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贈與合同範文錦集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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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贈與合同9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關於贈與合同範文錦集9篇

贈與合同 篇1

贈與人(甲方):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受贈人(乙方):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扶養贈與協議,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贈與標的物:

甲方將自己擁有的位於 市 區 街(路) 號,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房屋自願贈與給乙方。

第二條 乙方應按約定履行扶養甲方的義務,否則不動產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第三條 若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則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第四條 甲方對不動產負瑕疵擔保責任,若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 合同成立後,贈與人應將贈與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乙方。

第六條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負擔與不動產標的有關的一切費用。

第七條 本合同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章時間:

贈與合同 篇2

釋出時間:20xx-03-18

贈與人: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

贈與人根據自己的意願,在沒有任何外界干擾的情況下,決定將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贈與人下列人員:

1.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於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大街_________號平房五間,房產權證號為:no:_________,財產贈與合同範本

2.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於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街_________弄_________號_________樓公寓房一套。房產權證號:sh-no:_________,合同範本《財產贈與合同範本》。

3.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贈與人珍藏的圖書、字畫、古董共_________冊(幅、件)。清單附後。

4.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贈與人所創辦的_________企業股份。贈與人擁有該企業的股份共_________股,佔該企業全部股份的_________%。這些股份全部歸其所得。贈與人所擔任的董事長一職,由其擔任至屆滿。屆滿之後是否繼續擔任,由董事會決定。

以上條款,在贈與人正式簽字並公證之後生效。在本合同生效之後,由受贈人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贈與人給予應有的協助。登記費用由受贈人自負。

贈與人(簽字):_________ 受贈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贈與合同 篇3

我國《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成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社會捐贈合同中,常常會有某個部門,如報社等根據受捐助人的請求,釋出募捐倡議,對此我們應對其進行準確定義,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是指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作出並受之約束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之後根據該要約決定簽訂與否,要約邀請人一般不受要約邀請的約束。

社會捐贈合同的法律特徵

1、社會捐贈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其包括三方當事人。社會捐贈合同包括捐贈人、受捐助人、募捐發起人,涉及三種法律關係。該合同因受捐助人或者募捐發起人發出要約,捐贈人的承諾而使合同成立,需要受捐助人和捐贈人兩方當事人的合意,二者缺一不可。社會捐贈合同是特殊的贈與合同,第一,一般情況下,贈與合同的成立先是由贈與人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然後受贈人作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在此過程中,受贈人一般不是主動的,而社會捐贈合同中,受捐助人積極發出需要幫助的資訊,捐贈人積極作出捐贈的行為,兩者都是積極主動的。第二,一般的贈與合同中當事人都是單一的個體,但社會捐贈合同的捐贈人一般是社會上的多數人,受捐助人往往是一個自然人,有事也可能是多個自然人。第三,一般的贈與合同不需要必須具備特定目的,而社會捐贈合同必須以特定目的(主要是為幫助受捐助人度過特定困難)為前提。

2、社會捐贈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3、社會捐贈合同是特定目的的贈與。社會捐贈合同的特定目的是捐贈人訂立合同的動因和締約的基礎。如果受捐助人不為該目的使用贈與之物,那麼,捐贈人可以主張合同目的不能而撤銷或解除之。

4、社會捐贈合同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社會捐贈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合同的安全指數與當事人的信譽相關。當事人可以根據其相互之間的信賴關係,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皆可。

贈與合同 篇4

定義

贈與合同(contract of gift),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性質

贈與合同同一般具有下列性質:①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②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③無償行為。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贈與合同

贈與者x x x(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x x x(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締結如下贈與合同:

一、甲方將後記的不動產依以下各條約定贈與對方。

二、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將房內應搬之物包括傢俱,家電等搬離,如不搬離,視為放棄,將由乙方自行處理,屆時由雙方到場做證,視為現場交接。

三、甲方會同乙方於x x x x年x月x日前進行後記的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四、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合同:

(1)在贈與合同生效後十年內對後記不動產進行拍賣、轉讓、抵押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的行為。

(2)對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五、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合同時,應立即將後記不動產歸還甲方。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雙方父母各執一份。

不動產標示:

(1)土地:坐落於x市x街x號

面積:x x畝

(2)建築物面積:

房產編號:

立合同人

贈與人(甲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受贈人(乙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簽訂日期:

贈與合同 篇5

【摘要】贈與合同作為有名合同的一種,在現實生活中時有發生,合同法將其作為一章加以規定有其必要性。但是,由於成文法本身的侷限性,使得法律的制定,或目概念不夠明確,或因法條之間有矛盾或牴觸之處,總須藉助於法律解釋,才能充分發揮法律的作用。因此,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解釋,以促進法律的妥當適用,應是不可迴避的問題。作者在此就贈與合同的標的、任意撤銷權以及捐贈等法律性質方面的問題進行論述,以期能對贈與合同在法律上的適用有所裨益。

