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贈與合同彙總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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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贈與合同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選贈與合同彙總7篇

贈與合同 篇1

甲方(贈與方):____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標的的狀況:_________(包括贈與標的的名稱、數量、所在地等);

2.贈與方的權利:_________;

3.贈與方的責任義務:_________;

4.贈與物交付的時間、地點:_________。

5.乙方應於_________之間做出是否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贈與不發生效力。

6.其它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 篇2

贈與合同的終止以下幾種事由:

第一,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贈與合同 篇3

甲 方:______(贈與方)

乙 方:______(受贈方)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就贈與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1.甲方將_________贈與乙方(贈與物的名稱、數量、質量)。

2.甲方將於______(時間)在_______(地點)將贈與物交付給乙方。

3.甲方承擔________的責任義務。

4.甲方享有________權利。

(明確甲方的撤銷權及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5.乙方應於_______(時間)之前做出是否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贈與不生效力。

6.其它。

甲 方:_______籤 字:_______蓋 章:______

住 址:_____電 話:_______

乙 方:_____籤 字:_______蓋 章:______

住 址:________電 話: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 篇4

【摘要】贈與合同作為有名合同的一種,在現實生活中時有發生,合同法將其作為一章加以規定有其必要性。但是,由於成文法本身的侷限性,使得法律的制定,或目概念不夠明確,或因法條之間有矛盾或牴觸之處,總須藉助於法律解釋,才能充分發揮法律的作用。因此,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解釋,以促進法律的妥當適用,應是不可迴避的問題。作者在此就贈與合同的標的、任意撤銷權以及捐贈等法律性質方面的問題進行論述,以期能對贈與合同在法律上的適用有所裨益。

 【關鍵詞】贈與合同;標的;任意撤銷權;捐贈

一、贈與合同的標的

《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此可見,只要是贈與人以自己之財產而為贈與的,均無不可。而依我國許多學者的觀點,贈與合同移轉的是標的物之所有權因此,贈與的標的物可以是各種法律不禁止的實物、貨幣和有價證券。不以有價證券表示的權利不能成為贈與的標的物。作者認為前述觀點有失偏狹。因為贈與之根本目的在於使受贈人無償獲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夠在客觀上給受贈人帶來經濟利益,而受贈人此種利益之取得與贈與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對應關係,即只要能滿足贈與法律關係要求且不屬於法律禁止的財產,均可成為贈與合同之標的物。故除移轉所有權的情形以外,“為他人設定某種物權,而不取對價,或無償的免除責任”的,以及以智慧財產權、債權,甚至是將來可以取得的某種權利為無償給予的,均可成立贈與。如擔保人以其物為債務人利益設定擔保而不要求債務人提供對價的情形,擔保人之物在物理上雖未貶值,但擔保人在出賣該物之時,由於其上存有擔保物權,買受人在同等條件下可能會因此而不願購買此物,或因此而要求擔保人降低其物之價格以抵消其將來可能之不利益時,對擔保人而言,因其物之價值評價降低或因此而無法售出其物的,亦為一種不利益。而債務人將因此擔保之存在而獲得貸款,或因此而可以被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債務的,亦為一種利益之獲得。此種利益之獲得與擔保人之不利益(包括其物不易售出或其物被拍賣償債的風險),有對應的關係,因此這種無償獲得利益的行為也完全可以認為是一種贈與關係。再如,專利權人允許其他人在某一特定地域內可以無償地利用其專利技術的,雖屬對無形財產權而為之,並非轉移某實物之所有權。然而其利益之授予關係也十分明顯,應為贈與無疑。由此可見,贈與合同之標的物非必限於前述學者所稱之實物、貨幣、有價證券這一範圍,而且稱贈與乃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說法也不甚恰當。因為畢竟不能說無償設定擔保物權之贈與移轉的是擔保物權的所有權。在僅贈與專利之使用權的場合也同樣如此。

