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民工工資的承諾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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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農民工工資承諾書

關於農民工工資的承諾書範文

  為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不拖欠農民工工資,鄭重承諾:

1、按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農民工。

2、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按月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不將工資發放給“包工頭”。

3、我公司分包單位使用農民工的,要求分包單位按照第1條規定執行,並負責督促其按規定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約定與分包單位結清工程款,致使後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將由我公司先行墊付欠款。本公司對分包單位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負總責。

4、按規定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繳納工資支付保證金。

5、如果發生違反規定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造成農民工上訪,本單位願意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房地產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作出的處理和處罰決定。

單位全稱:(單位或專案部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簽字)

篇二:農民工工資承諾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勞務分包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經三方協議,現就農民工工資支付事宜承諾如下:

一、 承包人是本工程農民工管理的責任人,全面負責施工過程中農民工的'管理、用工合同管理和民工工資發放等工作。

二、 承包人必須選擇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承擔本工程施工任務,所招用農民工必須與施工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簽訂有效勞動用工合同。

三、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必須確保按規定、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民工工資必須直接發放到民工本人手中:

(1)、承包人承諾在收到工程款後10日內付清全部農民工工資。

(2)、勞務分包人承諾在收到農民工工資後5日內全部如數發到農民工本人。

(3)、所支付的農民工工資必須直接發到農民工本人或勞務分包人,並由其簽收。

四、期間如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按以下方式處理:

(1)、剩餘工程款大於等於拖欠數額的n倍(n為合同補充條款中所確定的係數)時,由發包人墊付農民工工資,墊付費用由發包人按墊付總額乘以係數n向承包人收回,從剩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剩餘工程款大於等於拖欠數額但小於拖欠數額的n倍時,由承、發包雙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資,其中發包人支付拖欠數額的[(2-n)×100]%,承包人支付剩餘拖欠額,發包人所支付數額抵扣全部剩餘工程款;

(3)、剩餘工程款小於拖欠數額時,由承、發包雙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資,其中發包人以剩餘工程款的[(2-n)×100]%為支付額度,承包人支付剩餘拖欠額,發包人所支付數額抵扣全部剩餘工程款。

五、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諾,負全部法律責任。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勞務分包人(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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