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生在法院的實習報告

來源:才華庫 1.23W

實習報告:為理想奮鬥

實習時間:20xx年6月29號~~20xx年7月24號

法學生在法院的實習報告

實習地點: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

姓名:xxx

專業:經管法特色班

班級:經法xxx

學號:xxxxxx

摘要:本報告以筆者在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實習經驗為基點,首先簡要介紹了筆者在法院的日常工作,接著重點闡述在法院所重點關注的幾個司法問題,並針對問題簡略地提出幾點建議以供思考。

關鍵詞:程式;法院困境;制度建設

一、日常工作

(一)整理案卷

自2009年6月29號至2009年7月24號在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實習,實習之初我們一行四人進入執行局,執行局正在進行積案的清理工作,我負責填寫封面正、副卷,卷宗目錄正、副卷,恢復執行審批表及備考表,忙完一個星期,執行局清理積案初步工作基本完成,由於下一步工作方案還未制定出,故繁忙的工作暫告一段落,因此執行局實習人員過多,在筆者自願的條件下獨自一人留在執行局繼續執行局的實習歷程。從第二星期開始工作明顯減少,甚至沒有,在刑庭的請求下,筆者暫時性地參加了刑庭繁忙的工作,但是仍然屬於執行局,在刑庭通過填寫刑事一審案件正卷目錄瞭解到了很多辦案程式,見識了很多法律文書

(二)法庭旁聽

執行局清理積案初步工作基本完成之後,閒暇時間比較多,除了在刑庭做了兩天事其他的時間就自由安排,這就方便的到法庭旁聽,通過法庭旁聽及之後閱讀庭審筆錄初步掌握了庭審程式。

(三)交流

實習後一段時間不僅我的閒暇時間比較多,我的指導老師們後段時間也基本上在閒暇中度過,自然而然地交流就相應多了起來,有時候法官們的一些爭論讓我們開啟眼界,他們不僅關注時事問題,還更加註重法理的分析,他們評論時事問題的角度新穎非一般人所能及,他們分析法理的透徹非一般人所能理,他們對社會制度應然、實然的分析、爭論不禁會引發我們這些法學初學者深深地思考。有時候我只是靜靜地聽,但有時候他們的話語會以我為中心,以增進我的知識為目的,通過與他們的交流,我得到了很多啟示,下文將逐條分析。

二、法院困境

通過一個月的實習,筆者對法院困境有了初步的認識,下面主要從四個方面展開闡述:

(一)立案困境

我們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四款明確規定了起訴四個必備條件,同時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由此可見,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起訴設定了最低限度的門檻,只要求原告身份合適,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及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及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為保障人民行使起訴權奠定了法律基礎。

但是在實踐中立案門檻顯著高於立法立案門檻,以江夏區人民法院一執行案例為例,因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而裁定中止執行的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因發現被執行人有執行財產而申請執行,立案庭不予直接立案,要求申請人到執行局簽字再予立案。

但是,民俗訴訟法的起訴四個必備條件的規定在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的同時也給法院帶來困境,由於立案門檻比較低,眾多的社會糾紛紛紛湧向法院,導致法院超負荷運載,法院在依法立案與社會現實之間難以抉擇。

(二)行政干預司法

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而制度建設在法制假設中處於重中之重的地位,搞好法制的制度建設,實行法治,拋棄人治是人之所向。實行法治要求一切在法律的統治之下,是法律的統治而不是用法律的統治。

法治建設要求法院依法辦案,嚴格依法辦事,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然而,在我國特殊的體制下,法院很難完全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在現實中政府檔案、領導人的講話決定法院判決據我國的例子屢見不鮮。行政干預司法仍然極為嚴重,不是法律的'統治,而是在用法律來統治。

行政干預司法加大了法院工作難度,依法理法院要嚴格依法辦案,法律就是法院的“聖經”,但是行政干預使法院工作有了兩個指導,法院到底是按照法律辦案還是依照政策辦案在考驗著法官們。依法辦案就會違背“聖旨”,依政策辦案將打亂正常的法律工作秩序,民眾缺乏預期,法律工作者也將失去往日的工作激情。

(三)法院嚴抓政治工作

法院工作者的職業素質普片低下在我國現階段是不爭的事實,退伍軍人進法院、法院幹部職工子弟留守法院等在前些年競相火熱登場,但是,從江夏區人民法院瞭解到,我國法院如今仍然重點抓政治工作,忽視了對法院法律工作者的基礎法律教育以及法院法律部門職業能力教育,這也為行政干預司法提供了“良好的思想氛圍”。

