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租賃合同彙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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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租賃合同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關於租賃合同彙編6篇

租賃合同 篇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保 證 人:

乙方為承建 工程(工程施工地點在 ),租用甲方建築器材,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一、乙方預計租用甲方鋼架管 米,扣件 套,頂託 套,實際數量以發貨單據為準。租賃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賃期間屆滿,乙方未歸還租賃物,視同乙方仍承租租賃物,本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二、乙方在提貨時由提貨人點清器材數量,驗收質量,提貨人的簽收視為對前述無異議。乙方承擔器材自發貨時至歸還止這一期間丟失、毀損及導致他人損害等器材本身及相關的任何責任,甲方概不負責。乙方送回租用的器材時,甲方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驗收標準進行驗收。

三、乙方租用器材的提貨、送回地點均為甲方倉庫,倉庫所在地為裝卸和運輸費用由乙方自理。甲方可代為乙方提供現場施工安裝指導,並可為乙方代辦運輸。裝、卸車費按如下標準計算:架管250米為1噸,裝車 9 元/噸,卸車 10 元/噸(包碼堆);扣件每1000套為1噸,裝車 9 元/噸,卸車 10 元/噸;頂託200套為1噸,裝車 9 元/噸,卸車 10 元/噸。

四、乙方提貨前須向甲方交付押金,並由甲方開具押金收據,乙方不得以押金抵付租金,待租用器材全部送回並且租金全部清結時返還押金。押金收取標準為 。

上述租金標準為未含稅租金標準,乙方在以收據領取發票時,另外補交與甲方承擔的稅金數額相等的租金。

六、租期起止時間自發貨之日起至送回之日止,租期不足三十天,按三十天計算租金。租金結算以發貨單和驗收單為結算憑據。乙方應於每月的十五號提請甲方結算租金,乙方未按時結算,甲方有權按照合同和已發貨情況計算租金作為當月度乙方應付租金。

七、乙方應按月度交付租金,於每月的十五號將應交租金支付清結。乙方應按時給付租金,未按時給付的,每逾期一天,按應付租金的3‰加收違約金至付清之日止。如乙方逾期60天不交付租金,甲方可以單方終止合同。合同終止後至租賃物收回前,甲方有權按照租金標準收取該期間的經營損失。八、乙方須妥善使用和保管租用的器械材。所租器材只限本合同工程使用,不得轉租、轉借、轉換工地;不得截斷、焊接、打眼;如轉租、轉借、轉換工地,須經甲方同意。乙方送回租用的器材前,須將器材上的附著物(泥沙)剷除、清刷乾淨。

九、乙方需另外交納下列費用;扣件洗油費按 0.1 元/套收取;頂託洗油費按 0.2 元/套收取(乙方不得自行洗油);若鋼架管折彎,按 0.5 元/米計收校直費用;若超長超短鋼架管改制,按 0.5 元/根計收其費用。所收鋼管如由長變短,每根另收損耗費 0.5 元。

十、租賃期限屆滿後,如乙方沒有歸還租賃物,則甲方可以視同租賃物已被乙方丟失,甲方有權要求賠償。但是在賠償款付清前,因乙方相關於實際佔用租賃器材,仍需按租金標準收取費用。甲方可以按照如下標準收取賠償費;丟失損壞鋼架管、扣件、頂託按成本價值120%計收其賠償費;丟失損壞扣件螺桿、螺帽,則按0.5元/套計收賠償費;丟失損壞頂託螺母則按2元/套計收賠償費;丟失損壞頂託底盤則按2.5元/套計收賠償費;丟失損壞頂杆則按13元/套計收賠償費;如焊接按1元/套計收賠償費。

十一、本合同的簽訂地為 乙方專案部工地 。在履行合同中如有糾紛,雙方應儘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有權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任何一方為實現債權所支出的費用包括訴訟費、鑑定費、律師費等均由敗訴方承擔。

