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押監管協議範文

來源:才華庫 1.46W

(適用於信用證項下)

動產質押監管協議範文

協議編號:

甲方(質權人、貸款人):

住所:

負責人:職務:

聯絡人:電話:

乙方(出質人、借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職務:

聯絡人:電話:

丙方(監管人、物流服務提供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職務:

聯絡人:電話:

鑑於:甲方與乙方簽署了或即將簽署一個或多個質押合同,為保障質押合同及所擔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將其享有所有權的貨物作為質物質押給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將質物交由丙方儲存監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託並按照甲方的指示監管質物。

為明確三方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經三方友好協商,本著誠實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則達成本協議。

第一條法律關係

在監管期間,甲方為質權人,乙方為出質人,丙方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在監管期間佔有質物,並根據本協議的約定履行保管、監控質物的責任;應甲方要求,丙方接受乙方委託,按照《授權委託書》(見附件6)的約定,辦理信用證項下所有貨物的報關報檢、運輸、代理運輸、倉儲等物流事宜。

第二條信用證下的有關單據

1、在乙方未清償相關信用證項下款項前,相關信用證項下的所有單據正本均由甲方保管。

2、信用證項下的貨權憑證必須是全套清潔的海運或聯運提單,提單抬頭為空白抬頭,並且要在提單的"NOTIFY PARTY"(通知方)欄上加註"開證銀行作為通知方之一".

3、單據的交付:

丙方代甲方佔有信用證項下所有單據,為了通關的目的,乙方在此應甲方要求委託丙方辦理相應報關報檢、提貨等事宜。相關單據依下列第-----項規定的方式交付:

(1)乙方將裝箱單、檢驗單(包括質量檢驗單和重量檢驗單)、發票等報關所必須單據的原件交給甲方,由甲方將正本提單及上述單據一起交付丙方。

(2)甲方將正本提單交付丙方,乙方將裝箱單、檢驗單(包括質量檢驗單和重量檢驗單)、發票等報關所必須單據的原件交付丙方。

甲方和乙方應在船舶到港前採取特快專遞或專人送達的方式將上述提單等單據送達給丙方。因甲方或乙方交付信用證下單據不及時、不全面等原因導致的報關報檢的遲延或其他損失,丙方不承擔責任。

第三條 報關報檢

1、乙方應甲方要求,委託丙方代為辦理貨物的報關報檢事宜,乙丙雙方應簽署《代理報關委託書》(見附件7)和《代理申報檢驗檢疫委託書》(見附件8),在報關和檢驗相關部門有確定格式時,應使用確定格式。

2、協議三方約定,若信用證項下相關單證或貨物在報關報檢過程中因丙方的故意或過失行為發生丟失、滅失、破損、短少等問題,丙方僅向甲方承擔責任,乙方在此同意放棄對丙方的追索權利。

3、丙方應在收到甲方和/或乙方送達的提單等貨權憑證當天,以特快專遞或專人送達方式直接向甲方和/或乙方出具《單據收取確認書》(見附件2)以確認上述單據交接事實。

4、報關時,丙方如果發現實際貨物與有關單據記載不符,應立刻通知甲方和乙方。

5、丙方代為清關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關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通關單》(以下簡稱"商檢單")、進口關稅發票、增值稅發票等單據直接送交給甲方。

第四條 信用證項下貨物的出質

1、甲方和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後,共同向丙方簽發《查詢及出質通知書》(見附件1),將要出質的貨物的資訊,以及甲方對於作為質物的貨物的具體要求,通知丙方。

2、代理報關完畢,丙方提貨後按照《查詢及出質通知書》》代甲方佔有質物,履行保管和監管責任。

第五條質物監管

1、丙方提取貨物後,應會同乙方向甲方簽發《質物清單(代出質回執)》(見附件3)。工業濾布完成簽發質物清單時,質物轉移佔有完成,質押生效。

丙方出具的質物清單原件中所列貨物應與丙方代理報關並實際監管的貨物相同。如果該貨物是經過國家法定商檢機構檢驗的,丙方以商檢單的有關記載為準簽發質物清單;如果該貨物未經國家法定商檢機構檢驗,丙方以外觀、表面檢查為原則,按照貨物表面及有關單證上的記載為準簽發質物清單。

2、質物入庫監管:若質物在進口地當地直接入庫,丙方應履行其監管職責,並嚴格照甲方指示辦理質物出入庫事宜。

3、質物在途監管:若質物需要運輸到異地後入庫保管,丙方應根據本協議規定辦理貨物的運輸、代理運輸、物流倉儲等事宜,並在貨物在途期間和入庫後履行監管職責,嚴格按照甲方指示辦理質物出入庫事宜。

