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約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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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是指社會集團或個人處理各種社會關係、事務時常用的“契約”類文書,小編整理的婚內約定協議書,供參考!

婚內約定協議書

婚內協議範本

男方: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 ,身份證號:

女方: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 ,身份證號:

男女雙方於 年 月 日經 市 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結為合法夫妻。雙方婚後感情尚好,並於 年 月 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取名 .但因前段時間來,男方/女方有與第三者同居併發生不正當關係的過錯行為。現男方/女方為表示悔改,另一方了為挽救和睦家庭不被破壞。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二、男女雙方應當如實通報各自的收入情況,並定期將各自收入的 %集中存放於共同的帳戶,用於共同生活開支。其餘的各自收入視為個人財產,與對方無關。凡處置超過 萬元價值以上的錢物時,必須經配偶另一方同意。房產、機動車、電器等視為貴重財產,一方處置時必須經過配偶另一方書面同意,否則視為一方未經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由此應向另一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男女雙方如有需要用共有資金出借數額達 萬元的錢給予其他人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並共同簽名同意,屬共同債權。男女雙方如需要向他人借錢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由雙方一起簽名方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共同償還。男女雙方未經對方簽名而各自產生的債務,視為個人債務。而且對外借債時必須向債權人明示夫妻間的財產約定,該債務系一方個人債務,應由借債人自己償還。

四、男方/女方承諾今後要用實際行動表示悔改,儘量爭取更多的時間陪家人一起生活,不再做任何有傷害家人的事情。

五、如果男方/女方今後再有過錯(包括但不限於婚外情、與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遺棄、虐待等行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包括協議離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及兒子/女兒的撫養等按以下約定處理:

1、婚生兒子/女兒 隨女方/男方直接撫養生活,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每月給兒子/女兒撫養費 元,直到兒子/女兒年滿十八歲止(如十八歲未畢業的順延至畢業時止)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每月有 天的探望權。定在每月的第 周週末

2、男方/女方(注:過錯方)只能享有並帶走夫妻共有財產總價值 %的價值,其餘夫妻共有財產的所有權(包括房產、債權及其他大件物品)歸另一方所有。

3、男方/女方(注:過錯方)在離婚生效之日起 月內,一次性賠償另一方人民幣 萬元。

六、簽訂本協議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和睦相處,互敬互愛,衷心希望雙方能白頭偕老。所以雙方必須遵守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如有違反則自願按協議約定內容執行。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簽名 ) 女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夫妻在婚內簽訂的各種財產協議是否均有法律效力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擁有的大部分財產都屬於兩人的共同財產。然而,無論是在電視劇還是日常生活中,經常會發生一些夫妻通過簽訂協議,在婚內分割財產的情形。很多人想通過婚內財產協議維護自己的權益,防止將來發生變故。但是,這些約定真的能起作用嗎?

婚內財產協議想產生法律效力,首先要滿足一個形式條件,即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否則會因無法認定而不被法院承認。但是,即使滿足了這個前提,仍然有很多協議是無效的,還有些協議雖然有效,卻沒有任何實際作用。

一、婚內財產協議中的無用約定

1、財產歸子女。

很多夫妻在作財產協議時,考慮到日後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即使作了這些約定,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這等於父母未履行協議。動產未交付,不動產未辦理登記,所謂的贈與當然不產生效力。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也會引起較多爭議,但均以認定無效而告終。

2、約定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有的夫妻結婚後,其中一方會許諾將自己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變成二人的共同財產,但實際又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這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發生爭議時,這種承諾仍然沒有效力。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承諾。作出這種承諾的目的通常是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但是,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我國公民享有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此類約定往往會被認定為限制公民離婚自由權,從而被認定無效。

二、三類效力受限的婚內財產協議

1、免除對子女的撫養義務。

現實中,有的夫妻在擬定婚內財產協議時,由於其中一方不願要孩子,就想協議約定誰要孩子誰就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然而,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也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這種義務不得因任何事由免除。此類約定的效力,不是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頓,無力獨自承擔起撫育孩子的重擔時,另一方顯然負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免除夫妻間扶助義務。

在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意味著任何一方可以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履行自己的義務。

3、對外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間有此約定時,這類約定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出軌保證書”有效力。

在夫妻一方出軌後,為挽救婚姻,另一方有時會讓其出具保證書。很多保證書大概會包括這樣的內容:“本人以後不再與某人(即婚姻的第三者)來往,否則共同財產房子全部歸未出軌的一方所有。”這樣的保證有效嗎?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由此看來,如果丈夫出具的保證書所約定的內容並未超出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存在受脅迫的情形,屬於該夫妻雙方的真實意願表示,可以認定為離婚財產分割的依據,且附條件而生效。即當約定的條件(其中一方出軌)發生時,法院可以依據保證書的內容,判決財產歸未出軌的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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