 【關鍵詞】贈與合同;標的;任意撤銷權;捐贈

一、贈與合同的標的

《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此可見,只要是贈與人以自己之財產而為贈與的,均無不可。而依我國許多學者的觀點,贈與合同移轉的是標的物之所有權因此,贈與的標的物可以是各種法律不禁止的實物、貨幣和有價證券。不以有價證券表示的權利不能成為贈與的標的物。作者認為前述觀點有失偏狹。因為贈與之根本目的在於使受贈人無償獲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夠在客觀上給受贈人帶來經濟利益,而受贈人此種利益之取得與贈與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對應關係,即只要能滿足贈與法律關係要求且不屬於法律禁止的`財產,均可成為贈與合同之標的物。故除移轉所有權的情形以外,“為他人設定某種物權,而不取對價,或無償的免除責任”的,以及以智慧財產權、債權,甚至是將來可以取得的某種權利為無償給予的,均可成立贈與。如擔保人以其物為債務人利益設定擔保而不要求債務人提供對價的情形,擔保人之物在物理上雖未貶值,但擔保人在出賣該物之時,由於其上存有擔保物權,買受人在同等條件下可能會因此而不願購買此物,或因此而要求擔保人降低其物之價格以抵消其將來可能之不利益時,對擔保人而言,因其物之價值評價降低或因此而無法售出其物的,亦為一種不利益。而債務人將因此擔保之存在而獲得貸款,或因此而可以被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債務的,亦為一種利益之獲得。此種利益之獲得與擔保人之不利益(包括其物不易售出或其物被拍賣償債的風險),有對應的關係,因此這種無償獲得利益的行為也完全可以認為是一種贈與關係。再如,專利權人允許其他人在某一特定地域內可以無償地利用其專利技術的,雖屬對無形財產權而為之,並非轉移某實物之所有權。然而其利益之授予關係也十分明顯,應為贈與無疑。由此可見,贈與合同之標的物非必限於前述學者所稱之實物、貨幣、有價證券這一範圍,而且稱贈與乃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說法也不甚恰當。因為畢竟不能說無償設定擔保物權之贈與移轉的是擔保物權的所有權。在僅贈與專利之使用權的場合也同樣如此。

實際上,傳統的僅以有形物之所有權為贈與合同標的看法,在現代社會已經不能完全適應需要了。因為,現代社會中財產的範圍日益廣泛,已遠遠突破傳統的以有形物為財產物件的範圍,而且對物的評價也已經由重視物之所有轉向重視物之利用。前者如智慧財產權、企業的商譽權甚至於網路、通訊頻率的利用也被作為現代社會的重要財產等;後者則突出表現為擔保制度的發達,如浮動擔保、財團抵押、最高額抵押,以及將抵押權證券化從而使其能廣泛流通的抵押證券制度的發達等。因此,對財產範圍的理解要適應這一趨勢。

二、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

(一)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性質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無須具備法定情形,可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制度。作者認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與合同一般撤銷權有很多不同,從根本上講,它相當於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原因如下。第一,從適用範圍看,任意撤銷制度中的物件為一般性贈與合同,其為諾成合同,承諾生效則合同成立生效,而合同的解除正是適用於確定生效的合同,並非像撤銷那樣欠缺生效要件。第二,從發生的原因看,任意撤銷權是據贈與人自己的意思,而非像合同的撤銷那樣是依據法律的明文規定,因而它是一種對合同的任意解除權。第三,從程式上看,任意撤銷權是權利人自己行使,不需經仲裁程式或法院的訴訟程式,只有在爭議時才提請仲裁或訴訟,不像行使撤銷權那樣一定要經過訴訟或仲裁程式,這一點也正好體現瞭解除權的特徵。因此,將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定性為一種合同的任意解除權更接近於它的本質。

(二)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限制。CoM

因任意撤銷權從根本上說就是一種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全依權利人之意思表示,如無限制,則贈與合同缺乏應有的約束力,故各國民法均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設定一定的限制。

首先是在主體方面的限制。據《合同法》規定,任意撤銷權的主體僅限於贈與人,而不包括受贈人。《日本民法典》規定與我國這一規定有所不同。《日本民法典》第550條規定:“不依書面所進行的贈與,各當事人可以撤銷。但已履行的部分不在此限。”可見,《日本民法典》對贈與合同的主體未作限制。所以,有學者認為,法律應當平等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受贈人在接受贈與財產之前,完全有權拒絕贈與,因此,應從立法上賦予受贈人任意撤銷權。若起初受贈人承諾接受贈與,而後來由於各種原因而又不接受贈與財產,則贈與合同是否可以被撤銷或解除呢?據平等原則,在受贈人未接受贈與財產之前,受贈人應當與贈與人具有平等的撤銷權。作者並不贊同此觀點。事實上,平等也是相對的,平等原則不能濫用,從根本上說,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設定的目的是為保護贈與人的利益來實現當事人的利益的平衡,若再賦予受贈人以任意撤銷權,則有悖於該制度設定的初衷。因此,作者認為,任意撤銷權的主體只限於受贈人。

