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租賃安全管理協議書

來源:才華庫 2.12W

出租方:

廠房租賃安全管理協議書

承租方:

為進一步搞好租賃廠房場所的安全管理,依據國家《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租賃雙方安全責任,特簽訂如下安全管理協議書。如未能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並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出租方安全管理職責

1、出租的廠房、場所(包括特種裝置)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

2、書面告知承租方有關廠房、場所安全狀況及消防要求。

3、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網路,對承租方的安全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4、對安全生產監管、消防、質量技監等部門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按照安全管理職責,落實整改或督促承租單位進行整改。並有權對承租方實施經濟處罰。

5、發現承租方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即要求承租方停止違法行為,必要時,及時向所在地方的安全生產、消防、技監等部門報告

6、租賃合同生效後的15日內,將與承租方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報租賃廠房、場所所在地的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二、承租方安全管理職責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具備相應安全生產資質和條件,並服從出租單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統一協調、管理。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消防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及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消防及正確使用特種裝置的日常教育和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做到持證上崗。制定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3、加強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在裝修和裝置安裝時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安全規定;各類電器和機械裝置應符合安全規定;鍋爐及壓力錶、安全閥應定期校驗,嚴禁超溫、超壓和其它違規使用,不得擅自對系統進行改動。

4、承租廠房、場所的',不得破壞建築結構;未經出租單位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轉租房屋、場所。

5、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按照事故類別,及時、如實報告上級有關監管部門。

三、租賃雙方共同履行的安全管理職責

1、本安全管理協議書作為租賃合同的附加檔案,在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合同時,同時簽訂。

2、租賃雙方不堵塞、封閉、佔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3、租賃雙方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築物內,不設定員工集體宿舍。

4、特種裝置經檢測、檢驗(驗收)合格後使用,並按規定進行年檢覆審。電器線路架設符合《低壓使用者電器裝置規程》的規定。

5、合同生效後15日內,出租方按規定向所在地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並將與承租方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報所在地的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本安全管理協議書一式三份,其中出租方、承租方和所屬轄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各執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負責人: 負責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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