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協議書樣本

來源:才華庫 1.23W

篇一:工程結算審計合同(樣本)

審計協議書樣本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以下簡稱委託人)與 (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專案名稱:

2.服務類別: 結算稽核 。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一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20xx年月 日。

七、本合同一式 貳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專案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字為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 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洩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

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專案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絡。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

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專案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

篇二:工程結算審計合同範本

一、工程造價結算審計業務範圍

甲方委託的 工程專案,具體專案以甲方委託的資料為準。

二、乙方結算審計人員的資格條件

1、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在以往執業經歷中無不良記錄。

2、乙方結算審計人員必須為乙方在冊人員,不得臨時招聘人員。乙方結算審計人員應具備註冊造價師或省級二級以上的造價員任職資格,精通造價知識,且從事本專業不少於3年。

乙方專案經理:

乙方主要審計人員:

3、乙方將企業營業執照、資質以及結算審計人員的資格證書影印件交甲方備案。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檢查乙方結算審計工作的進度安排及落實情況。

2、對結算審計人員違反本規定及職業道德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對乙方審計人員的工作情況向乙方通報,提出意見要求。

3、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換審計人員,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4、結算審計完成後,甲方對工程總造價或部分單項工程進行復核,如複核審減金額超過乙方審定金額的5%,則甲方不予支付此部分工程結算審計費用,且甲方有權另行委託其他造價諮詢機構進行二次結算審計,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並承擔甲方二次審計費用。

5、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有關約定時,如甲方在結算審計前發現可單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結算審計過程中發現可單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結算審計結束後發現可全額拒付審計費用,已支付部分費用乙方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起10日內返還,否則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甲方此部分的利息。

(二)甲方的義務:

1、及時向乙方提供施工合同、招標投標檔案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資料原件,並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及時向乙方提供施工圖紙、工程地質資料、現場簽證資料、設計變更單及其他結算資料,並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3、為乙方派駐的審計人員提供食宿、交通、通訊等便利條件,但費用由乙方負責。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有權要求甲方進行與結算審計工作相關的必要的配合和協調。

2、有權對甲方在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或建議。

3、有權按合同規定收取審計費用。

4、乙方在稽核工程結算過程中,若發現竣工圖、圖紙會審紀要、工程變更、現場簽證以及認質認價等資料不齊全(簽收資料清單以外)影響審計工作的,或施工方不前來配合核對的,乙方有權書面(需蓋公章)通知施工單位在5日之內(自通知之日起計算)將缺失資料補齊或前來核對,所補資料必須是原始資料且必須為原件,並且簽章齊全。

(二)乙方的義務:

1、委派符合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精通工程造價業務且有較高職業道德的審計人員對本工程進行審計。

2、審計過程中堅持科學、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審計

工作。

3、自簽收委託人移交的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內提供該部分結算審計報告。全部單項工程出具審計報告後 天內出具最終審計報告。時間每超一天,支付甲方500元違約金。由於非乙方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順延。

4、按照不同施工單位分別進行審計的書面審計報告要求一式六份,且審計報告要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造價諮詢單位簽字蓋章後方為生效;按照各單項工程出具的書面審計報告要求符合甲方要求,審計報告要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造價諮詢單位簽字蓋章後方為生效。兩種形式的審計報告必須提供相應書面報告同內容電子版各1份。報告可以都送給審計部 結算資料 事務所來取

5、乙方有隨時向甲方就審計報告內容進行解釋的義務。

五、結算審計費用

結算審計費用=甲方送審額 × ‰ + 乙方審減額 × %,若乙方審減額低於:甲方送審額 × ‰,則按照審減額支付審計費用。

甲方送審額是指標對本專案甲方進行初審後的額度,具體資料以甲方確認為準。

六、付款方式

七、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2、若甲方發現乙方造價人員有明顯違背職業道德的審計行為(如吃、拿、卡、要或與施工單位串通損害甲方利益等),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另行選定造價諮詢機構。如給甲方造成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執四份,乙方執兩份。

4、其他: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解決。

八、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委 託 人: 受 託 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開戶行: 開戶行: 賬號:

稅號:

賬號: 稅號:

篇三:工程造價審計合同(範本)

一、專案概況:

專案名稱: 工程;

建築面積:約*****平方米;

建設地點:****

總投資:約****萬元。

工程內容:樁基、主體、基坑支護、防水、消防、外裝修等工程

二、服務內容:

(一)工程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主要工作內容:

1、對各類施工、採購合同在簽訂前進行稽核,核對招標檔案、投標檔案與合同的一致性等,並出具書面稽核意見。

2、稽核建設專案概預算執行情況。

3、根據甲方通知,定期參加召開的工程建設現場例會。

4、參加施工圖紙會審與交底,適時對施工現場進行查勘,參加核實有關簽證(含變更及隱蔽驗收),留取證據,確保計量準確和稽核完整真實。對月度工作情況形成《月度工作報告》,

並與有關簽證(含變更及隱蔽驗收)影印件等資料報送*****公司審計部。

5、稽核工程建設過程中施工、裝置和大宗材料採購合同的執行情況。

6、稽核工程計量並出具書面稽核意見。

7、施工單位提交月進度產值報表後,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完成稽核工作,並簽署按進度付款書面稽核意見。

8、配合甲方及施工單位對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裝置的質量、價格進行考察並參與確認。

9、參與甲方、監理單位組織的對工程分階段驗收及竣工初驗。

10、收集、整理經批准的工程概算書、工程招投標檔案、雙方合同談判紀要及簽訂的工程合同、施工圖紙、設計變更圖紙、設計變更籤證單、隱蔽驗收記錄等日常資料。

11、稽核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簽證記錄的及時性、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結算工程的計算方法和計量程式是否符合合同條款的有關規定,計算是否準確。

12、稽核變更是否規範、合理,變更費用的計算方法和計量程式是否與合同條款一致。

13、如發生工程索賠,稽核工程索賠計量是否符合合同條款規定。

(二)工程結算審計

1、稽核結算書是否按照招標檔案及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編制,是否與確定的結算原則、細則一致;

2、稽核結算書編制依據是否符合合同條款的有關規定、計算是否準確,工程結算取費是否正確,計算方法是否符合規定;

3、稽核材料的消耗是否合理、準確,依據是否充分,差價計算是否正確;

4、出具初步審計結果並召集三方進行核對;

5、在工程造價確定以後,應重點關注甲供材料的超欠供應情況;

6、稽核工程水電費扣除情況;

7、出具主體工程結算審計報告,並在各單項工程完工,甲方將完整結算資料送審後,乙方按專案大小情況,在10-60天之內出具審計報告(遇非乙方原因造成延誤的,應當適當順延)

三、服務方式:

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方式。

四、乙方義務:

(一)按甲方要求派出具有豐富執業經驗的跟蹤審計工程師作為現場的全權代表,配合甲方參與該工程施工管理。

專案負責人: 土建: 安裝:

(二)向甲方提供與跟蹤服務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及執業資格證書、服務工作計劃、方案等,並按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同時,應提供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三)服務結束後應當返回甲方或建設單位提供的與服務相關的資料原件。

(四)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洩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五)接受本合同附件有關的規定。

五、甲方義務:

(一)甲方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跟蹤審計、結算審計服務業務有關的第三人(與本造價審計、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的協調,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二)甲方應當在約定地時間內,免費向乙方提供與本跟蹤審計、結算審計服務業務有關的材料。

(三)甲方應當對乙方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後三日內做出書面答覆。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甲方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六、乙方的權利:

(一)在諮詢過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並要求甲方提供完整真實的相關資料。

(二)在諮詢過程中,乙方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三)在諮詢過程中,乙方有到工程實地進行現場勘察的權利。

七、甲方的權利:

(一)有權向乙方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二)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及建議。

(三)當甲方認定跟蹤服務專業人員不按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更換第四條的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乙方相應的賠償責任。

八、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

(一)、跟蹤審計費用:乙方提供服務時間在*天以內*萬元整,*天以內增加*萬元整,超過*天再增加*萬元整。

結算審計收費:按甲方送審的樁基、主體、基坑支護、防水、消防、外裝修等工程,按審計核減累計額,累計分段遞減收取。核減額不超過*萬元的按具體數額的*%,超過*萬元的部分按*%,超過*萬元的部分按*%。

(二)、付款方式:

跟蹤審計費用***年底前收取***萬元,餘款專案結束時收取;除主體外,各單項工程施工結算出具審計報告後,按核減額的5%預付。結算審計收費在向甲方提供全部審計報告後一個月內付清,一個月內若出現第九條乙方責任事項,暫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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