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你沒美國移民傾向

來源:才華庫 2.78W

移民傾向是簽證官拒絕申請人的簽證申請的一個理由。 除非該申請人能在面試中反駁簽證官,讓簽證官確信自己不可能在進入美國後留美不歸,才可以使簽證官發放簽證。應當說,絕大多數沒有經驗的申請人必須在面籤前在專家指導下進行有針對性有邏輯性的充分準備,才能順利獲得簽證。

如何證明你沒美國移民傾向

通常申請人在準備向領事館提交申請材料的過程中,只注重準備赴美方面的有關材料,往往疏忽了提供回國的證明;而這正是許多申請人被拒籤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據美國移民法第214(b)規定:如果無法確實證明申請人去美國只作臨時逗留,會按期離開美國,是屬於不許可獲得簽證者,即可拒絕其簽證申請。

下列為反映申請者在本國的強烈約束力之證據,會如期回國的主要考慮因素:

1.在本國是否具有穩定的工作、超高的'收入、尊敬的職業、舒適的生活環境;

2.在本國是否具有不可分割的家庭關係、良好的婚姻、子女及父母親現狀;

3.本人的專長在回國後是否具有更好的發展前景及領域;

4.在本國是否具有不願拋棄的優勢實力、經濟基礎及資產實業;

5.申請者本人、家庭成員或其父母親是否具有特殊的家庭背景及高尚的社會地位。

赴美申請者必須使領事官認為,其在本國有強烈的約束力,使其不會在美國賴著不走,也就是說申請人在美國短期逗留後,會如期離開美國。因此使用什麼方面的強烈約束力的證據來證明申請人會如期回國,是獲得簽證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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