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持股協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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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複雜版)委託持股協議(隱名持股)

委託持股協議模板

甲 方:[ ](注:甲方為隱名股東)

住 所 地:[ ]

通訊地址:[ ]

指定聯絡人及聯絡手機:[ ]

聯絡電子郵箱:[ ]

乙 方:[ ](注:乙方為掛名股東)

住 所 地:[ ]

通訊地址:[ ]

指定聯絡人及聯絡手機:[ ]

聯絡電子郵箱:[ ]

鑑於:

1、[ ]年[ ]月[ ]日[ ]公司(下稱[ ]公司)有效章程及工商登記資料顯示,[ ]公司當前股權登記情況為:乙方佔[ ]公司[ ]%股權;[ ]佔[ ]公司[ ]%股權;……

2、上述登記在乙方名下的[ ]公司[ ]%股權實為乙方受甲方委託而代持,以乙方名義已繳納的全部出資[ ]萬元實為甲方所有,甲方為該股權的真實隱名股東、乙方為該股權的掛名股東。

基於上述情況,甲乙雙方就甲方委託乙方代持[ ]公司[ ]%股權及權益確認等相關事宜,經充分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股權權益確認

甲乙雙方確認登記在乙方名下的[ ]公司[ ]%股權(下稱“代表股份”)的實際權益人是甲方,與該代表股份相應的股東權利義務(包括但不限於以法律規定、章程規定、全體股東決定及股東會決議通過等形式確

定的股東權利義務)全部由甲方實際享有及承擔,與乙方無關。

二、委託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作為代表股份的名義持有人,由乙方代甲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根據甲方授權代為行使相關股東權利,乙方自願接受甲方上述委託。

三、委託許可權

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

1、由乙方代甲方持有代表股份及以乙方名義出資;

2、由乙方代甲方在[ ]股東登記名冊、章程及其他工商登記資料上以公司股東名義具名;

3、行使與代表股份相應的股東權利(股權轉讓、股權出質等涉及股權處分行為、本合同規定的或甲方書面通知要求的其他禁止性情形除外)。

四、委託期限及委託持股費用

1、委託期限自乙方持有代表股份之日起,至乙方將代表股份轉回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之日止。如公司在之前解散,甲方實際取回代表股份相應權益後本委託即告終止。

2、甲方在乙方受託代持股期間不需向乙方支付委託代持股費用。

五、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作為代表股份的實際出資者,實際享有代表股份所對應的全部股東權利,實際承擔代表股份所對應的全部股東義務和責任;

2、在乙方代持股份期間,因代持股份產生的任何股東責任和相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3、委託期限內,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對乙方的委託並要求乙方將代表股權轉讓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名下,屆時涉及到的應由乙方簽署的相關變更登記法律檔案,乙方須無條件配合簽訂,且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任何

費用。

4、委託期限內,甲方有權隨時對乙方代理行使股東權利的行為進行監督和糾正,乙方不接受甲方意見的,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5、委託期限內,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以股東名義出具書面委託,授權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行使代表股份相應的任何股東權利。

6、作為委託人,甲方負有按照[ ]公司章程、股東會決定、股東會決議及公司法相關規定,承擔相應股東義務和責任並承擔委託出資對應的投資風險。因甲方不履行上述規定或抽逃出資而導致的一切後果(包括給自身或乙方造成的損失)均應由甲方承擔。

六、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以自身名義代甲方持有代表股份,但乙方不實際享有與代表股份相關的任何股東權益。

2、乙方以名義股東身份行使[ ]公司相關股東權利時,不得故意損害甲方利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相關股東權利轉委託他人行使。

3、委託期限內,因代表股份產生的股東責任和相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乙方因代甲方承擔股東責任而發生墊付費用的,有權要求甲方返還。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對代表股份實施進行轉讓、出質等任何形式的處分。

5、與代表股份相關的紅利、股息、股權轉讓款或清算財產等任何財產權益全部歸甲方所有,乙方應無條件配合[ ]公司辦理將上述財產交付給甲方的手續。

6、如乙方發生任何因自身債務影響代表股份安全的情形,乙方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並自行妥善處理好自身債務,不得影響代表股份安全。