十二、保證人願為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租金、滯納金、賠償費和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所有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保證期限自本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起算,共兩年。

十三、乙方確認 為專案負責人,其身份證號為 。專案負責人的許可權為:簽訂、變更租賃協議;履行租賃合同;提貨、指定或變更提貨人;進行租賃合同項下的結算;指定或變更合同結算人。專案負責人的預留簽字為 。乙方現指定的提貨人為 ,身份證號碼為 ,提貨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提貨行為乙方均予確認,提貨人的預留簽字為 。乙方現指定的結算人為 ,身份證 號碼為 。結算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結算行為乙方均予認可,結算人的預留簽字為 。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至全部租金和相關費用結付完畢之日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賃合同 篇2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甲方租用乙方中聯280旋挖機械裝置一臺,經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租賃時間: 20xx年10月07日——20xx年01月07日

2、施工地點: 北京

3、裝置清單:中聯280旋挖機主機一臺,機鎖杆一個,鑽頭護筒等附屬配件詳見清單。

4、租金結算方式:

(1)甲方每月及時支付該機廠家還貸款十三萬元,否則廠家停機與乙方無關。

(2)甲方向乙方交納租賃保證金十萬元整,該款自提機日前一次性繳清。

(3)甲方在工程結款後需向乙方上交十一萬/月的利潤。

(4)裝置進場後若需新增工具由甲方自行安排。

5、有關約定:

(1)甲方負責提供裝置操作者,嚴格按照裝置操作規程作業,並負責裝置的日常維修保養工作。

(3)裝置租賃期間,裝置的燃油費、耗電費、維修費由 甲 方負責。

6、甲方責任:

(1)甲方必須為乙方裝置的進場做好準備,提供必要的進場條件。

(2)甲方必須有專人負責指導裝置的施工產生,但不能違章指揮,若由甲方人員違規指揮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

(3)甲方應負責裝置的安全工作,若由甲方保衛工作不到位造成裝置及其零備件的丟失由甲方負責。

7、乙方責任:

(1)乙方應保證進入施工現場的機械裝置技術性能完好。

(3)若乙方機械裝置出現故障,乙方應積極配合組織人員進行搶修。若由此影響甲方施工三天以上的,經雙方籤認後,可免籤當日臺班費。

8、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訴諸法律解決。

9、本合同經雙手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共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賃合同 篇3

甲方: 住址: 乙方: 地址:

根據國家草原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協商就甲方經營的草場出租予乙方經營達成共識,並簽訂本合同,共雙方遵守。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位於XXXX縣境內的草場出租給乙方經營。

第二條、甲方出租的草場基本情況下表所示:

第三條、草場租賃期限為20年,從20xx年6月6日起,至20xx 年6月5日止。租賃期限應當與原始承包合同期限餘期相符。

租賃合同 篇4

承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出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就甲方租用乙方裝置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裝置配置

乙方將卡特320B履帶挖掘機裝置,數量 1 臺,操作工人 1 名,租賃給甲方使用。施工地點位於龍騰花園內,工程專案名稱:龍騰花園。

二、 租金計算及付款方式

1、 此裝置按小時計算租金,每小時租金為人民幣元整(大寫元整)

2、 裝置到達甲方工地後每日工作計時每日簽收,每月月末累計一次並報表形式送甲方備案。

3、 租金每月結算一次,結算日為月末。甲方必須在每月結算日後十日之內支付當月全額租金,不得拖欠。如甲方逾期未付清全額租金,乙方每天將按所欠租金總額的3%收取滯納金。並有權停止裝置的使用,裝置停止期間甲方賠付乙方因誤工造成的經濟損失,直至甲方付清全額租金後方能使用該裝置。

