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與公正之張力論文

來源:才華庫 3.16W

摘 要:消費自由與消費公正同為基本人權,都是人們社會經濟生活所必需,具有同等的內在價值,但二者之間又存在複雜的張力關係。低碳消費倫理在消費自由與消費公正的關係中,更加傾向於對消費公正的關注,尤其是代際公正和生態公正,因而有削弱消費自由之嫌。在這樣的語境下,如何伸張消費自由,如何消解消費公正與消費自由之間的反向張力,就成為低碳消費能否成為人們普遍接受的消費方式的關鍵,同時也是低碳經濟發展能否成功的關鍵之一。

自由與公正之張力論文

關鍵詞:低碳經濟;低碳消費;消費自由;消費公正

低碳經濟(LowCarbonEconomy)是當前國際社會的核心話題,是風靡全球的人類共同呼聲。中國基於自身經濟發展需要及對人類未來的思考,一開始便予以強烈關注,並於2007年提出了低碳經濟發展戰略。有學者認為,低碳經濟是“人類社會繼農業文明、工業文明之後的又一次重大進步。”[1]34低碳經濟之所以如此被關注,有著經濟與倫理上的雙重意義和考慮,其中,低碳消費更多體現了人們對經濟生活中的道德關注。

低碳消費是一種基於文明、科學、健康的生態化消費方式,其實質是以“低碳”為導向的一種共生型消費。低碳消費有五種基本型別:一是“恆溫消費”,消費過程中溫室氣體排放量最低;二是“經濟消費”,對資源和能源的消耗量最小;三是“安全消費”,消費結果對消費主體和人類生存環境的健康危害最小;四是“可持續消費”,對可持續發展危害最小;五是“新領域消費”,轉向消費新能源,鼓勵開發低碳技術、研發低碳產品,拓展新的消費領域。[2]低碳消費是低碳經濟發展模式的主要組成部分,是低碳經濟能否成功的關鍵之一,而低碳消費能否成為人們普遍接受的消費方式,成為一種社會認可的消費價值觀,關鍵在於調整處理好經濟倫理的兩個核心價值觀———消費自由與消費公正之間的張力關係。

張力,本為物理學概念,指物體內部的一種結構性力量,即物體內各部分之間相互拉拽而形成的一種平衡力,具有正向和反向的性質和作用。所謂消費自由與消費公正之張力,是指二者之間具有一種微妙而複雜的拉拽關係:既相互支撐、含攝,又相互排斥、銷蝕。本文試圖以理論自覺的態度,探討並釐清二者之間的複雜關係,消解其在低碳經濟模式下不相相容的反向張力,使之達到一種和諧的動態平衡。

一、消費自由與低碳消費

“自由”一詞(freedomorliberty),一般意義上是指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的活動,有符合自我意願、不受強制、沒有障礙等特徵。廣義上的自由包括沒有外在障礙的行為可能性和沒有自身障礙的行為能力。哲學意義上偏重沒有自身障礙,如精神自由。

倫理學意義上強調沒有外在強制,即來自於社會的人為干涉。我們討論消費自由,指的是這種沒有來自社會強制的自由。

自由具有內在與外在雙重價值,一方面,它是人類的一種基本慾望、基本需要、基本目的,是人性中最深刻的追求之一;另一方面,它是達成個人自我實現、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繁榮進步的根本條件。[3]162所以,自由被確立為現代社會的基本原則———自由原則,被確立為人的基本權利之一,並受法律強制力保護,具有神聖不可侵犯的性質。

消費自由是消費主體自覺、自願和自主的消費行為,消費主體可以根據自我意願和喜好,選擇不選擇、接受不接受商品或服務,不受外在人為的強制。

消費自由是一項基本權利受法律保護,同時也是市場經濟的重要原則和根本前提之一。

在經濟過程的四個環節(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中,消費是終點和最後目的的結束行為,但它又會反過來作用於起點(生產)並重新引起整個過程。