實際上,傳統的僅以有形物之所有權為贈與合同標的'看法,在現代社會已經不能完全適應需要了。因為,現代社會中財產的範圍日益廣泛,已遠遠突破傳統的以有形物為財產物件的範圍,而且對物的評價也已經由重視物之所有轉向重視物之利用。前者如智慧財產權、企業的商譽權甚至於網路、通訊頻率的利用也被作為現代社會的重要財產等;後者則突出表現為擔保制度的發達,如浮動擔保、財團抵押、最高額抵押,以及將抵押權證券化從而使其能廣泛流通的抵押證券制度的發達等。因此,對財產範圍的理解要適應這一趨勢。

二、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

(一)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性質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無須具備法定情形,可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制度。作者認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與合同一般撤銷權有很多不同,從根本上講,它相當於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原因如下。第一,從適用範圍看,任意撤銷制度中的物件為一般性贈與合同,其為諾成合同,承諾生效則合同成立生效,而合同的解除正是適用於確定生效的合同,並非像撤銷那樣欠缺生效要件。第二,從發生的原因看,任意撤銷權是據贈與人自己的意思,而非像合同的撤銷那樣是依據法律的明文規定,因而它是一種對合同的任意解除權。第三,從程式上看,任意撤銷權是權利人自己行使,不需經仲裁程式或法院的訴訟程式,只有在爭議時才提請仲裁或訴訟,不像行使撤銷權那樣一定要經過訴訟或仲裁程式,這一點也正好體現瞭解除權的特徵。因此,將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定性為一種合同的任意解除權更接近於它的本質。

(二)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限制。CoM

因任意撤銷權從根本上說就是一種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全依權利人之意思表示,如無限制,則贈與合同缺乏應有的約束力,故各國民法均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設定一定的限制。

首先是在主體方面的限制。據《合同法》規定,任意撤銷權的主體僅限於贈與人,而不包括受贈人。《日本民法典》規定與我國這一規定有所不同。《日本民法典》第550條規定:“不依書面所進行的贈與,各當事人可以撤銷。但已履行的部分不在此限。”可見,《日本民法典》對贈與合同的主體未作限制。所以,有學者認為,法律應當平等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受贈人在接受贈與財產之前,完全有權拒絕贈與,因此,應從立法上賦予受贈人任意撤銷權。若起初受贈人承諾接受贈與,而後來由於各種原因而又不接受贈與財產,則贈與合同是否可以被撤銷或解除呢?據平等原則,在受贈人未接受贈與財產之前,受贈人應當與贈與人具有平等的撤銷權。作者並不贊同此觀點。事實上,平等也是相對的,平等原則不能濫用,從根本上說,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設定的目的是為保護贈與人的利益來實現當事人的利益的平衡,若再賦予受贈人以任意撤銷權,則有悖於該制度設定的初衷。因此,作者認為,任意撤銷權的主體只限於受贈人。

其次是在行使條件上的限制。行使物件僅限於一般贈與合同,不屬於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書面的贈與合同所謂道德義務是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符合社會倫理道德準則而承擔的義務。有時,為協調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微妙關係,使法律之規定能夠符合一般社會倫理道德準則,法律將某些道德上的義務視為法律義務,即道德義務法律化。就該種贈與而言,贈與人在為給付前已收到了“道德上”的對待給付,故不得任意撤銷。此為各國民事法律的共同準則。如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社會公益贈與,則不利於倡導扶貧濟困的社會道德風尚,甚至方便了欺世盜名,而與贈與本身的價值和社會目的相悖。我國法律將道德義務延伸到社會公益性的贈與合同中,體現了對贈與的道德風尚的肯定與倡導,作者認為符合我國傳統與的國情。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和書面贈與合同也不得任意撤銷,主要考慮到贈與人若採取此兩種方式與受贈人訂立贈與合同,則應當已經考慮周詳,若再授予贈與人以任意撤銷權,既有失合同的嚴肅性,也使受贈人處於明顯不利地位。我國合同法中未規定書面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此為立法的不足。