4、 甲方每月以現金方式付款給乙方,乙方不負責提供發票。

三、 甲方職責和權利

1、 協助乙方裝置在工地的安全與保管,防止被偷盜。

2、 甲方每月必須給乙方裝置三天時間作為裝置的維修保養工時,維修保養應在空餘時間進行機械裝置的保養和維修。若因乙方裝置自身原因不能正常開工,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調配其他裝置進場頂替。

四、 乙方職責和權利

1、 挖掘機配備壹名操作工人為甲方服務。

2、 負責裝置的維修、保養、油料、輔油及其相應費用。

3、 乙方操作人員必須服從甲方工程合理的排程,與乙方搞好團結,認真完成合同所約定的任務。若無故不服從甲方排程,甲方則有權要求更換該操作人員。

4、 乙方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不符合挖掘技術要求的挖掘操作。

5、 租賃期間,乙方的服務僅限於租賃裝置的操作,對甲方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材料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五、 其他約定

1、 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乙方裝置作為抵押轉租或轉運其他工地使用,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全部承擔。

3、 若因甲方所提供的安全設施及防護力不強,或違章指揮造成的裝置及操作人員的安全事故,則由甲方付全責。若因乙方操作人員自身違章作業造成裝置及人員的安全事故,則由乙方操作人員自行負責。

4、 在租賃終止前,甲方必須提前5天電話告知乙方,以便雙方作好裝置退場和租金結算工作。

6、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並附協議。如有糾紛或協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執份,乙方執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

甲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 乙方代表:

租賃合同 篇5

甲方: 授權代理人: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將 廣電大廈後院停車場內車庫一間及車庫門前停車位4個(面積80平方米) 租賃給乙方經營汽車美容裝飾快修店。租賃期限自____年x月x日零時至____年x月x日零時止(計x年),租賃費為每月__x元。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特簽訂如下合同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在本合同簽訂即日向甲方交納人民幣____元租賃費,第二年起乙方每年在甲方規定時間內交納租賃費。乙方除交納租賃費外的經營收益由乙方全權支配。

2、乙方須按時向甲方交納水電費。

2、乙方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環保標準和要求進行合法經營,不得違反;若有違反,所造成損失全由乙方自行承擔。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明確劃分出車庫門前停車位置和麵積。

2、甲方應將水電接入到雙方確定位置。水電的計量以為準。

3、甲方應負責協調乙方車輛的停車問題,乙方店內從事經營活動的車輛在?小時內不收取停車費,以停車場門衛的時間為準,超過此時間段的車輛按正常收費標準收費。(因甲方已經將露天停車場承包租賃給另外公司,來乙方車輛是否在規定的時間段內不收取停車費,具體時間是2小時還是3小時。望明確)

(三)、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解除合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由甲、乙雙方先行協商解決,協商解決無效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四)、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並另行書面補充,補充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甲、乙雙方各執2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租賃合同 篇6

租賃合同到期後,租客應該主動找房東進行續簽,如果不續簽就應該即刻搬離,不續簽也不搬離的需要繳納違約金嗎?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租賃合同到期

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應搬離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租客仍然繼續居住,那就表示雙方默認了兩者間的無固定期限租賃合同關係,也就是說,一方可以隨時終止終止合同關係。如果原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租客不續租的,應立即搬離,如果繼續居住的,房東可要求房客支付房租,房子拆遷時,可要求房客立即騰房。

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租賃合同未到期的,應對租客予以相應的補償

如果房屋租賃合同未到期,房東要求租客搬離,那麼,可認為是房東要單方違約,要支付房客違約金。由於租賃合同未到期,臨時通知房客搬遷,可能會對齊生活工作有一定的影響,房東應該對房客做出一定的補償。

違約金的形式:

①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② 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於違約金,亦不再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法釋[20xx]11號,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援。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援;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援。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怎麼處理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合同必須嚴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當事人可依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而享有解除權,以便從合同的束縛中解脫出來。

在房屋租賃合同關係中,除當事人約定外,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雙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權:

1.承租人的解除權。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僅限於物的瑕疵,而且限於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們認為,對於租賃房屋的瑕疵,不論是物的瑕疵還是權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對於承租人因租賃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張解除合同的,應滿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礙必須達到嚴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賃房屋對於承租人有特別利害關係的,則該障礙即使未達到嚴重程度,也應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於催告的期限內進行修繕。但在修繕為不可能或者雖有可能但於承租人已無利益的,則無需催告即可主張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用語是“可以隨時解除”。但應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賃房屋的瑕疵已達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種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響其解除合同。這一點與一般的合同解除規則不同,其立法理由在於要絕對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對此條作相反解釋,就是,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權。包括:(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雙方均有的解除權。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實踐中,因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而發生的糾紛也比較多。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注意:

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則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

2.合同的解除,並非因符合解除條件而當然發生,而應以有解除權的一方行使為必要。這裡需要區分合同的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權,其效力的發生以實際行使解除權為必要;後者則因約定(不可能是法定)條件成就,而當然發生合同消滅的效力。行使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應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礙以訴訟的方式來行使,因為起訴本身可以視為一種通知。

3.要嚴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原告(反訴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市XX路X號地下。

委託代理人王思魯,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盧願光,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市天河區銀河XX橋X號之一。

委託代理人王XX,廣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薛XX與被告(反訴原告)李X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xx年3月20日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張XX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薛XX的委託代理人王思魯、盧願光,被告李XX的委託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反訴被告)薛XX訴稱,我與被告於20xx年10月22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我與被告在合同中約定:被告租給我位於廣州市白雲區心誼路51-53號首層,建築面積65平方米(前廳、樓梯間),首層建築面積(後座)95平方米及二層1100平方米建築面積;我租賃該房屋經營小童羊食府;租賃期6年,從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當於2個月租金的數額,租金為45960元/月;我在合同簽訂時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應協助我辦理臨時商業用途並負責費用(正常費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與被告在原租賃合同的基礎上籤訂了《補充協議》,約定:在原合同不變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層(後座)建築面積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總計租金為每月6392元,協議押金為12784元。我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該物業的目的是經營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經承諾協助我辦理臨時商業用途並負責費用(正常費用支付)。被告作為該物業的產權人,為租賃物業辦理臨時商業用途是被告的義務,而不僅僅是協助義務,如僅是協助義務,被告不必負責費用,雙方也不必多此一舉在該條款上摁手印。後我要求被告為該物業辦理商業用途時,被告卻意圖以“協助”的字樣逃避義務。《房屋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簽訂後,我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分別於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賃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計104704元,並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為小童羊食府的經營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業裝修(該裝修損失非經過折舊後的評估價值為1157271元),辦理了消防許可證、臨時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多次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協助我辦理租賃物業臨時商業用途等相關手續,導致上述經營場所無法辦理營業執照。我為催促被告履行協助辦理臨時商業用途的義務,多次與被告商談,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後卻出爾反爾,不協助辦理臨時商業用途。為此,我委託律師於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發《律師函》給被告,明確要求被告協助我辦理租賃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適用於專屬管轄嗎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將房屋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租金,並在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那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適用於專屬管轄嗎?出現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應該怎麼辦?請閱讀下文了解。

網友提問:

請問律師,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適用於專屬管轄嗎?

律師解答: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不適用於專屬管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雖與不動產發生牽連,但因訴爭法律關係發生的依據是當事人間存在的合同,其性質仍屬於債權債務糾紛,並非不動產物權糾紛,不應適用專屬管轄,而應適用合同糾紛的特別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覆》中已作明確規定:“凡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既然該類糾紛仍屬於合同糾紛的範疇,根據我國民訴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當然也就可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即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

租房大軍數量越來越龐大,在租房子的過程中與房東有很多協商不妥的地方,由此引發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也越來越多。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的內容,請閱讀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釋出日期:20xx-7-30

執行日期:20xx-7-30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援。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援;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援。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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