4、監管期間,丙方應按照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妥善、謹慎監管質物。

(1)如果對質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甲方、乙方應當提前書面告知丙方。

(2)監管期間,因各種原因質物發生短少、損毀、變質、滅失等可能影響甲方權益的情形,丙方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甲方和乙方,並採取適當的應急措施。

(3)監管期間,國家有權機關要求丙方協助凍結、查封或處置質物或除本協議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質物主張任何權利的,丙方應當當即通知甲方和乙方。

(4)監管期間,丙方應接受甲方對質物及相關單證的查詢,接受甲方對質物的檢查。丙方應給予必要的協助。但丙方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5)監管期間,丙方應當建立質物登記統計制度,定期對質物進行查驗、核對種類、清點數目、檢查包裝和標識,對質物的出入庫的時間、數量、去向以及質物的現狀進行記錄。

(6)監管期間,丙方應按照向甲方出具的貨位標示圖保管質物,將乙方質押貨物與其他客戶貨物區分貨物堆放;質物移動貨物時應及時更新貨位標示圖。

(7)監管期間,丙方應按照甲方的書面指示和本協議的規定給予乙方提貨或換貨。

(8)監管期間,丙方建立完善的出入庫臺帳登記記錄,登記、核實監管質物(包括進出庫的質物)。

(9)丙方應對相關質物以及貼上質物標籤或樹立標牌的方式設立質押標識。但丙方是否按照本條規定對質物設立質押標識,並不影響有關質押的生效。及時丙方沒有在質押物上設立質押標識,有關質押仍然生效。

(10)丙方違反上述規定造成甲方質權落空的,承擔不足部分的賠償責任。

(11)丙方指定其工作人員(電話:)為本協議項下相關事務的聯絡人,該工作人員的相關行為即認為是丙方的行為。

第六條質物提取

1、乙方應當事先提出《解除部分質押監管申請書》(附件4),並追加或補充保證金,經甲方同意後憑甲方簽發的《解除部分質押監管通知書》(附件5)向丙方辦理提貨。

2、甲方簽發的《解除部分質押監管通知書》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辦理提貨及質物出倉、出庫的唯一有效憑證。沒有甲方簽發的《解除部分質押監管通知書》,乙方不得提貨,丙方不得給乙方提貨。

3、甲方在簽發《解除部分質押監管通知書》後,應以原件或傳真方式向丙方傳送。如以傳真方式傳送,傳真的傳真件號碼為:,丙方在收到《解除部分質押監管通知書》傳真件後,應核對有關印章、簽字、傳真機號碼,並應與甲方指定人員(電話:)進行電話核實,核實無誤後,准予辦理乙方的提貨。甲方以傳真的方式傳送《解除部分質押監管通知書》的,甲方應該在傳送傳真件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將《解除部分質押監管通知書》原件交與丙方。丙方在收到甲方的《解除部分質押監管通知書》後,應立即對乙方在丙方的質押庫存作出賬務處理,減少丙方佔有監管的質物的數量,增加乙方非質押貨物的數量。

4、丙方按照甲方《解除部分質押監管通知書》在給與乙方提貨後應會同乙方共同向甲方簽發新的《質物清單》,並送達甲方。

5、每個工作日上午10點前將監管的質物的進出庫和庫存資訊以傳真方式(指定接收傳真機號碼為:)或電子資料方式(指定接收郵箱為:)傳達給甲方,並自行做好資料備份,丙方在監管人員變動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七條預留事項

1、丙方簽發《單據收取確認書》和質物清單以及簽發本協議其他附件檔案的有效印鑑式樣以丙方公章或丙方簽發的《授權委託書》中預留印鑑為準。

2、甲方應以特快專遞方式或專人送達方式向丙方送達提單等單據、丙方應預留郵寄地址和有權簽收人員名單及簽字樣式(見附件9)

3、丙方應以特快專遞方式或專人送達方式向甲方送達質物清單、關單、商檢單、《單證收取確認書》等單據,甲方收件地址和有權收件人員如下:

甲方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收件人名稱: 1、簽字樣式為,或

2、簽字樣式為

聯絡電話:

4、乙方簽發本協議附件檔案的有效印鑑式樣以公章或以下列預留印鑑為準:

乙方:

甲方簽發《解除部分質押監管通知書》的指定人員為:

1、,簽字樣式為,或

2、,簽字樣式為.