三、捐贈的相關法律問題

《合同法》第188條規定:“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

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且依186條第2款此類贈與為不可任意撤銷合同。實際上這些規定在學者建議稿中本來也有,但在1998年9月公佈的向全民徵求意見稿中被刪除,也許是考慮到當年一些賑災募捐中有認捐人事後拒不交付的問題的發生,在最終通過的《合同法》中又加入了這些內容。從這一點上推測,該條的目的也許在於應對前述認捐人拒不交付的問題。因此也有學者認為,如1998年夏天我國南方諸省遭受洪災,中央電視臺和民政部等舉辦了賑災捐贈活動,一些單位當場認捐錢物,但事後拒不交付,對這類情況受贈人可以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與此同時,我們應該看到,經過十來年的司法實踐,使得近幾年來在汶川地震、玉樹地震以及舟曲特大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出現後的賑災捐贈活動中已很少看到單位或個人在當場認捐錢物,但事後拒不交付的現象了,這不得不歸功於合同法頒佈十幾年的所取得的成果和作用。

實際上關於無償給與的情形,除贈與合同以外,尚有其他情形被總稱為“捐贈”或“捐助”的。所謂捐贈,是指贈與人為了特定公益事業、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將其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的行為。不過,“捐助之內容頗為複雜多歧,捐助不過為一總括名詞而已,如涉及法律問題時,自應究明其實際情形,而決定其性質,俾適用有關之法規。”但總的說來,可以將捐贈分為可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與不能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兩類。

第一類:可以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捐贈。這類捐贈既有明確的贈與人,也有明確的受贈人,故就其實質而言,與普通之贈與在法律關係上並無不同,可以直接適用贈與合同的有關規定。此類捐贈如為某校捐贈50萬由其自由支配,或向某已成立的基金會(財團法人)捐款若干等。當然此類捐贈也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如限制捐贈款專案的用途等即為此類。

第二類:無法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這種捐贈或者由於捐贈時受贈人並不明確,因此無法成立贈與之合意,故而無法形成贈與合同;或者由於捐贈人雖有使受贈人受益之目的,受贈人也明確,但贈與之財產並非直接交給受贈人的,也不同於一般的贈與關係。故就此仍需區分兩種情況:(1)在捐贈人承諾捐贈之時,受贈人為誰尚不明確的,由於此時缺少合同的相對方,故而雙方之間不能就贈與達成合意。如前述提及1998年夏我國很多地方水災,中央電視臺與民政部的舉辦的賑災晚會中,有些單位當場認捐,但事後並不交付的,由於捐款人當時並不是捐給中央電視臺和民政部的,他們不是受贈人。故而此時作為賑災活動發起人的民政部及中央電視臺此時不可能依贈與合同請求對方交付。有學者認為,此時發起人並不因此而受利益,不應認為受贈人,應認為有為募集目的使用之義務之信託的讓與。依日本大正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刑事判例,某鎮為收買道路基地捐助於市,以促進道路修建之目的,募集捐款,而從事募集之道路委員三人,擅支用其保管之金錢,日本大審院以其募集金錢信託的歸屬於發起人團體,認為構成侵佔罪。從而,依此種信託讓與的規定,發起人負有依約向受贈人交付財產之義務。但是,我國《合同法》並未承認信託為一種有名合同,因此無法適用這種“信託讓與”的規定。但我國法律上有關於委託合同的規定,因此可認為構成“委託贈與”關係,依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2)對於由非受贈人募集,但受贈人明確的捐贈,如為某因貧困無錢交學費的學生募集學費的,此時當事人關係構成第三人利益合同,因此可依贈與及《合同法》第64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共同規範之,使受贈人可直接向其請求履行,當然此時受贈人請求履行也須依誠實信用原則為之。