消費對生產和經濟發展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視,尤其是在經濟蕭條時期,所以現代政府幾乎無一例外的將刺激消費、擴大需求作為主要的經濟政策。在現代消費型社會中,消費儼然代替生產環節成為經濟發展的主要驅動力量。由於消費在經濟發展中作用的上升,消費自由也就格外受到保護,甚至在某種程度上被放大了。現代“消費主義”的盛行,以及以“消費主義”為特徵的消費社會的出現,雖有諸多複雜因素,但消費自由的助力“功不可沒”。

發端於西方社會的“消費主義”,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和全球化的到來,有向全球蔓延的趨勢。由“消費主義”帶來的日益加劇的社會和生態危機,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已經有深切的體驗,學術界對“消費主義”的本質也有種種剖析,如消費異化論、價值虛無論等,並站在理論高度對人們發出了嚴重的警告。筆者認為,從消費倫理角度看,“消費主義”是消費自由走向極端的結果(雖然不一定是必然結果),而“消費主義”導致消費自由悖論,使消費主體成為物的奴隸,屬物的消費品擠佔了人的主體地位,主客體發生顛倒。正如弗洛姆所指出的那樣:“在工業化的國家裡,人本身越來越成為貪婪的被動的消費者。物品不是用來為人服務,相反,人卻成了物品的奴僕。”[4]174自由消費沒有使人的幸福感相應增強,反而銷蝕了人的自由空間。

儘管我們對“消費主義”有種種指責,從自由(包括消費自由)具有內在價值而確立為基本人權的事實來說,只要人們在享受消費自由時承擔了相應義務,即,不違反國家法律、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並且不與社會道德規範相沖突,那麼以“符號消費”①*為表徵的“消費主義”價值觀及其生活方式,就不會受到法律的強制干涉,也沒有太大的道德風險。

但是,在低碳經濟模式中,消費自由與低碳消費之間卻呈現出微妙的反向張力關係。低碳消費倡導理性消費,主張節約、適度、迴圈和綠色環保,放棄或儘量減少“一次性”(如一次性碗筷)、“便捷式”(如塑料袋等)及“高能耗”(如大排量汽車)的消費。公權部門為了實現低碳經濟發展目標、形成良性的低碳消費文化,在制度上做出相應安排,如限制高能耗、高排放、高汙染消費品的生產,提高奢侈品的消費稅率,開徵環境稅等,這些行為無疑會對消費自由造成壓力。在這樣的態勢下,如何伸張消費自由,甚至如何重新界定消費自由,就成為發展低碳經濟、實現低碳消費所要解決的現實倫理難題。

二、消費公正與低碳消費

“公正就是給人應得”,這是對公正(justice)最簡明而經典的定義。《美國百科全書》這樣描述:“公正是一個社會的全體成員相互間恰當關係的最高概念。”它“以一切人固有的、內在的權利為基礎;這種權利源於自然法面前人人皆有的社會平等”。

我國有學者認為,公正是公平和正義的統一。

筆者贊同這一觀點,而且認為,公平顯然表達一種公共關係德性,突出體現社會群體中各主體間的平等意義。正義雖然也屬於關係範疇,但它突出表達的是個體的價值、尊嚴和自然權利。“正義的本質是有關人生意義和人類價值的哲學問題,它所面對的絕不是物的世界,而是人的社會和人的意義世界”。

人的意義和價值問題構成了正義的核心問題。[5]117所以在漢語中,正義有私德傾向,如“正義感”即指個人的道德情感。

公正兼具公德與私德性質,但在相當多情況下,公正與正義常常混用。筆者認為,由於正義有私德傾向,在涉及明顯的公共關係領域中使用公正更加確切,如政治公正、經濟公正、制度公正等。具體到消費倫理,為突出消費的`公共關係性質,使用公正一詞更加恰當,因此,我們在此使用“消費公正”來表達。

“正義(公正)就其基本含義而言,就是一種平衡的關係以及為建構、規範、維護這種平衡關係而確立的普遍的、合乎道義的規則。正義(公正)本質上是一種得所應得、付所應付的道德價值和道德精神。”[6]44-45因而公正與自由一樣,具有內在與外在的雙重價值,是人的基本權利之一。