其次是在行使條件上的限制。行使物件僅限於一般贈與合同,不屬於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書面的贈與合同所謂道德義務是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符合社會倫理道德準則而承擔的義務。有時,為協調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微妙關係,使法律之規定能夠符合一般社會倫理道德準則,法律將某些道德上的義務視為法律義務,即道德義務法律化。就該種贈與而言,贈與人在為給付前已收到了“道德上”的對待給付,故不得任意撤銷。此為各國民事法律的共同準則。如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社會公益贈與,則不利於倡導扶貧濟困的社會道德風尚,甚至方便了欺世盜名,而與贈與本身的價值和社會目的相悖。我國法律將道德義務延伸到社會公益性的贈與合同中,體現了對贈與的道德風尚的肯定與倡導,作者認為符合我國傳統與的國情。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和書面贈與合同也不得任意撤銷,主要考慮到贈與人若採取此兩種方式與受贈人訂立贈與合同,則應當已經考慮周詳,若再授予贈與人以任意撤銷權,既有失合同的嚴肅性,也使受贈人處於明顯不利地位。我國合同法中未規定書面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此為立法的不足。

三、捐贈的相關法律問題

《合同法》第188條規定:“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

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且依186條第2款此類贈與為不可任意撤銷合同。實際上這些規定在學者建議稿中本來也有,但在1998年9月公佈的向全民徵求意見稿中被刪除,也許是考慮到當年一些賑災募捐中有認捐人事後拒不交付的問題的發生,在最終通過的《合同法》中又加入了這些內容。從這一點上推測,該條的目的也許在於應對前述認捐人拒不交付的問題。因此也有學者認為,如1998年夏天我國南方諸省遭受洪災,中央電視臺和民政部等舉辦了賑災捐贈活動,一些單位當場認捐錢物,但事後拒不交付,對這類情況受贈人可以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與此同時,我們應該看到,經過十來年的司法實踐,使得近幾年來在汶川地震、玉樹地震以及舟曲特大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出現後的賑災捐贈活動中已很少看到單位或個人在當場認捐錢物,但事後拒不交付的現象了,這不得不歸功於合同法頒佈十幾年的所取得的成果和作用。

實際上關於無償給與的情形,除贈與合同以外,尚有其他情形被總稱為“捐贈”或“捐助”的。所謂捐贈,是指贈與人為了特定公益事業、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將其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的行為。不過,“捐助之內容頗為複雜多歧,捐助不過為一總括名詞而已,如涉及法律問題時,自應究明其實際情形,而決定其性質,俾適用有關之法規。”但總的說來,可以將捐贈分為可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與不能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兩類。

第一類:可以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捐贈。這類捐贈既有明確的贈與人,也有明確的受贈人,故就其實質而言,與普通之贈與在法律關係上並無不同,可以直接適用贈與合同的有關規定。此類捐贈如為某校捐贈50萬由其自由支配,或向某已成立的基金會(財團法人)捐款若干等。當然此類捐贈也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如限制捐贈款專案的用途等即為此類。

第二類:無法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這種捐贈或者由於捐贈時受贈人並不明確,因此無法成立贈與之合意,故而無法形成贈與合同;或者由於捐贈人雖有使受贈人受益之目的,受贈人也明確,但贈與之財產並非直接交給受贈人的,也不同於一般的贈與關係。故就此仍需區分兩種情況:(1)在捐贈人承諾捐贈之時,受贈人為誰尚不明確的,由於此時缺少合同的相對方,故而雙方之間不能就贈與達成合意。如前述提及1998年夏我國很多地方水災,中央電視臺與民政部的舉辦的賑災晚會中,有些單位當場認捐,但事後並不交付的,由於捐款人當時並不是捐給中央電視臺和民政部的,他們不是受贈人。故而此時作為賑災活動發起人的民政部及中央電視臺此時不可能依贈與合同請求對方交付。有學者認為,此時發起人並不因此而受利益,不應認為受贈人,應認為有為募集目的使用之義務之信託的讓與。依日本大正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刑事判例,某鎮為收買道路基地捐助於市,以促進道路修建之目的,募集捐款,而從事募集之道路委員三人,擅支用其保管之金錢,日本大審院以其募集金錢信託的歸屬於發起人團體,認為構成侵佔罪。從而,依此種信託讓與的規定,發起人負有依約向受贈人交付財產之義務。但是,我國《合同法》並未承認信託為一種有名合同,因此無法適用這種“信託讓與”的規定。但我國法律上有關於委託合同的規定,因此可認為構成“委託贈與”關係,依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2)對於由非受贈人募集,但受贈人明確的捐贈,如為某因貧困無錢交學費的學生募集學費的,此時當事人關係構成第三人利益合同,因此可依贈與及《合同法》第64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共同規範之,使受贈人可直接向其請求履行,當然此時受贈人請求履行也須依誠實信用原則為之。

