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投資合作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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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投資合作的協議書

甲方:__(身份證號: )

乙方: (身份證號: )

丙方: (身份證號: )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在公平、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根據《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就共同投資經營早教專案,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投資專案

甲、乙、丙三方同意,以註冊成立的 為投資主體,共同投資發展兒童專案。公司註冊資本壹佰萬元人民幣,甲方任公司監事、乙方為法定代表人,丙方任早教中心主任。首個專案為(具體投資額以最終結算的投資額為準)。

第二條 專案發展規劃

專案的發展方向是:

第三條 合作出資比例及分工

1.第二階段:第二中心選址市中心區域,計劃投入建設資金270萬元,與第一中心合併管理經營,兩家中心預計投資總額約500萬元。各方出資分別:甲方出資人民幣225萬元,佔出資總額的45%;乙方出資人民幣200萬元,佔出資總額的40%;丙方出資人民幣75萬元,佔出資總額的15%;若丙方不願追加投資,將由甲乙雙方商定新的投資方式。總投資超過預計500萬元的,各方投資人按出資比例追加出資;此階段投資中的其它事項與主協議相同。

2. 第三階段::在總結之前兩家中心經營的基礎上,啟動自有品牌的發展。由集團主導引入國際品牌,在原有團隊基礎上進行重組,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實施品牌運作。新的有限責任公司中,甲方佔股應不少於51%,乙方佔股應不少於20%,其餘29%股份分配及投資規劃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第三階段投資的其它相關事項,均不參照主協議約定,由甲乙雙方另行規劃。

第四條 合作出資比例

1.各方出資分別:甲方出資人民幣86.25萬元,佔出資總額的37.5%;乙方出資人民幣86.25萬元,佔出資總額的37.5%,丙方出資人民幣57.5萬元,佔出資總額的25%;

2.總投資超過預計230萬元的,甲乙丙三方按出資比例追加出資;

3.甲乙丙三方應按專案進度、出資比例履行出資義務,確保專案實施。一方的出資應經另一方確認,將資金交由專人管理或匯入指定的銀行賬戶,出資後任何一方不得抽回投資。各方資金注入時間詳見附件二《專案資金安排時間表》。

第五條 事務執行及分工

共同投資人應當充分運用各自資源推動專案發展,為中心經營貢獻力量。經協商一致同意,各方在該專案中的分工如下:

1. 乙方為專案事務總執行人,制訂專案規劃,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對外全權與第三方簽訂租賃合同、合作合同、裝修合同、買賣合同等;

2.甲方不參與具體經營,主要為專案的發展提供經營指導;為專案發展提供社會資源等支援;參與決策重大事項。

3.丙方協助乙方處理專案的各類日常事務,為中心日常工作的具體負責人;丙方經授權對外簽訂該早教中心專案相關合同的權益歸全體投資人共同所有,所產生的虧損及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財務管理:中心財務人員由甲方派駐,負責管理投資資金,處理日常的財務事務。中心財務制度的擬定、修改須經由全體投資人一致通過,專案所有費用支付須經投資事務總執行人簽字後支出;

5.共同投資人分工包括但不限於:

(1)行使及履行作為投資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各種收益,並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6.各方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乙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7.乙方執行該中心相關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權益及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及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8. 乙方、丙方對外簽訂合同、費用的支出,應例行誠實守信,厲行節約,維護共同投資人的共同利益為原則和宗旨。

9.共同投資人可以對乙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10.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於該專案的股份;

(2)更換事務執行人。

11. 共同投資人確定每 (月、星期、半月)或三方認為必要時召開會議。在會議上乙方、丙方有義務向共同投資人報告投資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共同投資人有權對乙方執行事務的行為提出異議。

12.乙方、丙方在履行職責時,享有相應的勞動報酬,勞動報酬列入投資成本費用。

第四條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1.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經營利潤在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後,剩餘利潤按投資比例分配,利潤每年分配一次。

2.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收益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置,未經共同投資人一致同意不得抵押或質押。

3. 在經營過程中出現虧損的,共同投資人有義務按出資比例追加出資;經共同投資人協商同意,也可吸收其他投資人注入資金。任何一方不按期出資,應承擔延期出資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同時向守約方承擔其應出資額每日5%的經營損失。任一方出資延期超過2個月致使無法經營,或任何一方明確表示不再出資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再出資的,違約方除承擔所有經濟損失責任外,還應向守約方支付其應出資額(按預計投資額核算)20%的違約金。

4.因虧損追加投資、引進投資人不能實現的,經協商一致按《公司法》規定進入破產清算程式或折價轉讓。

第六條 其他權利和義務

1..共同投資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未經全體投資人同意,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對專案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七條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叄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共同投資人應遵守本協議,不得擅自違約,否則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4.共同投資人在履行本協議時發生爭議,應當本著精誠合作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訴至共同投資物業所在地法院處理。

甲方(簽字):____ 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 _____

丙方(簽字):______ ___

聯絡電話:______ ___

聯絡電話:______ 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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