第八條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自丙方辦理通關手續提貨,至甲方通過《解除部分質押監管通知書》解除相關質物的質押監管時止,丙方對質物清單項下質物負有監管責任。因丙方原因造成質物的缺損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因丙方過錯未履行對本協議項下的義務與責任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九條追加質物

監管期間,根據質押合同的約定,乙方經甲方同意或應甲方要求追加質物的,甲、濾布乙雙方應聯合向丙方發出《查詢及出質通知書》。追加植物轉移佔有的方式和相關程式按照本協議第四條、第五條和本協議其他條款的相關規定辦理,並由乙方、丙方共同簽發更新的《質物清單》。

第十條質權行使

1、甲方根據質押合同行使質權時,丙方應當給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協助。

2、丙方協助甲方行使質權無需事先通知或徵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對乙方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一條費用支付方式

1、協議三方一致同意本協議項下由乙方承擔丙方對質物實施運輸、代理、監管等發生的全部費用,乙方應根據本協議約定及時向丙方支付相關費用。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見《查詢及出質通知書》。

三方約定上述費用支付方式為:代理報關、報檢、代繳關稅、增值稅、監管費等費用,乙方應在丙方報關前打入丙方指定賬戶;也可由甲方直接從乙方在甲方開立的報關稅費監管賬戶劃撥。

其他費用按照實際發生的數額沒有結算。

2、乙方如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11.1款所列相關費用,丙方應書面通知乙方付款,如乙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15)日內付清所欠款項,丙方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可代乙方支付經核實欠交的相關費用。如果甲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15)日內代乙方支付或明確表示拒絕代為支付,丙方有權變賣與欠交的相關費用等值的質物,變賣所得價款用於抵付欠交的相關費用。若有餘款,應按甲方的指示將其存入乙方在甲方營業所開立的保證金賬戶,不得將其支付給乙方或任何其他人。丙方處置質物的情況應當及時書面通報甲方和乙方。

3、甲方代為支付十一條1款所列相關費用的,乙方應在甲方代為支付之日起三(3)日內將該款項及其利息(按日萬分之計算)支付給甲方。該代付款項,作為上述主合同項下質押擔保的主債權的組成部分,受質量物的擔保償還。

第十二條宣告與保證

1、甲乙丙三方為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法律主體。

2、甲乙丙三方簽署本協議是自願的,是自身的真實意思表示。乙方、丙方已熟知本協議的全部內容和條款,並清楚地認識到簽署和履行本協議的法律後果,甲方已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注意本協議的全部條款和內容。

3、乙方保證質物為乙方合法所有的財產,在訂立本協議前或訂立本協議後不被抵押、質押、租賃給其他人,也不存在其他影響或妨礙甲乙質權的其他情況。

4、甲乙丙三方誠實信用地履行本協議,併為他方行使本協議權利提供必要、充分的協助與配合。

5、甲方、乙方、丙方不得以其任何雙方之間的任何約定或其內部許可權的限制或其與其他任何民事主體之間的約定來對抗本協議項下義務的履行或者對本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丙方因以下情形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承擔甲方實際損失的賠償責任:

(1)在監管期間,除不可抗力和質物本身品質、包裝不善的原因外,由於丙方未盡到本協議項下責任導致質物變質、短少、受汙染的;

(2)丙方未按本協議的約定辦理放貨的;

(3)因丙方原因,存放倉儲質物的倉庫質受到司法機關或任何管轄機構的限制或禁止的;

(4)因丙方違反本協議第五條4(2)款和第五條4(3)款的規定,未及時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採取適當的應急措施的;

(5)因丙方違反本協議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的其他情況。

2、乙方因以下情形對甲方和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1)質物進倉混有易燃、易爆、易洩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貨物,造成倉儲物或倉庫損壞,人員上午的;

(2)因未能及時投保,在監管期間出現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質物毀損滅失、變質、短少、受汙染等的;

(3)未按國家或專業標準規定要求對質物進行必要的包裝的;

(4)因乙方原因,質物本身受到司法機關或政府或任何管轄機構的限制或禁止的;

(5)因乙方違反本協議給甲方和丙方造成損失的其他情況。

3、甲方因違反本協議對乙、丙方造成損失的,承擔乙、丙方實際損失的賠償責任。

4、乙方違反授信協議或者本協議,甲方有權宣佈全部授信額度提前到期、停止乙方使用授信額度或削減授信額度,並有權採取相應的救濟或補救措施,要求乙方及其擔保人提前償還已使用授信額度。

第十四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

2、本協議項下由北京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章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約定

三方做出的其他約定:

第十六條 協議生效

1、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至乙方償清借貸甲方的所有債務時終止。

2、下列檔案作為本協議的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查詢及出質通知書》(附件1)

(2)《單據收取確認書》(附件2)

(3)《質物清單(代出質回執)》(附件3)

(4)《解除部分質押監管申請書》(附件4)

(5)《解除部分質押監管通知書》(附件5)

(6)《授權委託書》(附件6)

(7)《代理報關委託書》(附件7)

(8)《代理申報檢驗檢疫委託書》(附件8)

(9)《預留事項》(附件9)

3、本協議中手寫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

乙方(蓋章)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

--------- 年 -------- 月--------日簽訂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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