此外,還有所謂義演、義賣的問題。在此關係中,對於義演人、義賣人取得之收入,購買人及買票參觀者均得請求其向受贈人履行交付義務。也有學者認為,應依購買人與義賣人何人將收益交付給對方二種情形來確定誰為捐助人,從而確定是在購買人與對方還是義賣人與對方之間成立捐贈關係。我們認為這只是對這種情況的事後陳述,即只有在收益交付之後才能作出判斷,因此,這種區分並無多大實際作用。作者認為在義演、義賣之時,如購買人直接將錢款等交付給受贈人的,則直接在購買人與受贈人之間成立贈與合同。如由義演人、義賣人將其義演、義賣收入歸為自己以後再交給受贈人的,如其在義演、義賣前未宣告其表演或拍賣等有捐贈目的的,則應認義賣人、義演人為贈與人;如在此之前已宣告有為捐贈之目的的,則與前述之第三人利益合同作相同處理更為合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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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鄭立、王作堂:《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3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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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梅仲協:《民法要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362頁

[5]粱慧星:《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251頁

[6]盧平平:《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制度的分析與完善》,《法制與社會》,20xx年第2期

贈與合同 篇6

附有停止條件之動產贈與合同 附有停止條件之動產贈與合同

贈與者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就贈與事宜締結契約:

第一條 甲方於乙方完成第二條所列的條件時,贈與乙方_________制___________牌鋼琴一臺。

第二條 本贈與契約生效的條件為乙方必須通過大學入學考試。

第三條 乙方達成第二條的約定時,甲方應於一個月內購得________制_____________牌鋼琴一臺贈與乙方。

第四條 甲方於乙方尚未達成第二條所列的條件前死亡時,本契約即告失效。

第五條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___

受贈與(乙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有停止條件之動產贈與合同 附有停止條件之動產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 篇7

甲方(贈與人):_______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___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__________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車輛行駛證、車輛合格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二、贈與物的交割:甲方將________商務車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交與乙方,並於當天配合乙方到長沙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

三、乙方應在簽字合同的一個星期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

四、該車需辦理過戶手續,過戶手續由乙方辦理,過戶費用由乙方負責。

五、該車自交車之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或因違法而產生的責任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六、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叄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贈與合同 篇8

甲方(贈與人):***男身份證號:***********系受贈人之**。

乙方(受贈人):**男身份證號:*************系贈與人之**。贈與人與受贈人就汽車贈與事宜達成一致協議如下:

一、贈與人將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出資***整所購買的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的**牌**汽車贈與****

二、贈與人***自願將購買所得新車贈予***,機動車所有人以受贈人****的名義落戶,並明確該車輛只歸受贈人***所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受贈人****的配偶對該車無權主張任何權利。

三、受贈人***同意接受上述贈與。

四、本合同自贈與人、受贈人簽字捺手印後立即生效。

贈與人:

受贈人:

贈與合同 篇9

1.格式

贈與合同

甲方(贈與人):×××(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微機一臺,應寫明“浪潮386型微機一臺”,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麼、在什麼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交割,辦理什麼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2.說明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方將自己所有的物品、現金或者某種權利贈送給他人的行為。贈與合同通常是單務合同,即合同生效後,贈與方負有將贈與物交給受贈人的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受贈方享有領取贈與物的權利而不承擔義務。贈與也可以附條件,即贈與一方要求受贈方履行某種義務,受贈方不履行義務贈與方有權撤銷贈與。但這種條件一般是與贈與人的利益無關的條件,而不是要求有償地贈送。如果將某種物送給他人並要求給付一定的金錢就不是贈與關係。因此,附條件的贈與仍然是單務行為。簽訂贈與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贈與標的必須是贈與人所有的或者贈與人有權處理的財產或者某種權利,贈與人不能把不履於自己或者自己無權處理的財產和權利贈送他人,否則,構成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贈與標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貨幣(包括外國貨幣),也可以是有價證券、某種權利。例如專利權人可以將專利權贈與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將房屋贈與他人等。

(2)權利轉移涉及到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在合同中訂立清楚。例如,贈與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沒有辦理手續的,其轉讓無效。

(3)合同中要寫清楚贈與人有權處理贈與財產的證明檔案,確保贈與行為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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