此外,還有所謂義演、義賣的問題。在此關係中,對於義演人、義賣人取得之收入,購買人及買票參觀者均得請求其向受贈人履行交付義務。也有學者認為,應依購買人與義賣人何人將收益交付給對方二種情形來確定誰為捐助人,從而確定是在購買人與對方還是義賣人與對方之間成立捐贈關係。我們認為這只是對這種情況的事後陳述,即只有在收益交付之後才能作出判斷,因此,這種區分並無多大實際作用。作者認為在義演、義賣之時,如購買人直接將錢款等交付給受贈人的,則直接在購買人與受贈人之間成立贈與合同。如由義演人、義賣人將其義演、義賣收入歸為自己以後再交給受贈人的,如其在義演、義賣前未宣告其表演或拍賣等有捐贈目的的,則應認義賣人、義演人為贈與人;如在此之前已宣告有為捐贈之目的的,則與前述之第三人利益合同作相同處理更為合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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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鄭立、王作堂:《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328頁

[3]王利明:《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293頁

[4]梅仲協:《民法要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362頁

[5]粱慧星:《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251頁

[6]盧平平:《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制度的分析與完善》,《法制與社會》,20xx年第2期

贈與合同 篇5

合同編號:136075 企業類贈與合同

甲方(贈與方):____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標的的狀況:_________(包括贈與標的的名稱、數量、所在地等);

2。贈與方的權利:_________;

3。贈與方的責任義務:_________;

4。贈與物交付的時間、地點:_________。

5。乙方應於_________之間做出是否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贈與不發生效力。

6。其它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 篇6

甲方:乙方: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房屋行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1、乙方決定將位於上海市區路樓層號的房屋一套(結構:,產權證號:,產權類別:,建築面積平方米),無償贈與給甲方。甲方同意接受此次贈與。

2、乙方保證其對上述的房屋擁有合法的所有權。

3、乙方保證本次增與並無任何惡意,而且將其所知的一切注意事項告知甲方,否則,乙方願意對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應乙方的要求,甲方保證將房屋不用於違法等事項。

5、在本合同生效後,乙方應在日內向甲方移交上述房屋,並應在日內協助甲方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手續。

6、甲方無須向乙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的有關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稅應由甲方負擔。

7、違反本合同的約定為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一切損失。

8、本合同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協議經雙方簽字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10、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餘四份保留在辦理有關手續時備用。

1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住所:住所: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簽約時間:簽約時間:

贈與合同 篇7

甲方(贈與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贈與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甲方自願將其所有的_____________贈與乙方,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本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贈與財產情況

財產名稱:_______________

財產數量:________________

財產質量:________________

財產價值:________________

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贈與的交付方式

交付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交付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交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自移交財產之日起,該財產發生的一切責任,及其毀損、滅失的風險,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的,甲方應自移交財產之日起30日內協助乙方辦理相關財產變更手續。

第三條贈與合同的公證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由_______方負責辦理公證。甲、乙雙方經協商,選擇_____________公證處作為本合同的公證機關。

第四條受贈人的義務

乙方無償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但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贈與財產瑕疵

甲方應將其所知的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乙方已完全知曉,並同意對此之後造成的任何損失與甲方無關;

甲方未向乙方說明贈與財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若事後乙方確有證據證明甲方故意隱瞞該風險的,由甲方對乙方因此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贈與合同的撤銷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1)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未按贈與財產本身的用途使用或者有將贈與財產的行為的,乙方的該行為無效,且甲方可以撤銷本合同;

(2)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3)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4)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2、甲方撤銷贈與的,乙方應當返還贈與財產;乙方基於對贈與合同的信賴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甲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七條贈與財產的毀損

在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之前,贈與財產毀損、滅失的,該贈與合同自始無效,贈與人無需對贈與財產的損毀、滅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慶陽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本合同未做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或簽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或簽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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