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字行政法論文

來源:才華庫 2.01W

我國目前的道路運輸管理體制中,縣級以上地方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其日常的執法活動必須按照行政法及道路運輸有關法規、規章中的行政程式進行。

4000字行政法論文

所謂行政程式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過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以及時限的總和,即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的空間與時間表現形式。

在我國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式的現象,法律文化傳統一向不重視程式法規範的作用。目前的現狀是行政權力膨漲,運用混亂、控制不力,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同時生產力發展水平落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要求能有高效率的行政權力行使。

基於此,行政程式的作用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限制行政權力的恣意行使,防止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遭受行政權力的侵害;二是使行政決定具有確定性、合法性,維護行政權力、提高行政效率。

例如,《行政處罰法》第一條就表明了立法目的是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道路運輸條例》第一條規定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第一條規定保護道路運輸經營者、旅客、貨主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為體現上述精神,道路運輸行政法規及規章設立了一系列具體的程式來規範行政權力的執行,略述如下。

1 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

行政處罰種類繁多,它對行政相對人利益的影響很大,因此需要對這種權力的行使規定一個正式而嚴格的程式以保障相對人的切身利益。然而,其中一些較輕的處罰如警告、小額罰款等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甚小,而正式、嚴格的行政程式一般手續繁瑣、費用較高,國家所付出的較之當事人受到保護的利益更大。《交通行政處罰規定》第十條規定了道路運輸行政處罰簡易程式即: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第十五條規定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即為道路運輸行政處罰的普通程式。兩種程式的不同在於普通程式有著嚴格的調查、質證、抗辯、決定、送達等規定,而簡易程式較為簡便,可以當場作出決定。

2 聽證程式

其目的在於保護行政相對人的重大利益,因為聽證能擴大相對人的行政參與權,收集各方面意見和建議便於行政決策切實可行,通過為當事人提供辯論、陳述自己觀點的機會以避免行政機關片面地作出行政決定。

《交通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二十五條確定了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式。在普通程式基礎上,對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證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規定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式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許可事項〔第二十條〕;交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衝突的,實施機關在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力。

聽證程式的核心是抗辯,即當事人可以對於自己不利的證據提出異議並要求指控方加以證明,同時可以提出利於自己的證據。當事人通過這種參與、介入對行政行為的事實和理由加以論證,防止了行政專橫和自由裁量權的恣意行使,保持了行政權力與相對人權利的平衡。

3 申辯和質證程式

《交通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申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這些規定,一方面可以使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注意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促使依法行政;二是允許當事人申辯、質證,可以澄清事實、避免失誤、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三是可以促進法治觀念的形成。當事人在申辯質證過程中,可以增強維護主體權利的意識,受到生動的法制教育,有利於法治觀念的培養。

4 職能分離程式

(1)辦案與決定處罰相分離。在普通程式中,規定由執法人員調查或檢查、收集證據,而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作出處罰決定,重大複雜的違法行為導致的行政處罰還應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在聽證程式中,要求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

(2)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相分離。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由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同時罰款必須全部上交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

5 說明理由程式

《交通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講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第二十條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給予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實施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說明理由

理由,是行政決定作出者對法律、政策和自由裁量權所持的觀點的解釋說明,也就是對行政決定的事實依據和法律政策適用及其相互之間的對應關係的認識。行政機關如果不對這種理由作出說明,就會使得行政權力行使趨於草率、專橫,當事人往往也無法明瞭其理由及行政機關所執行的法律政策的意義,不利於法律和政策的順利實施。因此說明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有助於限制自由裁量權力的恣意行使、促進合理、謹慎行政,有助於行政處罰決定的可靠性、穩定性,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也有助益能成立。

6 資訊公開程式

資訊公開是現代行政程式的重要制度之一,指有關行政主體活動的情況和資料,凡是涉及相對人權利義務、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保密的範圍,都應依法向社會公開,任何公民、組織均可依法查閱或複製。資訊公開制度是行政相對人蔘與行政的體現,可以增進公民對政府的信任,加強公民和政府之間的溝通和合作,調動公民參與行政的積極性。此外,也便於公民對行政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交通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都確立了公開原則,規定對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的結果必須公佈,後者還規定了進行公示的方式。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