7、乙方將代表股份轉讓回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時,無論辦理工商登

記所用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約定股權轉讓款,乙方均無權實際收取股權轉讓款。

8、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收回代表股份,但需要給甲方不低於30天的準備時間。

七、協議解除和終止

乙方持有代表股份未轉回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前,本協議不得解除或終止。

八、違約責任

1、任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約方應據實賠償。

2、其他違約責任按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約定執行。

九、保密條款

甲乙雙方對本協議以及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或獲知的對方的任何商業資訊均有保密義務,該等保密義務在本協議解除或終止後仍然繼續有效。任一方因違反該等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

十、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項下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 ]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十一、其他事項

1、因[ ]公司增加、減少註冊資本,或甲方未按股東會增資決定、決議出資而導致代表股份份額發生變化的,相應法律後果由甲方承擔。在甲方仍委託乙方持有[ ]公司股份的情況下,甲乙雙方委託持股關係不變。

2、本協議所涉檔案傳達,對方簽收影印件、將簡訊發至對方聯絡人手

機、將電子郵件發至對方指定電子郵箱,或將信函郵寄至對方住所地或通訊地址,均視為送達。

3、在乙方將代表股份轉回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時,甲乙雙方根據

[ ]公司主管工商部門要求籤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或款項往來憑據內容與本協議約定不相符的,除非後期協議明確規定其條款效力優於本協議,否則雙方實際權利義務一概以本協議約定為準。

4、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補充協議。

5、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協議自乙方持有代表股份之日生效。(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其他股東宣告

關於甲方[ ]和乙方[ ]在[ ]年[ ]月[ ]日簽訂的《委託持股協議》相關事宜,我方在成為[ ]公司股東時已全面瞭解乙方代甲方持有[ ]公司股權一事,對該協議條款亦無異議,同時我方不可撤銷地承諾:我方將無條件配合甲乙雙方履行該協議;當乙方將代表股份轉給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時,我方放棄優先購買權,並無條件配合出具相應股東會決議等相關手續;另當我方轉讓股權時會將上述情況告知受讓方,並要求受讓方作出同等效力宣告。

簽章:

[ ]年[ ]月[ ]日

篇二:委託代持股協議(隱名股東)

委託持股協議

甲方:

身份證號:

住所:

乙方:

身份證號:

住所:

甲、乙雙方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為持股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乙方在  公司持股佔總股本的  %(對應出資人民幣  萬元),其中佔總股本的%(對應出資人民幣  萬元)為乙方所有,佔總股本的 %(對應出資人民幣  萬元)為乙方自願代甲方持有(下稱“代持股份)。

第二條 乙方對佔總股本的 %的自有股份依法享有各項股東權利,對於代持的佔總股本的 %的甲方實際出資的股份依本協議下述約定執行。

第三條 乙方在此宣告並確認,甲方為代持股份的實際出資者,由代持股份產生的或與代持股份有關之收益歸甲方所有,在乙方將上述收益交付給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該收益。

第四條 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以乙方名義在股東登記名冊上具名、辦理工商登記、以股東身份參與相應活動、代為收取股息或紅利、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以及行使公司法章程

授予股東的其他權利。乙方行使前述權利時,應徵詢並接受甲方指示。

第五條 甲方作為代持股份的實際擁有者,有權依據本協議對乙方不適當的履行受託行為進行監督和糾正,並要求乙方承擔因受託不善而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投資風險由甲方承擔,因代持股份產生的相關費用及稅費(包括但不限於與代持股相關的投資專案的律師費、審計費、資產評估費、過戶費等)均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在代持期間,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處置代持股份,包括但不限於轉讓,贈與、放棄或在該股權上設定質押擔保等。

第八條 在代持期間,甲方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股份及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檔案,乙方須無條件配合簽署辦理。

第九條 甲乙雙方對於本協議內容及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獲知的對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的義務,因惡意違反保密義務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對乙方的委託並要求依法將代持股份轉讓給甲方或甲方選定的新受託人。

第十一條 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請  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裁決對雙方具有最終的法律約束力。

第十二條 本協議共2頁,一式2份,簽署雙方各執一份,均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日期:

月 日

簽訂地點:長春市

年  月 日  年日期:

篇三:委託合同案例分析

王某是北京經銷水果的個體工商戶,4月份王某想趁北方水果淡季去廣西某市,向與其有長期合作關係的A農場採購熱帶水果。臨行前突然生病,醫院說至少要半個月才能痊癒。王某便只好打電話給其在廣西的朋友李某,委託李某去廣西代其與A農場簽訂一份水果購銷合同,同時告知品種數量、質量和大致的價格,並委託其辦完後迅速用火車將水果託運至北京,所花的一切費用由王某承擔,並將有重謝。隨後李某即奔赴某市,誰知到後該市下起大雨,一連幾天沒有停的`跡象。李某便電告王某該情況,要其做好準備。王某憑經驗認為雨最多下個四、五天,因此還是堅持與B商場簽訂了供貨合同,約定15天后交貨。某市的雨果然5天后就停了,李某便急忙去A農場,商談籤合同事宜。雖然李某說明是受王某委託,但A農場雖然相信李某是受王某委託,但還是堅持李某用自己名義籤合同,李某覺得反正是為朋友辦事,便同意了。合同簽訂後,李某由於經驗不足,輕信了某快運公司“4天將貨送到北京,絕對比你自己用火車託運又快又省事”的保證,將水果交給該快運公司,結果該快運公司10天后才將水果運至北京,導致王某對B商場違約。

請根據有關法律回答:

(1)王某可否請求李某承擔其對B商場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2)設李某認為某市下完雨後道路泥濘,不願再去A農場,請問李某是否可以解除委託合同?

(3)設本案中李某與A農場簽完合同後,A農場又拒絕交付水果,則王某能否直接請求A農場交付水果,為什麼?

(4)設本案中李某與A農場簽定合同時,未告知對方自己與王某之間的委託關係,后王某拒收水果,A農場應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李某對A農場負有什麼義務?

(5)設本案中王某按時收到水果,但B商場卻已分立為兩個公司,而未通知王某,王某應如何履行合同義務?

(6)設李某在本次買賣活動中共花費1000元,全部由自己墊付,則李某可向王某主張什麼權利?

[答案]

(1)根據《合同法》規定,李某與王某之間是有償委託合同,而李某在代辦運輸中有過錯, 因此應承擔其給王某造成的損失。(2)由於委託合同中委託人或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因此李某有權解除合同。

(3)可以。根據《合同法》規定,李某以自己名義在王某授權範圍內與A農場簽訂合同,A農場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李某與王某之間的代理關係。該合同直接約束王某和A農場。所以王某可以直接請求A農場交付水果。

(4)李某應向A農場披露王某,而後A農場可以在李某與王某之間選擇一個向其主張權利,但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5)根據《合同法》規定,王某可以中止履行或將水果提存。由於水果不適於提存,因此王某可以拍賣或變賣該水果,提取所得的價款。

(6)李某可要求王某支付1000元費用及利息。

[解題思路]

解答本題,需要搞清兩個問題,一是王某與李某之間的法律關係;二是李某與A農場之間的法律關係。

[法理詳解]

(1)依《合同法》第406條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本案中,王某、李某電話中約定李某辦理完委託事項後,王某將有重謝。表明李某、王某之間的委託合同是有償合同。後由於李某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導致遲延履行,王某對

B商場的違約損失應看作是由於李某的過錯而給委託人造成的,李某因此應負賠償責任。

(2)依《合同法》第410條規定,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故李某有權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402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此條規定的即是顯名的間接代理。據此,委託人在顯名的間接代理中是可以自動介入的。本題中李某與A農場訂立合同的情形,正好符合本條規定,故該水果買賣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王某)與第三人(A農場)。所以,王某得依合同直接請求A農場交付水果。

(4)《合同法》第403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託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依本條第2款,在隱名的間接代理中,若因委託人原因致受託人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的,受託人應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而後第三人可在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選擇一個作為相對人以主張其權利,但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第(4)問正好適用本條,所以本案中作為第三人的A農場可在王某(委託人)與李某(受託人)之間選擇一個作為相對人。

(5)《合同法》第70條規定:“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又據第101條第2款規定,標的物不適於提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6)《合同法》第398條規定:“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據該規定,本案中李某可要求王某支付1000元費用及利息。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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