可能因為自身的原因,也可能因為第三人的原因,如測繪部門遲延測繪、竣工驗收部門遲延驗收、登記機構遲延辦理初始登記等。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1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房地產開發企業即便因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也應向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2、非“由於出賣人的原因”的認定

(1)買受人自身的原因。首先是買受人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義務的違反,通常是沒有如約交付購房款等,此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拒絕履行協助義務,屬於依法行使抗辯權的範疇。其次是買受人對房產交易法定義務的違反,突出表現在買受人沒有按照規定交納公共部位維修基金、契稅。依照《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買受人應當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繳交維修基金。在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房屋的買受人為契稅的納稅人。買受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再次,買受人由於特殊的原因沒有向房屋登記機構提出辦證申請。

(2)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屬於法定免責事由,因不可抗力的發生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免責。

3、遲延辦證違約責任適用訴訟時效的審查

在司法實務中,適用訴訟時效制度主要涉及兩個問題:

第一,是否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第二,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起算。在遲延辦證違約責任案件中,買受人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權是一種債權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這一點已無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了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為給付違約金。因此當遲延辦證違約行為發生時,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之間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即房地產開發企業產生給付違約金的義務,買受人開始享有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給付違約金的請求權。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若當事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給付買受人遲延辦證違約金的履行期限的(這種情況極少見),從該期限屆滿之日起起算沒有約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的規定,依照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的規定,可以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給付違約金的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若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應審查買受人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遲延辦證違約行為後是否向其主張過違約金給付,如果買受人沒有主張過,訴訟時效從買受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口頭起訴之日起計算。

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因買受人沒有主張過違約金給付,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同意給付違約金還不確定,因此買受人尚不具備“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客觀條件,也就不存在計算訴訟時效的問題。如果買受人已經主張過,當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買受人設定的給付違約金的寬限期屆滿時仍沒有給付,訴訟時效期間從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當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買受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給付違約金,訴訟時效期間從房地產開發企業明確表示不給付違約金之日起計算。

4、房地產開發企業完成房屋初始登記的審查

辦理完畢房屋初始登記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證過程中的主要義務,因此準確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完成該義務的情況,對於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遲延辦證違約責任至關重要。房地產開發企業完成初始登記的標誌,應是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司法實踐中應重點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取得登記機構作出的關於同意房屋初始登記的批覆。有意見主張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登記機構出具的辦理權屬登記的收件憑證即可視為完成初始登記。筆者不同意此種意。

第一,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買受人辦理所有權登記時,其義務是協助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意味著證明檔案所表徵的各項登記、批准手續已經辦理完畢。作為買受人辦證的前提,初始登記的批覆應當包含在“必要的證明檔案”中。換而言之,房屋買受人辦證的前提是初始登記完成,只有在准予初始登記的批覆作出之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才具備協助辦證的法定條件。

第二,依照《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登記機構為申請人出具收件書面憑證,僅說明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構予以受理。至於是否准予初始登記,須由登記機構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反映的事實是否符合登記條件後才能確定,如不符合則不予登記。

違約責任買賣合同10

買賣合同即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通俗地說,就是花錢買東西的合同。在市場經濟中,買賣關係日趨活躍,買賣糾紛也時常發生,最為常見的就是因買受人延遲或者拒絕付款發生的糾紛。那麼,出賣人在爭取自身權益時,除了依法可以請求價款外,如何要求買受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逾期付款違約金,本質上屬於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遲延履行違約金。按照該條規定,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已對逾期付款違約金進行約定的,原則上按照雙方約定計算。但是,該條同時還規定,如果約定違約金“低於”或者“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予以增加或者減少。

於此同時,《高法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解釋》第二十四條對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的情況下,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方式進行了規定。

綜合以上可見,買賣合同中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可分兩種情況:

一、買賣雙方在買賣合同中未對逾期付款違約金進行約定的,那麼,按照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出賣人主張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那麼逾期罰息利率如何計算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xx]251號)之規定,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該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出賣人可以貨款利率水平的130%-150%向買受人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

二、買賣雙方在買賣合同中已對逾期付款違約金進行約定的。那麼,首先將取決於約定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孰大孰小,而後才能討論採取何種標準。關於實際損失的計算,這裡要明確的是,實際損失應當是可預見的損失,即在合同訂立當時是可以預見的損失。

1、如果雙方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低於拖欠貨款的貸款利息損失,那麼,出賣人可以請求法院提高逾期付款違約金至拖欠貨款的貸款利息損失。

2、如果雙方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過分高於拖欠貨款的貸款利息損失。在實踐中,也有維護自身權益意識較強的出賣方,與買方簽訂買賣合同時要求確定較高的將逾期付款違約金數額,如日千分之一、較高的固定數值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xx〕5號)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在實踐中,遇到這類約定數額的,也存在不同的裁判結果。

有些法院認為,出賣方因買受人逾期付款所受損失,大致就是所拖欠貨款的銀行貸款利息,因此,法院支援出賣人以貨款利率水平上浮百分之三十向買受人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20xx)豫法民二終字第69號中即採取此種標準。

也有法院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類似借貸關係,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民間借貸利率以銀行同類貸款四倍為限,故法院支援出賣人以貨款利率的四倍向買受人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浙湖商終字第143號、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穗中法民二終字第896號中即採取此種標準。

3、如果雙方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相當於拖欠貨款的貸款利息損失的,在此種情況下,即按實際利息損失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當然,在討論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同時,筆者也要提醒,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存在是以“逾期”作為前提的。實踐中,很多出賣方未在簽訂合同時注意確定買家的付款時間,這種情況下,買受人拖欠貨款將失去違約成本。這樣一來,無論是對於促使買受人積極履行合同,如約支付貨款,還是出賣人維護合法權益,主張損失,都是極為不利的。還是那句話,防患未然,打官司只能減少損失,而不能制止損失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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