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誠信承諾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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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一定都接觸過書信吧,書信是一種用文字來表情達意的應用文體。那麼一般書信是怎麼寫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誠信承諾書4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有關誠信承諾書4篇

誠信承諾書 篇1

國家助學金是國家用來激勵大學生努力學習奮發向上,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的專項資金。作為受助學生,我衷心的感謝黨政府和人民,感謝學校和老師,我要倍加珍惜良好的學習機會,發奮圖強,努力學習,以實際行動回報社會。

為此,我鄭重承諾: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積極向上,做一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品學兼優的優秀大學生,爭取早日成才,報效祖國。

二、勤儉節約,生活簡樸。合理使用國家助學金,養成良好的消費觀念和生活習慣,不抽菸,不酗酒,不迷網;注重儀表,樸實得體,不穿奇裝異服,不去高檔消費,保證把助學金用到學習和生活上,絕不私分助學金。

三、自律文明,勤奮求學,自立自強。嚴格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文明修身、提高素質。刻苦努力學習,踏實認真工作,做一個有益於社會的人。

四、誠實守信,履行承諾。自願接受學校、老師、同學的監督,如果發生違紀情況,我接受學校緩發助學金和取消助學金參評資格的處理。

  承諾人:

  班級:

  20xx年xx月xx日

誠信承諾書 篇2

作為新世紀的國小生,我們有義務擔負起淨化校園風氣和社會秩序的重任。在此,我僅以自己的人格鄭重做出承諾:

一、誠實守信,不作弊、不弄虛作假。

二、遵守課堂紀律,不遲到早退、不曠課。

三、講文明、懂禮貌,不購買零食。

四、遵紀守法,不偷竊。

五、互敬互愛,不打架鬥毆。

六、遵守公德,不損壞公物。

七、嚴於律已,不上網。

八、愛惜生命,不違反交通規則。

九、遵章守紀,不擅自走出校門

十、遵守學校其他各項規章制度。

誠信承諾書 篇3

本(單位、人)自願申請木竹材經營加工,經營加工地點位於 縣 。為了維護正常的木竹材經營加工市場秩序,現對縣林業局作出如下承諾:

一、嚴格按照木竹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的經營範圍、經營種類和數量從事木竹材經營加工。保證在經營加工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加工地點、經濟性質、經營加工範圍和經營加工方式發生變化以及經營加工企業撤銷、破產、歇業的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及時申請辦理變更、登出手續。

二、不偽造、變造、出租、買賣、轉借木竹材經營加工許可證。

三、嚴格遵守一證一點制度,未經縣林業局批准不另行設立經營加工點。

四、按照規定認真建立木竹材原料來源、購銷、加工登記臺賬,並對臺賬的真實性負全部責任,不弄虛作假。

五、切實做到守法經營加工,不經營加工無證木材和來源不合法的木材。

六、積極主動接受林業局和當地林業站的監督管理。

七、若一年內被發現有兩次以上違法經營加工行為的,我願意接受處罰並自願放棄木竹材經營加工資格,由林業局登出木竹材經營加工許可證。

若違反上述任一條款,我願意主動接受縣林業局的行政處罰直至登出木竹材經營加工資格;若構成犯罪,我願意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承諾單位(蓋章) 承諾人(簽章)

管理單位(蓋章) 負責人(簽章)

二0xx年 月 日

誠信承諾書 篇4

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強化學生法紀觀念、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加強考場管理,保持一個良好的考場紀律,倡導誠信教育,建立和諧校園,我們全班同學已經認真閱讀了《20xx走進大學》的'有關規定,對其內容已經知曉、認可,並承諾在考試過程中自覺遵守,若有違反考場有關規定者,則自願接受《20xx走進大學》中有關規定的處理。

我鄭重承諾,不違反以下各條各款內容:

第一條:有如下行為的,可以進行批評教育,對態度不好的,情節嚴重的,按照紀律處分標準給予相應處分:

1.攜帶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未帶有效證件(考試證或身份證,其他證件無效)堅持參加考試;

4.訊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訊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第二條:不遵守考試記律,不服從監考人員的安排和要求,凡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1.考試過程中,左顧右盼、旁窺他人答案的;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的;

2.未經監考人員允許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第三條:學生有第二條所列行為第1—2款之一的,給予通告批評,學生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第四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所有考試作弊科目成績為無效;

1.擅自將試卷、答題紙等考試資料帶出考場的;

2.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資訊的;

3.嚴重影響考場秩序,且不聽從監考人員警告的;

4.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5.通過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或拒不接受監考人員檢驗證件的;

6.試卷中或課桌周圍存放與考試相關資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資訊的;

8.傳遞答案、紙條或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或自己抄襲的;

9.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搶奪、竊取、交換試卷或答案的;

11.請他人代替自己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的;

12.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裝置的;

13.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試材料的。

第五條:學生參加考試有第五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有1-2款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有3-4款之一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有5-7款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有8-10款之一的,給予留校察看一年處分;有11-13款之一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理。

第六條:學生髮生考試違紀行為或作弊行為,在接收處理時態度惡劣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學生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全國高等學校計算機考試等全國性考試中,有考試違紀行為。受到警告處分以上者,給予取消在校期間考試報名資格的處理。

第九條:在校期間出現二次考試違紀或作弊行為的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凡是畢業年級的學生,被處分以留校察看一年處分者,取消其當年畢業資格審查。在校期間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記入個人誠信檔案,上報省誠信資料管理平臺。(解釋說明:1.違紀即裝入檔案;2.將違紀通知單郵寄家長。)

第十條:若違反學校對考試的有關規定和紀律要求,自願接受學校的嚴肅處理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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