法院是法律的殿堂,是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糾紛的法定場所,那麼法院法律工作者應該把學習重心放在法律相關知識的學習上,其他國家機關也應該積極引導,鼓勵,督促這一學習,而恰好相反,政治思想工作成了重點,而把極為重要的基礎法律教育以及法院法律部門職業能力教育晾在一旁。

(四)法官壓力大

如今,法官辦案不僅要依法,而且還要照顧廣大人民群眾意見,更為重要的是還要與政客的意見相差無幾,法官承擔著沉重的法律責任、社會責任及政治風險,在辦案過程中承擔著本不應該承擔的多重社會責任、政治風險。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就要求,各級法院審理案件都要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出發,明顯違背“以法律為根據,以事實為準繩”的辦案基本原則。

房屋執行問題更加反應了法官辦案的難度,最高院明確規定,被執行人只擁有一套房屋的,此房屋不能成為執行標的物,儘管法官可以依此辦案,不執行此標的物,但是法官常常會感到良心不安。假如被執行人欠債權人幾十萬債款不還,其擁有一套幾百萬的房屋又不能被執行,法官依“法”辦案,但往往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

(五)心理落差

理想與現實的差異、失去的與擁有的差異使部門法院人事感到有很大的心裡落差,依法理,司法權力是幾大重要國家權力之一,應當有與其法理地位相一直的相對獨立性,但是,在我們法院系統,這種獨立性很少會體現出來。同樣,在我國過去法院對外享有極高的威望,法院要執行案件可以用很多強制手段,案件的執行率之高讓人望塵莫及,而如今案件執行難問題已越來越突出,很多以前用的強制手段如今只能成為執行員思想裡面的東西。

三、法學之星

我國法院困境的大量湧現究其原因主要是相關法律人素質普片低下以及政府決策對法律的干預,為緩解這些司法難題,有必要在現有基礎上繼續加強司法制度建設,完善司法人才機制和妥善處理行政與司法關係。

(一)引進市場準入機制

實行嚴格的司法考試制度,不僅要求法律人必須得過司法考試,同時,還要在司法考試的試題上面多花心思,加大試題難度,擴大試題所反映的知識面,增加考試的選拔性。

(二)引進競爭機制

在通過司法考試的基礎上,如果要進入具體的法律部門工作,還得繼續實行選拔制度,每一位應聘者都必須參加部門考試,以確定應聘者是否能夠勝任供著職責。

(三)發揮人大在選賢任能上的作用

通過司法考試和和部門的特別考試只是為法律部門選人才,人才進入法律部門又需要組合,誰做書記員,誰能做法官,誰又能夠獲得獨任審判資格,這些都需要具體的法律制度予以明確的規定,法律部門內部人員組合涉及國家權力的分配與制衡,需要國家權力機關予以制約,這就需要發揮人大在選賢任能上的作用,以制度建設為根本,以選好人才為手段,以形成良好的法律部門人員匹配機制、更好地服務人民為目的,成分實現國家公務員為人民的宗旨。

(四)提高工作待遇

為法律部門設定了較高入行門檻的同時又在法律部門內部晉身制度上嚴格把關,對提高司法機關人員素質將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但是也將極大的阻礙司法隊伍的發展壯大,因此,也應當在司法隊伍建設上增加吸引力,這就需要提高司法機關職員的工作待遇,同時,高的工作待遇也將進一步純潔司法隊伍,對解決司法隊伍的生活等後顧之憂,促使其全心全意為司法也將發揮重要作用。

(五)政治體制改革

縱觀法院一系列困境,莫不與我國現行政治體制有關,因此,緩解我國法院困境的核心應當是政治體制改革,黨政分開,真正實現國家權力的制約與平衡。政治體制改革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他事關改革開放發展全域性,牽一髮而動全身,需要統籌兼顧,政治體制改革到如今面臨很好的形勢,不僅需要發揮大陸人的智慧,更需要整個中華兒女為之獻身,不僅需要大陸方面的體制改革,更需要整個中國的體制煥然一新,處理好臺灣的問題其實是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的契機,臺灣各政黨只要承認世界上只有一箇中國,就應當給予他在大陸與臺灣同等的發展機會,大陸、臺灣同屬於一箇中國,只要是中國的政黨在中國的任何地區就應當有同等的發展機會。中國大陸政黨制度的微弱變更可能會對祖國統一偉大事業及中國政治體制帶來極大的機遇!也將對國家權力的制衡添光添彩,給處理國傢俱體事物,緩解司法困境帶來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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