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聘用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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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解除聘用協議書

乙方:

現乙方因健康及家庭等方面原因, 提出辭職申請, 甲方同意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關係。 為此,雙方商定協議如下:

1、 根據原聘用合同(20XX 年 1 月 21 日) 中第五條的規定, 因乙方主動提出辭職, 因此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同時, 因甲方同意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 故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 甲方亦不作扣除。

2、 乙方在甲方的工作終止期限 20XX 年 10 月 31 日, 則應支付乙方 20XX 工資為: 元, 其中 20XX 年已付乙方工資 元。 乙方交接完所有工作, 收到應收帳款時, 全額發放剩餘工資。

3、 按原聘用合同書第八條及保密協議第三條第 7 項(20XX 年 1 月 21 日) 內容規定, 根據新的勞動合同法, 在解除聘用合同後二年內, 乙方保證不向任何個人或公司洩露甲方(原合同簽訂的甲方為靈通裝飾總公司, 但實際上乙方是在甲方下屬的上海吳奇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並領取薪金, 故甲方包括靈通裝飾總公司以及奧蘭通標識材料有限公司) 的`商業祕密和智慧財產權, 不得到與甲方生產、 開發同類產品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內任職, 不得自己生產和開發、 經營與甲方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若有違約, 乙方除退回甲方所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費之外, 還應一次性支付二十萬元違約金, 同時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其他法律責任。

4、 在乙方信守甲方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競業限制條件的情況下, 甲方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乙方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 即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競業限制費 500 元/月, 乙方在每月 25 日到甲方領取。 競業限制期限為二年, 即從 20XX 年 11 月 1 日至 20XX 年 11 月 31 日止。 乙方在領取該競業限制補償費時,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利息。(若在競業期限內江蘇省出臺新的有關競業限制補償費的規定, 則甲、 乙雙方按新出臺的規定執行。)

5、 本協議一式二份, 由甲、 乙雙方各執一份, 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法人代表:日期: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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