公正必須藉助權利—義務(包括道德上和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來表達。所謂“得所應得”即是權利,“付所應付”即是與權利相對應的責任義務。可以說,權利—義務的平等交換乃公正之實質。公正本身不僅是基本人權,也是衡量其他權利的天平,如維護生存與發展的基本權利是公正的主要道德功能之一。公正正是通過調節與維護這些權利顯示其價值的。

所謂消費公正就是在消費領域中“得所應得、付所應付”的權利—義務的平等、自由交換與平衡關係。

低碳經濟下的消費公正有三種類型:代內公正、代際公正和生態公正,其中,代際公正和生態公正是主要的關注點。

代內公正是指當代社會內部的消費公正。低碳經濟下應該在不同階層之間形成現實的消費公正,確立公正的消費規則;代際公正是調節前後相續各代人之間,主要是當代人和後代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正。在低碳消費時代,怎樣在代際之間達成利益和諧,尤其是在消費主義大行其是的當代社會,如何在保證當代人生存與發展的基本權利、行使消費自由權時又不損及後代子孫生存與發展的基本權利,是代際公正的核心所在。

生態公正是生態倫理學的主題之一,而生態倫理是當代倫理學發展前沿中具有挑戰性的課題。傳統倫理學認為,道德是調節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只有人才是道德主體和權利主體。但是20世紀40年代,西方倫理學界中“非人類中心主義”學派,基於自然權利論提出了“動物權利”、“生物權利”或“物種權利”說,將倫理範圍從人類社會延伸至人與自然的關係領域。低碳消費下的生態公正關注的是,有理性的人類如何公正對待動物、生物及整體生態系統,對自然萬物負有怎樣的道德義務,從道德層面入手,維護和調整人與生態的良性互動,形成一種公正的和諧關係。低碳消費是人類為自身可持續生存與發展而考量的,但直接關涉的卻是人與自然的關係,這就無可避免地使生態倫理問題成為人們的聚焦點之一,使生態倫理研究與實踐朝縱深推進,從而加深人類對自然萬物的認識。

三、低碳經濟下消費自由與消費公正之張力

自由與公正同為基本人權,都是人性的基本追求,二者之間本具微妙而複雜的張力關係。首先,消費自由雖然突出消費者個體的不受強制性,似乎與公正無關,因為公正是處理公共關係的倫理,凸顯的是社會成員交往中的恰當關係。但由於消費產品、消費方式等無不與社會和環境發生聯絡,消費就不再是孤立的個人行為,而是公共關係的一部分,而只要涉及公共關係,就不能免於公正與否的道德評判。

其次,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具有消費自由,但是人與人之間的消費自由是否平等(平等是最重要的公正),就是消費公正的重要內容了。再次,消費自由作為一項權利具有相對性,這個相對性就是責任與義務。

人們在享受消費自由權時必須承擔相應的、對等的義務。這種權利—義務的對應對等要求,恰好表明消費自由必須在消費公正的制約之下,或者說消費自由不能以損害消費公正為前提。

低碳經濟下的消費自由,側重於個體生存與發展的需要,側重於當代人幸福的獲得,而消費公正則主要解決人類的生存發展問題,協調當代與未來世代的消費關係。二者之間存在一種此消彼長的反向張力關係。

低碳消費倫理傾向於對公正的偏愛,這種偏愛有合乎邏輯的事實依據。自由與公正被確立為基本人權,是啟蒙運動以來人類理性覺醒的結果,在人類歷史程序中顯示了巨大的進步性,但是,由於偏重於以個體為中心的自由權,難免使人有意無意間淡忘了與自由具有同等價值的公正。市場經濟在早期發展中過於依賴“看不見的手”的調節,經濟自由走向經濟自由主義,由此衍生出嚴重的貧富分化和由此帶來的社會對立。可以說,經濟公正是在經濟自由化帶來嚴重後果後才獲得足夠關注的,是未被公正對待的弱勢群體的權利意識覺醒後持續抗爭的結果。這種在現實生活中不斷重複上演的事實表明:只有當弱勢群體發出呼聲且很強烈時,公正才有可能實現;在公正與自由的張力關係中,自由總是居於優越地位。

消費自由與消費公正也同樣出現了嚴重失衡的現象,這使得人們無止境的慾望藉由過度的消費自由,以物態形式迅速膨脹,並使人類面臨前所未有的諸多危機:一是意義危機。消費的本來目的是為人的生存與發展提供條件,為幸福的獲得做物質鋪墊,而消費自由為此提供了可能,但是,由過度消費自由帶來的“消費主義”使人們將消費這個手段視為目的,將不斷升級的物質消費中的快感體驗視為幸福,忘失了超越性的人生價值和終極目標。二是生態危機。人類的過度消費使本來良性迴圈、和諧共生的生態平衡一再被打破:水源枯竭、森林消失、物種退化;氣溫變暖、洪災氾濫、旱魃肆虐,種種“自然”災害此起彼伏。三是倫理危機。生態危機的背後是生態倫理危機,人類幾千年來在與自然交往中形成的樸素卻和諧的道德,諸如尊重自然、慈愛生命的觀念被拋擲腦後,人類之外的一切都被視為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工具。在這種生態倫理危機的背後又隱含了人類代際間的道德危機,環境惡化、資源枯竭已嚴重侵犯人類後代的生存與發展權。

由於對人類未來生存與發展的強烈憂患,在消費自由與消費公正的關係中傾向公正而非自由;在權利-義務關係的平衡中,更加強調義務而非權利,就是順理成章的邏輯。

但是,要改變消費社會背景下消費自由與消費公正的不平衡關係,使之在低碳經濟環境下達到一種合理而和諧的平衡,通過歷史上由弱勢的公正對處於優勢地位的自由發起抗爭的方式是不可能的,原因就在於代際間的權利—義務對應關係的特殊性。示意如下:代際之間(A—前代,B—當代,C—後代):A(義務)=B(權利);B(義務)=C(權利);而一般情況下(A、B為二個人):A(權利)=B(義務);A(義務)=B(權利)。

從代際之間權利—義務的對應中可以看出,雖然每代都有平等的消費權利與義務,但權利—義務的對應物件卻是前後傳遞的。當代(B)承傳消費自由權利與義務時對應的物件均“不在場”:前代(A)已逝,後代(C)未來。因此,當代人要充分行使消費自由權,有賴於前代自覺履行義務;同樣的,人類的後代作為“不在場”的權利主體,其生存與發展的命運掌握在我輩手中,有賴於我輩公正的恩惠。

從這種特殊的權利—義務對應關係中,我們可以清楚地認識到,所謂的基本人權(包括消費自由)雖是基於人生存與發展內在需要的自然權利,同時也是從前代繼承的結果,也需要在對後代自覺履行義務中獲得。因此,要解決低碳消費的代際公正問題,完全寄希望於當代消費者自覺履行責任與義務。

羅爾斯對此提出了代際公正的“合理儲備原則”,要求遵照“合理的儲備率”,保證“為子女輩儲備的東西同自己有權從父輩處索取的東西在數量上保持平衡”。[7]275-283對類的關照是一切生命的本能。“動物對類的關照是本能的、直接的、不需要任何理由的……而人對類的關照則是形而上學的、是反思的,人的存在是本能和超本能的。”[8]27人的超本能就是人類特有的理性,依靠人的本能,人類才能生存,而依靠理性,人類才能永續生存與發展。

低碳消費倫理並不因為對公正的偏愛就漠視消費自由,而是強調消費自由的伸張必須在公正的制約之下。低碳消費倫理的新態勢,對消費自由

的發揮未嘗不是“因禍得福”的好機會,因為它可以使人們對物態產品的消費偏好能有理性的自我控制,能夠轉向理想的精神消費、文化消費領域,使物質消費與精神消費達到合理的平衡;有助於消除人們以物的消費彰顯人的價值及其存在現狀、標示社會地位與身份的異化現象;有助於人們消費質量和消費品味的提升,實現文明消費,使人能夠真正在消費中體驗精神的愉悅和道德的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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